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子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子嘉 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 黃伊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吳子嘉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韓國瑜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698號被 告 吳子嘉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 黃伊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子嘉為美麗島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營「美麗島電子報」新聞網路媒體及 YOUTUBE 「吳董談大選」網路 頻道,擔任「吳董談大選」直播節目主講人,且從事新聞工作、蒐羅發布民調數據多年,並時常應邀擔任政治評論節目之來賓,應知悉利用新聞媒體、網路傳播言論,散布力極為廣泛而強大,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盡查證及篩選義務,詎仍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接續犯意,可預見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未能證明其為真實,仍不違背本意,於民國 108 年 5 月 30 日下午 2 時 30 分許,在臺北市 ○○區○○○道 0 段 000 巷 00 弄 0 號臺灣藝術電視臺 攝影棚內,錄製上開「吳董談大選」頻道之網路節目,指摘、傳述如附表編號 1 所示節目內容之言論,再編輯為「黃 文財的謊言與無奈」之網路節目,並於當日立即以上開「吳董談大選」網路頻道播送該「黃文財的謊言與無奈」網路節目,供不特定之閱聽人觀覽上開節目。嗣接續在同日下午 3時許、 5 時許,分別在上開臺灣藝術電視臺大樓內及臺北 市○○區○○○路 0 段 0 號東森新聞電視臺大樓騎樓下,接受三立新聞臺、 TVBS 新聞臺記者採訪,指摘、傳述如附表編號 2 、編號 3 所示之言論。其均不實指摘韓國瑜與王○○(年籍詳卷)有 10 多年之婚外情關係,2 人有 1 女,韓國瑜為安頓王○○母女,曾出資購買新北市新莊區之建物 1 戶(地址詳卷)贈與王○○,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 後,並委託黃文財攜帶新臺幣(下同)數千萬之現鈔交予王○○作為生活照顧費用等,足使韓國瑜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 二、案經韓國瑜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吳子嘉於偵查中之供│1. 被告為網路媒體「美麗 │ │ │述 │ 島電子報」之負責人、 │ │ │ │ YOUTUBE 頻道「吳董談大│ │ │ │ 選」之主講人。2. 被告 │ │ │ │ 坦承確有錄製、發表如附│ │ │ │ 表編號 1 所列之「黃文 │ │ │ │ 財的謊言與無奈」網路節│ │ │ │ 目,並於三立新聞台、 │ │ │ │ TVBS 新聞台新聞記者採 │ │ │ │ 訪時為如附表編號 2 、 │ │ │ │ 3 所列之前開言論,惟矢│ │ │ │ 口否認妨害名譽之犯行,│ │ │ │ 辯稱:伊的消息來源係證│ │ │ │ 人黃世澤及李傳洪,起初│ │ │ │ 係證人黃世澤於 108 年 │ │ │ │ 5 月 23 日夜間 8 時許 │ │ │ │ 邀約其在天成大飯店(址│ │ │ │ 設臺北市忠孝西路 1 段 │ │ │ │ 43 號)見面,證人黃世 │ │ │ │ 澤向其告稱:告訴人韓國│ │ │ │ 瑜在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 │ │ │ 限公司(下稱北農公司)│ │ │ │ 擔任總經理時涉及刑事案│ │ │ │ 件,告訴人之女友即新莊│ │ │ │ 王小姐住處因此遭搜索,│ │ │ │ 且告訴人當選高雄市長之│ │ │ │ 後,曾委託證人黃文財帶│ │ │ │ 數千萬之現金交付新莊王│ │ │ │ 小姐作為生活照顧費云云│ │ │ │ 。