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朱○翎 法定代理人 張玉茹 被 告 謝尚勳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何一芃律師 上列被告謝尚勳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78 號),經原告朱○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