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弘義 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陳哲葳 選任辯護人 李弘裕律師 被 告 劉志宏 葉騏華 黃達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大易律師 被 告 謝鎮宇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1522號、106年度偵字第28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弘義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沒收之。 陳哲葳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劉志宏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葉騏華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黃達翔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鎮宇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 事 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聖」與自稱「DAVID」之男 子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詎渠等竟共同基於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欲以公司名義對外販售股票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劉志宏即基於幫助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7日,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37樓之「利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利盛公司),「 阿聖」與「DAVID」明知利盛公司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 經營證券業務,竟即僱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蕭子浚」之人,自104年2月某日起,以利盛公司名義隨機撥打電話或寄發文宣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推銷股票未上市、上櫃之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網通公司)之股票。嗣童鈺惠於104年2月16日以新臺幣(下同)22萬8,000元買受3張全網通公司股票,並匯款至「蕭子浚」指定之帳戶;劉靜芬於 104年2月25日匯款38萬元至利盛公司設於玉山銀行信義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買受5張全網通公司之股票;張素芬於同年3月間、7月間,先後以每股76元、40元之價格買受1張、2張全網通公司之股票,並匯款至前開利盛公司之帳戶後,「阿聖」、「David」另以每次2,000元僱用基於幫助未經許可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犯意之謝鎮宇,負責提領利盛公司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交付予「阿聖」、「David」。嗣於104年6月18日,因劉志宏不願再任公司 負責人,「阿聖」與「DAVID」即將登記負責人變更為基於 幫助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犯意之葉騏華,並繼續以利盛公司名義營業。 二、「DAVID」嗣與朱弘義、鍾易宏(鍾易宏部分,業經臺灣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3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瑞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瑞君公司),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竟共同基於未經許可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鍾易宏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3月間,擔任瑞君公司登記負責人,朱弘義、鍾易宏分別對外收購股票未上市、上櫃之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冷泉港公司)、台灣小當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當家公司)、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生醫公司)、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研公司)之股票,並提供朱弘義在日盛銀行雙和分行申辦之0000000000000號帳 戶、瑞君公司設於聯邦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給「DAVID」供收取股款之用,同時仍僱用謝鎮宇負責將瑞君公司前開2帳戶內之款 項提領交付與鍾易宏。