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王惠民 張瓊玲 陳秀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陳俊瑋 賴柏宏 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