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22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宇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阮育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575 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阮育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稱:「被告兼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創公司)代表人張宇樺、被告兼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真公司)代表人阮育龍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㈡核被告張宇樺、阮育龍2 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2 人所犯之罪,均係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又被告張宇樺係被告達創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阮育龍係極真公司之負責人,故其等均屬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指之廠商之代表人,則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分別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3 項之罰金刑。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所犯之罪,均係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共同施用詐術,意圖製造形式上投標家數之假象,實際上已導致系爭投標案缺乏價格、品質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所為實屬不該;倖因被告極真公司遭判定為不合格標,其投標文件與被告達創公司之投標文件經認定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事而暫停本案採購程序,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造成之損害非鉅;並審酌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均尚可,兼衡被告張宇樺前於民國100 年間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563 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阮育龍在本案前無犯罪前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23頁);並考量本案由被告張宇樺負責提供押標金,被告阮育龍係基於配合陪標之地位;另衡酌被告2 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2 人均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第15、17頁所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工作收入、需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就被告2 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均未盡監督之職,任由負責人即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因執行職務而犯上開犯行,亦難卸責,考量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犯本案情節之不法程度,分別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又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均為法人,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所科罰金均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㈤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其2 人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被告2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對於被告2 人上開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然為促使被告2 人日後能重視法律規範秩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以被告2 人一定負擔之必要,以令被告2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2 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倘被告2 人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㈥另本件查無被告2 人有因本案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7575號被 告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OO 樓之O 兼 代表人 張宇樺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O樓 兼 代表人 阮龍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宇樺係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1 ,下稱達創公司)之負責人;阮育龍則係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2 樓之,下稱極真公司)之負責人。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油公司) 於民國107 年5 月間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50 萬元之「網路存取控制器( NAC)汰換等一批共4 項」公開招標採購案。詎張宇樺為使達創公司得標,避免上開標案因未達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竟與無投標真意之阮育龍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5 月30日截止投標日前某不詳時日,由張宇樺決定達創公司之投標金額為850 萬元,並與阮育龍共同謀議由極真公司陪標,且投標金額係高於達創公司所投標價,顯無從與之競爭之910 萬元後,復共同下載、製作投標所需之相關文件,另由張宇樺於107 年5 月25日,自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南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支出9 萬1,000 元,申購相同金額,支票號碼 AZ0000000 號,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之本行支票1 紙,交由阮育龍供作極真公司之押標金後,分別投標。嗣中油公司於107 年5 月31日以資、規格及價格兩段式開標時,計有達創公司、極真公司及不知情之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合格廠商投標,經審查後,極真公司果因未檢附相關資格與證明文件遭判定為不合格標。惟因審標人員發現達創公司、極真公司所附之投標文件之文字用語及格式雷同,且蓋用之騎縫章位置甚為相近,認有政府採購法第 50條第1項第5 款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事而暫停本案採購程序,致未開啟價格標封,始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二、案經中油公司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張宇樺之供述 │被告張宇樺係被告達創公司之│ │ │ │負責人,有投標上開中油公司│ │ │ │採購案。 │ ├──┼───────────┼─────────────┤ │2 │被告阮龍之供述 │1、被告阮龍係被告極真公 │ │ │ │ 司之負責人,有投標上開 │ │ │ │ 中油公司採購案。 │ │ │ │2、被告極真公司就上開中油 │ │ │ │ 公司採購案之押標金,被 │ │ │ │ 告阮龍係向被告阮宇樺 │ │ │ │ 借款支付,且投標係參考 │ │ │ │ 被告達創公司之投標文件 │ │ │ │ 。 │ ├──┼───────────┼─────────────┤ │3 │證人即中油公司採購處管│被告達創公司、被告極真公司│ │ │理師莊佳穎之證述 │投標上開中油公司採購案之投│ │ │ │標文件,確實有諸多相似及雷│ │ │ │同之處。 │ ├──┼───────────┼─────────────┤ │4 │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被告達創公司、被告極真公司│ │ │投標上開中油公司採購案│投標上開中油公司採購案之投│ │ │所檢附之投標封、資格標│標文件,確實有諸多相似及雷│ │ │封、規格標封、規格標文│同之處。 │ │ │件、規格審查表及投標廠│ │ │ │商出席授權書等文件各1 │ │ │ │份 │ │ ├──┼───────────┼─────────────┤ │5 │中油公司採購處廠商報價│1、被告極真公司之投標價格 │ │ │單1 份 │ 為910 萬元、被告達創公 │ │ │ │ 司之投標價格為850 萬元 │ │ │ │ 。 │ │ │ │2、被告極真公司之投標價格 │ │ │ │ ,顯無從與被告達創公司 │ │ │ │ 所投標之價格競爭。 │ ├──┼───────────┼─────────────┤ │6 │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被告極真公司未提供曾承作有│ │ │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 │關網路存取控制器之建置、汰│ │ │ │換或維運之證明文件,致未通│ │ │ │過中油公司規格標審查之事實│ │ │ │。 │ ├──┼───────────┼─────────────┤ │7 │1、中油公司( 採購處)10│被告極真公司投標上開中油採│ │ │ 7 年5 月31日繳存押 │購案所檢附之押標金本行支票│ │ │ 標金通知單 │,其資金來源係被告張宇樺合│ │ │2、被告極真公司投標檢 │作金庫銀行南汐止分行所申設│ │ │ 附之合作金庫銀行票 │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號AZ0000000 號押標 │事實。 │ │ │ 金本行支票存根 │ │ │ │3、被告張宇樺於合作金 │ │ │ │ 庫銀行南汐止分行申 │ │ │ │ 設之帳號00000000000│ │ │ │ 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易明細表 │ │ └──┴───────────┴─────────────┘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參照。次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 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參照。核被告張宇樺、阮育龍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以詐術圍標未遂罪嫌,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宇樺、阮育龍分別為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負責人,其等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以詐術圍標未遂,被告達創公司、極真公司均請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 項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檢 察 官 黃 振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 庭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