「DAVID」另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林念穎」之人,使基於幫助他人未經許可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犯意之陳哲葳,出面委請不知情之電信業者夏宸凱(原名夏浚洺,另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5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至在其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號3樓之1房屋,裝設0000-000000等節費電話後,供「DAVID」僱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分別 化名「林宜蓁」、「張葦萱」、「蕭子浚」之人,以瑞君公司名義隨機撥打電話或寄發文宣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推銷上開股票,嗣張素芬因受「蕭子浚」推銷,而於104年6月23日匯款9萬元至朱弘毅前開日盛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以購買冷 泉港公司股票1張;又於104年11月間,以每股58元之價格買受艾瑞生醫公司股票1張;並於105年3月間,以每股140元價格,購買禾研公司股票1張,並均匯款至前開瑞君公司之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 三、「DAVID」嗣又於105年2、3月間,與黃達翔共同基於經營販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智鑫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智鑫公司),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由黃達翔向不知情之智鑫公司負責人郭柏佑商借得智鑫公司資料後,由黃達翔對外收購冷泉港公司、碩鑽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DAVID」則僱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擔任業務員,以智鑫公司名義,隨機撥打電話或寄發文宣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推銷上開股票,願意購買股票之人即將股款匯至智鑫公司在玉山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共計收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明確表示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第61頁反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均未就此部分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本案依首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定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朱弘義、陳哲葳、劉志宏、葉騏華、黃達翔、謝鎮宇均坦認犯行不諱(見本院卷第85頁、第98頁反面),且有渠等分別於警詢時、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證人郭柏佑、劉靜芬、張素芬、童鈺惠、鍾易宏、夏宸凱分別於警詢時、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檢察官詢問時之證述可佐(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522號偵查卷㈠第4頁至第37頁、第113頁至第116頁、第163頁至第167 頁、第171頁反面至第174頁,卷㈡第54頁反面至第63頁), 並有劉靜芬、童鈺惠向「利盛資訊有限公司」購買「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股票影本、張素芬向蕭子浚購買「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智鑫資訊有限公司寄發之信封袋、張葦萱名片、line對話紀錄、股票影本、玉山銀存匯中心105年7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718134號函暨「利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智鑫資訊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5年8月3日日銀 字第1052E00000000號函及檢附朱弘義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存集中作業部106 年7月19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622593號函及函覆「智鑫 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玉山 銀存集中作業部106年8月3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718466 號函及函覆「利盛資訊有限公司」2筆交易大額申報資料、 玉山銀行忠孝分行106年7月25日玉山忠孝字第1060725001號函及函覆「利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號之3筆交易大額提款登記資料、玉山銀存集中作業部106年8月18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807306號函及所附「智鑫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5年起之交易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之「利盛資訊有限公司」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玉山銀存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9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030201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年6月23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61010592號函檢送「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至106年3 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6月26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60025419號函及檢送「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碩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106年5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利盛資訊有限公司」104 