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 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被 告 謝王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被告謝王棋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