3. 被告復辯稱:其將 │ │ │ │ 上開黃世澤告知之訊息錄│ │ │ │ 製「吳董談大選」頻道之│ │ │ │ 節目另行播出後,證人李│ │ │ │ 傳洪於 108 年 5 月 30 │ │ │ │ 日上午 10 時 30 分許突│ │ │ │ 然主動與其聯絡,並相約│ │ │ │ 在臺北市仁愛路圓環之 │ │ │ │ NY BAGELS CAFE 咖啡店 │ │ │ │ (址設臺北市大安區仁愛│ │ │ │ 路 4 段 147 號)見面,│ │ │ │ 證人李傳洪向其告稱:新│ │ │ │ 莊王小姐不只是告訴人之│ │ │ │ 女友,2 人還有 1 個 │ │ │ │ 小孩,且王小姐新莊之住│ │ │ │ 處不是租的,是告訴人出│ │ │ │ 資購買等情。其認為證人│ │ │ │ 李傳洪之消息來源應係告│ │ │ │ 訴人之好友即證人陳金富│ │ │ │ ,因證人陳金富是薇閣文│ │ │ │ 教公益基金會(下稱薇閣│ │ │ │ 基金會)之董事,證人李│ │ │ │ 傳洪為該基金會董事長。│ │ │ │ 證人陳金富不會欺騙證人│ │ │ │ 李傳洪,且證人李傳洪社│ │ │ │ 會地位崇高,是臺灣知名│ │ │ │ 教家、大企業家,兩岸│ │ │ │ 關係也十分良好,證人李│ │ │ │ 傳洪一大早即跑來告知此│ │ │ │ 事,讓其覺得是刻意要讓│ │ │ │ 其去放話。其基於證人李│ │ │ │ 傳洪之社會知名度與聲望│ │ │ │ ,綜合前述證人黃世澤所│ │ │ │ 告知訊息,為搶得新聞時│ │ │ │ 效,未經查證即立即進棚│ │ │ │ 錄影,並於當日下午 2 │ │ │ │ 時 30 分製作「黃文財的│ │ │ │ 謊言與無奈」節目播出云│ │ │ │ 云。 │ ├──┼───────────┼────────────┤ │2 │告訴人韓國瑜於偵查中之│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恣│ │ │指述 │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 │ │並一再接受各家新聞台之採│ │ │ │訪,將相同之誹謗內容透過│ │ │ │媒體向社會大眾傳達,業已│ │ │ │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 │ │ │。 │ ├──┼───────────┼────────────┤ │3 │證人李傳洪於偵查中之證│1. 證人李傳洪為薇閣基金 │ │ │述 │ 會董事長,與被告在數年│ │ │ │ 前臺北市舉辦雙城論壇時│ │ │ │ 認識。2. 被告於 108 年│ │ │ │ 5 月 29 日上午 10 時許│ │ │ │ ,傳 LINE 簡訊予薇閣基│ │ │ │ 金會辦公室主任即證人蔡│ │ │ │ 中信,透過證人蔡中信邀│ │ │ │ 約證人李傳洪於上開 NY │ │ │ │ BAGELS CAFE 咖啡店見面│ │ │ │ ,被告請託證人李傳洪引│ │ │ │ 介證人陳金富,再去認識│ │ │ │ 證人黃文財,以便詢問告│ │ │ │ 訴人有外遇生子之事。3.│ │ │ │ 因證人李傳洪並不認識證│ │ │ │ 人黃文財,故證人李傳洪│ │ │ │ 於 108 年 5 月 29 日下│ │ │ │ 午某時,在臺北市新生南│ │ │ │ 路巷內之蜜蜂咖啡廳向證│ │ │ │ 人陳金富稱:被告手上握│ │ │ │ 有告訴人女友及私生子之│ │ │ │ 資料欲向其求證,惟證人│ │ │ │ 陳金富予以拒絕。證人李│ │ │ │ 傳洪乃於同日(29 日) │ │ │ │ 下午某時在上開 NY │ │ │ │ BAGELS CAFE 咖啡店,再│ │ │ │ 向被告轉達證人陳金富拒│ │ │ │ 絕之意。4. 