年1月12日設立登記表、104年6月18日變更登記表、104年9 月15日變更登記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6年10月16日統證(106)股代字第1060000073號函所附「郭柏佑」截至106年10月16日持有之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過戶之買受人資料及過戶日期等件在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522號偵查卷㈠第23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4頁、第38頁至第80頁、第124頁至第128頁、第131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51頁、第157頁至第158頁、第178頁、卷㈡第3頁至第21頁、第24頁至第39頁、第66頁至第88頁) 二、綜上,基上,足徵被告朱弘義、陳哲葳、劉志宏、葉騏華、黃達翔、謝鎮宇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亦經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第3款明定。違反本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論處。再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經查,被告朱弘義、黃達翔分別與「David」、鍾易宏,以瑞君公司、智鑫公司行為負責 人身分,聘僱之業務人員,以瑞君公司、智鑫公司名義共同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買受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故被告朱弘義、黃達翔所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 定之行為,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其等分別與「David」、鍾易宏及其等所聘僱之業務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㈡按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 助犯。經查,被告劉志宏、葉騏華於本案所為者,乃為「阿聖」、「David」擔任利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謝鎮宇則係 為「阿聖」、「David」、鍾易宏提領利盛公司、瑞君公司 帳戶之股款,而陳哲葳則係幫助「David」承租房屋、裝設 節費電話,其等行為均僅使「阿聖」、「David」、鍾易宏 得以順利以利盛公司、瑞君公司進行非法銷售股票及領受股款之犯行,但並非「銷售」股票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其等客觀上均非主要犯罪者,亦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而僅居於次要角色之幫助行為,其主觀上亦應僅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應均屬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犯,而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並均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查被告朱弘義、黃達翔上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及被告陳哲葳、劉志宏、葉騏華、謝鎮宇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均各僅成立一罪。又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即幫助一人為幫助,幫助二人以上亦為幫助,是主文中自不應另諭「幫助共同」之行為樣態,併此敘明。 ㈣被告劉志宏前於96年間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就強制罪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 徒刑4月,而於100年3月24日判決確定,於100年8月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就其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部分,依法先加後減。 ㈤原審酌被告朱弘義、黃達翔明知瑞君公司、智鑫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違法對外經營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之證券業務,足以損害證券交易市場之正常發展,況其更成僱用業務行銷人員對外營業,為主要之經營者、行為負責人,分別衡諸其規模、經營時間、犯罪之情狀、販售股票之數量;而被告陳哲葳、劉志宏、葉騏華、謝鎮宇則屬幫助犯,犯罪情節相對輕微,而分別衡諸被告劉志宏、葉騏華擔任利盛公司名義負責人之情狀及渠等提供「阿聖」、「David」 、鍾易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助力之情形,暨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朱弘義、謝鎮宇業已繳納犯罪所得,並兼衡被告各人參與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其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㈥又被告陳哲葳、葉騏華、謝鎮宇,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6頁),被告朱弘義前雖有因毒品案件,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4號軍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97年9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被告劉志宏雖有前述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就強制罪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 