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 告 蔡旻儒 送達代收人 吳峻德 被 告 劉勝騏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1 馬兆強 許顥嚴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勝騏、馬兆強、許灝嚴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