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被 告 葉俊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9號被告葉俊榳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