有期徒刑4月,而於100年3月24日判決確定,於100年8月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然其等於該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渠等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認犯行,深表悔意,被告朱弘義就本案犯罪所得業已繳納,而被告陳哲葳、葉騏華、謝鎮宇、劉志宏於本案均僅係幫助犯,是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其等應係一時失慮觸犯本案,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各因素,倘遽令其等入監服刑,對於其等之生涯、家庭恐均有嚴重之影響,本院因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分 別宣告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另為督促其等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暨考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渠等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述時數之義務勞務。至於渠等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名,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渠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而渠等應執行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至於被告黃達翔部分,其於本案屬於共同正犯,犯罪情節較重,且其就犯罪所得部分,尚未能繳納,礙難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據此,本案即應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先予敘明。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又前條 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㈢關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作為「沒收標的」之「犯罪所得」,係以「剝奪行為人不法利得」之角度出發,係指個別行為人直接因實施犯罪而來之所有、實際財產增值型態,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債權或物權、資金運用、使用利益、成本費用之節省、報酬或對價,均屬「犯罪所得」。是本案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其中被告朱弘義就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關於如事實欄二所示證人張素芬匯款購買冷泉港、艾瑞生醫公司股票之所得共14萬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而被告謝鎮宇於 本院審理時自承每次領取款項之報酬為2,000元,其幫助犯 罪實際之犯罪所得為4萬元,經公訴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 應尚無不合,並由渠等於本院審理時繳回(見本院卷第69頁、第70頁),而被告陳哲葳、劉志宏、葉騏華部分,均僅為幫助犯,且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其等確有犯罪所得,至被告黃達翔部分,起訴書固記載智鑫公司帳戶收取股款之差額高達4,969萬元,然被告黃達翔則供承其實際取得之犯罪 所得為每月20萬元,共180萬元,其餘部分為「David」及其下之業務員所獲取云云。經核諸被告黃達翔亦供承其販賣之股票為648張,實際販售每張股票賺取之實際所得約為1萬元(見本院卷第50頁),則共計為648萬元,再衡諸被告黃達 翔係與「David」共犯,及其所陳販賣款項均係「David」處理,「David」說還有其他人需要發放獎金等情(見本院卷 第94頁反面),兼衡本案係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而私人間交易股票本不在法律禁止之列,法律所禁止者,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因此真正能確實反應本罪不法內涵之犯罪所得,係行為人出售股票之獲利、利益,而不包括股票之取得成本,綜合前述,本院就此以有利被告之認定,估算認定被告黃達翔犯罪所得為324萬元。就此324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亦查無有何將此犯罪所得之宣告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又因此部分並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於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刑法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安紜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 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 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 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 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 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 項規定處罰。 附表 ┌──┬─────┬──┬──┬─────┬───────┬────┐ │編號│日期 │成本│售價│數量 │價差 │股票買受│ │ │ │A │ B │C │D=(B-A)*C │讓人 │ ├──┼─────┼──┼──┼─────┼───────┼────┤ │1 │105.05.09 │57 │120 │1,000 │63,000 │陳文達 │ ├──┼─────┼──┼──┼─────┼───────┼────┤ │2 │105.05.09 │57 │120 │1,000 │63,000 │蕭美華 │ ├──┼─────┼──┼──┼─────┼───────┼────┤ │3 │105.05.09 │57 │120 │1,000 │63,000 │林國禮 │ ├──┼─────┼──┼──┼─────┼───────┼────┤ │4 │105.05.09 │57 │120 │1,000 │63,000 │洪正容 │ ├──┼─────┼──┼──┼─────┼───────┼────┤ │5 │105.05.09 │57 │120 │1,000 │63,000 │陳君池 │ ├──┼─────┼──┼──┼─────┼───────┼────┤ │6 │105.05.09 │57 │120 │2,000 │126,000 │武佳箴 │ ├──┼─────┼──┼──┼─────┼───────┼────┤ │7 │105.05.09 │57 │120 │3,000 │189,000 │吳德昌 │ ├──┼─────┼──┼──┼─────┼───────┼────┤ │8 │105.05.09 │57 │120 │10,000 │630,000 │劉鈴輝 │ ├──┼─────┼──┼──┼─────┼───────┼────┤ │9 │105.05.12 │55 │120 │2,000 │130,000 │姚捷堂 │ ├──┼─────┼──┼──┼─────┼───────┼────┤ │10 │105.05.12 │55 │120 │2,000 │130,000 │詹柏聰 │ ├──┼─────┼──┼──┼─────┼───────┼────┤ │11 │105.05.12 │55 │120 │1,000 │65,000 │李韋昌 │ ├──┼─────┼──┼──┼─────┼───────┼────┤ │12 │105.05.12 │55 │120 │2,000 │130,000 │林振郎 │ ├──┼─────┼──┼──┼─────┼───────┼────┤ │13 │105.05.12 │55 │120 │3,000 │195,000 │黃佳玲 │ ├──┼─────┼──┼──┼─────┼───────┼────┤ │14 │105.05.16 │55 │120 │10,000 │650,000 │陳永泰 │ ├──┼─────┼──┼──┼─────┼───────┼────┤ │15 │105.05.16 │55 │120 │5,000 │325,000 │楊史正 │ ├──┼─────┼──┼──┼─────┼───────┼────┤ │16 │105.05.16 │55 │120 │5,000 │325,000 │李建勝 │ ├──┼─────┼──┼──┼─────┼───────┼────┤ │17 │105.05.17 │55 │120 │1,000 │65,000 │謝宗雄 │ ├──┼─────┼──┼──┼─────┼───────┼────┤ │18 │105.05.17 │55 │120 │1,000 │65,000 │楊史正 │ ├──┼─────┼──┼──┼─────┼───────┼────┤ │19 │105.05.18 │55 │120 │2,000 │130,000 │黃河清 │ ├──┼─────┼──┼──┼─────┼───────┼────┤ │20 │105.05.20 │55 │120 │1,000 │65,000 │李孝貽 │ ├──┼─────┼──┼──┼─────┼───────┼────┤ │21 │105.05.23 │55 │120 │10,000 │650,000 │林延鳳 │ ├──┼─────┼──┼──┼─────┼───────┼────┤ │22 │105.05.23 │55 │120 │14,000 │910,000 │彭秀蘭 │ ├──┼─────┼──┼──┼─────┼───────┼────┤ │23 │105.05.23 │55 │120 │1,000 │65,000 │李嘉洲 │ ├──┼─────┼──┼──┼─────┼───────┼────┤ │24 │105.05.23 │55 │120 │5,000 │325,000 │劉淑芬 │ ├──┼─────┼──┼──┼─────┼───────┼────┤ │25 │105.05.23 │55 │120 │10,000 │650,000 │李忠夏 │ ├──┼─────┼──┼──┼─────┼───────┼────┤ │26 │105.05.23 │55 │120 │10,000 │650,000 │曾麗如 │ ├──┼─────┼──┼──┼─────┼───────┼────┤ │27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陳金生 │ ├──┼─────┼──┼──┼─────┼───────┼────┤ │28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黃素瀝 │ ├──┼─────┼──┼──┼─────┼───────┼────┤ │29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張簡志名│ ├──┼─────┼──┼──┼─────┼───────┼────┤ │30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張惠雯 │ ├──┼─────┼──┼──┼─────┼───────┼────┤ │31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林國禮 │ ├──┼─────┼──┼──┼─────┼───────┼────┤ │32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廖繼仕 │ ├──┼─────┼──┼──┼─────┼───────┼────┤ │33 │105.06.24 │55 │120 │2,000 │130,000 │李玉玲 │ ├──┼─────┼──┼──┼─────┼───────┼────┤ │34 │105.06.24 │55 │120 │3,000 │195,000 │陳淑美 │ ├──┼─────┼──┼──┼─────┼───────┼────┤ │35 │105.06.24 │55 │120 │2,000 │130,000 │蔡貴煌 │ ├──┼─────┼──┼──┼─────┼───────┼────┤ │36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蔣政儒 │ ├──┼─────┼──┼──┼─────┼───────┼────┤ │37 │105.06.24 │55 │120 │2,000 │130,000 │龔舜文 │ ├──┼─────┼──┼──┼─────┼───────┼────┤ │38 │105.06.24 │55 │120 │2,000 │130,000 │林資銘 │ ├──┼─────┼──┼──┼─────┼───────┼────┤ │39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楊史正 │ ├──┼─────┼──┼──┼─────┼───────┼────┤ │40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高玉真 │ ├──┼─────┼──┼──┼─────┼───────┼────┤ │41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賴英雄 │ ├──┼─────┼──┼──┼─────┼───────┼────┤ │42 │105.06.24 │55 │120 │1,000 │65,000 │姚同岳 │ ├──┼─────┼──┼──┼─────┼───────┼────┤ │43 │105.06.24 │55 │120 │3,000 │195,000 │薛明棟 │ ├──┼─────┼──┼──┼─────┼───────┼────┤ │44 │105.06.30 │55 │120 │2,000 │130,000 │李建勝 │ ├──┼─────┼──┼──┼─────┼───────┼────┤ │45 │105.06.30 │55 │120 │10,000 │650,000 │曾麗如 │ ├──┼─────┼──┼──┼─────┼───────┼────┤ │46 │105.07.06 │55 │128 │1,000 │73,000 │宋健暉 │ ├──┼─────┼──┼──┼─────┼───────┼────┤ │47 │105.07.06 │55 │128 │1,000 │73,000 │彭騰進 │ ├──┼─────┼──┼──┼─────┼───────┼────┤ │48 │105.07.06 │55 │128 │10,000 │730,000 │林昭儀 │ ├──┼─────┼──┼──┼─────┼───────┼────┤ │49 │105.07.07 │55 │128 │1,000 │73,000 │王君汶 │ ├──┼─────┼──┼──┼─────┼───────┼────┤ │50 │105.07.15 │55 │120 │9,000 │585,000 │吳國鐘 │ ├──┼─────┼──┼──┼─────┼───────┼────┤ │51 │105.07.18 │55 │128 │3,000 │219,000 │陳錦龍 │ ├──┼─────┼──┼──┼─────┼───────┼────┤ │52 │105.07.18 │55 │128 │1,000 │73,000 │高鈞澤 │ ├──┼─────┼──┼──┼─────┼───────┼────┤ │53 │105.07.26 │55 │128 │1,000 │73,000 │梁瑛玿 │ ├──┼─────┼──┼──┼─────┼───────┼────┤ │54 │105.07.26 │55 │128 │1,000 │73,000 │李嘉洲 │ ├──┼─────┼──┼──┼─────┼───────┼────┤ │55 │105.07.27 │55 │120 │10,000 │650,000 │吳國鐘 │ ├──┼─────┼──┼──┼─────┼───────┼────┤ │56 │105.07.27 │55 │128 │1,000 │73,000 │魏哲云 │ ├──┼─────┼──┼──┼─────┼───────┼────┤ │57 │105.08.01 │55 │128 │5,000 │365,000 │林昭儀 │ ├──┼─────┼──┼──┼─────┼───────┼────┤ │58 │105.08.01 │55 │128 │1,000 │73,000 │黃璽芸 │ ├──┼─────┼──┼──┼─────┼───────┼────┤ │59 │105.08.08 │50 │128 │1,000 │78,000 │陳錦龍 │ ├──┼─────┼──┼──┼─────┼───────┼────┤ │60 │105.08.08 │50 │128 │35,000 │2,730,000 │黃清義 │ ├──┼─────┼──┼──┼─────┼───────┼────┤ │61 │105.08.11 │52 │128 │1,000 │76,000 │彭騰進 │ ├──┼─────┼──┼──┼─────┼───────┼────┤ │62 │105.08.15 │52 │128 │5,000 │380,000 │林國禮 │ ├──┼─────┼──┼──┼─────┼───────┼────┤ │63 │105.08.17 │43 │128 │1,000 │85,000 │何錦秀 │ ├──┼─────┼──┼──┼─────┼───────┼────┤ │64 │105.08.18 │43 │128 │1,000 │85,000 │何春富 │ ├──┼─────┼──┼──┼─────┼───────┼────┤ │65 │105.08.20 │43 │128 │3,000 │255,000 │王鈞炫 │ ├──┼─────┼──┼──┼─────┼───────┼────┤ │66 │105.08.23 │52 │128 │5,000 │380,000 │黃清義 │ ├──┼─────┼──┼──┼─────┼───────┼────┤ │67 │105.08.29 │52 │128 │22,000 │1,672,000 │鄭家齊 │ ├──┼─────┼──┼──┼─────┼───────┼────┤ │68 │105.08.30 │52 │128 │4,000 │304,000 │王慶麒 │ ├──┼─────┼──┼──┼─────┼───────┼────┤ │69 │105.08.30 │52 │128 │5,000 │380,000 │李品樺 │ ├──┼─────┼──┼──┼─────┼───────┼────┤ │70 │105.09.06 │52 │128 │2,000 │152,000 │林綵玲 │ ├──┼─────┼──┼──┼─────┼───────┼────┤ │71 │105.09.07 │52 │128 │1,000 │76,000 │劉家正 │ ├──┼─────┼──┼──┼─────┼───────┼────┤ │72 │105.09.08 │52 │128 │1,000 │76,000 │曾建愷 │ ├──┼─────┼──┼──┼─────┼───────┼────┤ │73 │105.09.09 │52 │128 │2,000 │152,000 │姜懷玲 │ ├──┼─────┼──┼──┼─────┼───────┼────┤ │74 │105.09.10 │52 │128 │1,000 │76,000 │林進欽 │ ├──┼─────┼──┼──┼─────┼───────┼────┤ │75 │105.09.13 │52 │128 │8,000 │608,000 │鄭家齊 │ ├──┼─────┼──┼──┼─────┼───────┼────┤ │76 │105.09.13 │52 │128 │1,000 │76,000 │鄒里偉 │ ├──┼─────┼──┼──┼─────┼───────┼────┤ │77 │105.09.19 │52 │128 │2,000 │152,000 │林進欽 │ ├──┼─────┼──┼──┼─────┼───────┼────┤ │78 │105.09.19 │52 │128 │2,000 │152,000 │唐強強 │ ├──┼─────┼──┼──┼─────┼───────┼────┤ │79 │105.09.19 │52 │128 │3,000 │228,000 │林筑君 │ ├──┼─────┼──┼──┼─────┼───────┼────┤ │80 │105.09.26 │42 │128 │3,000 │258,000 │王慶麒 │ ├──┼─────┼──┼──┼─────┼───────┼────┤ │81 │105.10.17 │52 │128 │3,000 │228,000 │劉家正 │ ├──┼─────┼──┼──┼─────┼───────┼────┤ │82 │105.10.17 │52 │128 │1,000 │76,000 │蔡東昇 │ ├──┼─────┼──┼──┼─────┼───────┼────┤ │83 │105.10.21 │52 │128 │1,000 │76,000 │盧姿芬 │ ├──┼─────┼──┼──┼─────┼───────┼────┤ │84 │105.10.21 │52 │128 │3,000 │228,000 │許翼陞 │ ├──┼─────┼──┼──┼─────┼───────┼────┤ │85 │105.11.02 │52 │128 │4,000 │304,000 │陳金生 │ ├──┼─────┼──┼──┼─────┼───────┼────┤ │86 │105.11.02 │52 │128 │10,000 │760,000 │鄭家齊 │ ├──┼─────┼──┼──┼─────┼───────┼────┤ │87 │105.11.07 │52 │128 │1,000 │76,000 │謝千婷 │ ├──┼─────┼──┼──┼─────┼───────┼────┤ │88 │105.11.09 │52 │128 │5,000 │380,000 │陳金生 │ ├──┼─────┼──┼──┼─────┼───────┼────┤ │89 │105.11.09 │52 │128 │5,000 │380,000 │鄭碧蘭 │ ├──┼─────┼──┼──┼─────┼───────┼────┤ │90 │105.11.14 │52 │128 │5,000 │380,000 │李佳峻 │ ├──┼─────┼──┼──┼─────┼───────┼────┤ │91 │105.11.14 │52 │128 │1,000 │76,000 │李光耀 │ ├──┼─────┼──┼──┼─────┼───────┼────┤ │92 │105.11.21 │52 │128 │5,000 │380,000 │劉順枝 │ ├──┼─────┼──┼──┼─────┼───────┼────┤ │93 │105.11.21 │52 │128 │1,000 │76,000 │田玉美 │ ├──┼─────┼──┼──┼─────┼───────┼────┤ │94 │105.11.21 │52 │128 │9,000 │684,000 │陳祥耀 │ ├──┼─────┼──┼──┼─────┼───────┼────┤ │95 │105.11.28 │52 │128 │10,000 │760,000 │林延鳳 │ ├──┼─────┼──┼──┼─────┼───────┼────┤ │96 │105.11.30 │52 │128 │1,000 │76,000 │林筑君 │ ├──┼─────┼──┼──┼─────┼───────┼────┤ │97 │105.11.30 │52 │128 │1,000 │76,000 │彭騰進 │ ├──┼─────┼──┼──┼─────┼───────┼────┤ │98 │105.11.30 │52 │128 │1,000 │76,000 │魏哲云 │ ├──┼─────┼──┼──┼─────┼───────┼────┤ │99 │105.11.30 │52 │128 │8,000 │608,000 │楊瑞昌 │ ├──┼─────┼──┼──┼─────┼───────┼────┤ │100 │105.11.30 │52 │128 │5,000 │380,000 │江明璋 │ ├──┼─────┼──┼──┼─────┼───────┼────┤ │101 │105.11.02 │52 │128 │1,000 │76,000 │李彥明 │ ├──┼─────┼──┼──┼─────┼───────┼────┤ │102 │105.11.02 │52 │128 │4,000 │304,000 │周瑞華 │ ├──┼─────┼──┼──┼─────┼───────┼────┤ │103 │105.12.02 │52 │128 │2,000 │152,000 │陳祥耀 │ ├──┼─────┼──┼──┼─────┼───────┼────┤ │104 │105.12.02 │52 │128 │1,000 │76,000 │許翼陞 │ ├──┼─────┼──┼──┼─────┼───────┼────┤ │105 │105.12.05 │52 │128 │5,000 │380,000 │鄭家齊 │ ├──┼─────┼──┼──┼─────┼───────┼────┤ │106 │105.12.05 │52 │128 │2,000 │152,000 │洪正容 │ ├──┼─────┼──┼──┼─────┼───────┼────┤ │107 │105.12.05 │52 │128 │5,000 │380,000 │鄭碧蘭 │ ├──┼─────┼──┼──┼─────┼───────┼────┤ │108 │105.12.06 │52 │135 │1,000 │83,000 │林政緯 │ ├──┼─────┼──┼──┼─────┼───────┼────┤ │109 │105.12.06 │52 │135 │10,000 │830,000 │張家銘 │ ├──┼─────┼──┼──┼─────┼───────┼────┤ │110 │105.12.13 │52 │135 │2,000 │166,000 │許景厚 │ ├──┼─────┼──┼──┼─────┼───────┼────┤ │111 │105.12.13 │52 │135 │3,000 │249,000 │江戀金 │ ├──┼─────┼──┼──┼─────┼───────┼────┤ │112 │105.12.19 │43 │135 │1,000 │92,000 │林明德 │ ├──┼─────┼──┼──┼─────┼───────┼────┤ │113 │105.12.19 │43 │135 │6,000 │552,000 │張凱 │ ├──┼─────┼──┼──┼─────┼───────┼────┤ │114 │105.12.20 │43 │135 │1,000 │92,000 │曾建愷 │ ├──┼─────┼──┼──┼─────┼───────┼────┤ │115 │105.12.21 │43 │135 │2,000 │184,000 │林筑君 │ ├──┼─────┼──┼──┼─────┼───────┼────┤ │116 │105.12.26 │43 │135 │1,000 │92,000 │石美靜 │ ├──┼─────┼──┼──┼─────┼───────┼────┤ │117 │105.12.26 │43 │135 │3,000 │276,000 │劉潔蓉 │ ├──┼─────┼──┼──┼─────┼───────┼────┤ │118 │105.12.28 │43 │135 │10,000 │920,000 │林建磬 │ ├──┼─────┼──┼──┼─────┼───────┼────┤ │119 │105.12.28 │43 │135 │1,000 │92,000 │李孝貽 │ ├──┼─────┼──┼──┼─────┼───────┼────┤ │120 │105.12.28 │43 │135 │3,000 │276,000 │劉美雪 │ ├──┼─────┼──┼──┼─────┼───────┼────┤ │121 │105.12.28 │43 │135 │1,000 │92,000 │游坤隆 │ ├──┼─────┼──┼──┼─────┼───────┼────┤ │122 │105.12.29 │43 │135 │1,000 │92,000 │林進欽 │ ├──┼─────┼──┼──┼─────┼───────┼────┤ │123 │106.01.03 │52 │135 │2,000 │166,000 │曹延平 │ ├──┼─────┼──┼──┼─────┼───────┼────┤ │124 │106.01.03 │52 │135 │6,000 │498,000 │翁于真 │ ├──┼─────┼──┼──┼─────┼───────┼────┤ │125 │106.01.04 │52 │135 │2,000 │166,000 │薛明棟 │ ├──┼─────┼──┼──┼─────┼───────┼────┤ │126 │106.01.04 │52 │135 │5,000 │415,000 │呂萬得 │ ├──┼─────┼──┼──┼─────┼───────┼────┤ │127 │106.01.04 │52 │135 │1,000 │83,000 │張政雄 │ ├──┼─────┼──┼──┼─────┼───────┼────┤ │128 │106.01.05 │52 │135 │2,000 │166,000 │林國禮 │ ├──┼─────┼──┼──┼─────┼───────┼────┤ │129 │106.01.06 │52 │135 │5,000 │415,000 │何必文 │ ├──┼─────┼──┼──┼─────┼───────┼────┤ │130 │106.01.09 │52 │135 │2,000 │166,000 │張瑞升 │ ├──┼─────┼──┼──┼─────┼───────┼────┤ │131 │106.01.09 │52 │135 │5,000 │415,000 │鄭碧蘭 │ ├──┼─────┼──┼──┼─────┼───────┼────┤ │132 │106.01.09 │52 │135 │2,000 │166,000 │劉俊麟 │ ├──┼─────┼──┼──┼─────┼───────┼────┤ │133 │106.01.09 │52 │135 │1,000 │83,000 │林儀婷 │ ├──┼─────┼──┼──┼─────┼───────┼────┤ │134 │106.01.10 │52 │135 │1,000 │83,000 │李韋昌 │ ├──┼─────┼──┼──┼─────┼───────┼────┤ │135 │106.01.12 │52 │135 │5,000 │415,000 │李建勝 │ ├──┼─────┼──┼──┼─────┼───────┼────┤ │136 │106.01.12 │52 │135 │4,000 │332,000 │張凱 │ ├──┼─────┼──┼──┼─────┼───────┼────┤ │137 │106.01.12 │52 │135 │1,000 │83,000 │陳君池 │ ├──┼─────┼──┼──┼─────┼───────┼────┤ │138 │106.01.13 │52 │135 │1,000 │83,000 │蘇文彥 │ ├──┼─────┼──┼──┼─────┼───────┼────┤ │139 │106.01.14 │52 │135 │3,000 │249,000 │莊昭然 │ ├──┼─────┼──┼──┼─────┼───────┼────┤ │140 │106.01.17 │52 │135 │4,000 │332,000 │林政緯 │ ├──┼─────┼──┼──┼─────┼───────┼────┤ │141 │106.01.17 │52 │135 │100,000 │8,300,000 │張家銘 │ ├──┼─────┼──┼──┼─────┼───────┼────┤ │142 │106.01.17 │52 │135 │30,000 │2,490,000 │林建磬 │ ├──┼─────┼──┼──┼─────┼───────┼────┤ │143 │106.01.23 │42 │135 │5,000 │465,000 │劉順枝 │ ├──┼─────┼──┼──┼─────┼───────┼────┤ │144 │106.01.23 │42 │135 │10,000 │930,000 │崔嘉玲 │ ├──┼─────┼──┼──┼─────┼───────┼────┤ │145 │106.02.03 │52 │135 │7,000 │581,000 │楊瑞昌 │ ├──┼─────┼──┼──┼─────┼───────┼────┤ │146 │106.02.03 │52 │135 │2,000 │166,000 │陳金瑤 │ ├──┼─────┼──┼──┼─────┼───────┼────┤ │ │總計 │ │ │ │49,69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