被告嗣後於 │ │ │ │ 108 年 5 月 30 日上午 │ │ │ │ 10 時許,經由證人蔡中 │ │ │ │ 信居中聯繫,與證人李傳│ │ │ │ 洪在上開 NY BAGELS │ │ │ │ CAFE 咖啡店見面,被告 │ │ │ │ 提及告訴人與新莊王小姐│ │ │ │ 有私生子,及告訴人似為│ │ │ │ 王小姐買房子等情事,並│ │ │ │ 向證人李傳洪求證,但證│ │ │ │ 人李傳洪告知其無法證實│ │ │ │ ,其並非被告之消息來源│ │ │ │ 。5. 證人李傳洪認為被 │ │ │ │ 告係欲藉機向證人陳金富│ │ │ │ 求證未果,才來套取證人│ │ │ │ 李傳洪對上開傳聞之說法│ │ │ │ 。 │ ├──┼───────────┼────────────┤ │4 │證人蔡中信於偵查中之證│1. 證人蔡中信為薇閣基金 │ │ │述 │ 會辦公室主任。被告於 │ │ │ │ 108 年 5 月 29 日凌晨 │ │ │ │ 1 時 58 分許,以 LINE │ │ │ │ 簡訊邀約證人李傳洪見面│ │ │ │ ,當日(29 日)上午 9 │ │ │ │ 時許亦以 LINE 語音通話│ │ │ │ 與證人蔡中信聯絡,欲與│ │ │ │ 證人李傳洪見面。2. 證 │ │ │ │ 人蔡中信於 108 年 5 月│ │ │ │ 30 日上午 9 時 38 分起│ │ │ │ 至 58 分止,與被告曾有│ │ │ │ 3 通語音電話,應係證人│ │ │ │ 李傳洪要其撥打 LINE 語│ │ │ │ 音通話予被告。 │ ├──┼───────────┼────────────┤ │5 │證人陳金富於偵查中之證│1. 證人陳金富為薇閣基金 │ │ │述 │ 會之董事及顧問,與證人│ │ │ │ 李傳洪熟識;與告訴人為│ │ │ │ 研究所時即認識,曾協助│ │ │ │ 告訴人參加國民黨主席與│ │ │ │ 高雄市長之競選活動;與│ │ │ │ 證人黃文財係大學同班同│ │ │ │ 學。2. 證人黃世澤於 │ │ │ │ 108 年 5 月間某日夜間 │ │ │ │ 8 時許,與證人陳金富相│ │ │ │ 約於天成大飯店見面,證│ │ │ │ 人陳金富到達飯店 1 樓 │ │ │ │ 時,證人黃世澤告知被告│ │ │ │ 亦會在場。證人陳金富不│ │ │ │ 知被告與證人黃世澤之聊│ │ │ │ 天內容,其並未仔細聽,│ │ │ │ 被告在場係反覆地說他是│ │ │ │ 生意人,跟誰都可以合作│ │ │ │ 等語。3. 證人李傳洪於 │ │ │ │ 108 年 5 月 29 日下午 │ │ │ │ 某時與證人陳金富在上開│ │ │ │ 蜜蜂咖啡廳見面,欲引介│ │ │ │ 被告與證人陳金富聯繫,│ │ │ │ 惟證人陳金富予以拒絕。│ │ │ │ 因此,被告不實訊息之消│ │ │ │ 息來源並非證人陳金富或│ │ │ │ 李傳洪。 │ ├──┼───────────┼────────────┤ │6 │證人黃世澤於偵查中之證│1. 證人黃世澤與證人黃文 │ │ │述 │ 財為新新聞雜誌社之舊識│ │ │ │ ;與告訴人為告訴人擔任│ │ │ │ 北農公司總經理期間認識│ │ │ │ ,並協助告訴人競選國民│ │ │ │ 黨黨主席與高雄市長,告│ │ │ │ 訴人現設籍於證人黃世澤│ │ │ │ 住處;證人黃世澤與被告│ │ │ │ 於本案發生之前並不認識│ │ │ │ 。2. 證人黃世澤於 108 │ │ │ │ 年 5 月間某日夜間 8 時│ │ │ │ 許與證人陳金富相約於天│ │ │ │ 成大飯店碰面,被告突打│ │ │ │ 電話來邀約見面,便也約│ │ │ │ 在天成大飯店,被告詢問│ │ │ │ 其等有無新莊或板橋王小│ │ │ │ 姐之照片、住處地址等資│ │ │ │ 料,及有無王小姐為小三│ │ │ │ 、告訴人送錢給王小姐等│ │ │ │ 相關資訊,證人黃世澤並│ │ │ │ 未提供相關資料,並表明│ │ │ │ 其對此並不知情。3. 因 │ │ │ │ 證人黃世澤表示其與前高│ │ │ │ 雄縣長楊秋興熟識,被告│ │ │ │ 並於當場與楊秋興通話,│ │ │ │ 向在場之人表明其為生意│ │ │ │ 人、希望與證人黃世澤合│ │ │ │ 作之意。 │ ├──┼───────────┼────────────┤ │7 │證人黃文財於偵查中之證│1. 證人黃文財為高雄市輪 │ │ │述 │ 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 │ │ 雄輪船公司)董事長,與│ │ │ │ 證人陳金富為大學同學;│ │ │ │ 與告訴人為政治大學東亞│ │ │ │ 研究所學長學弟,且為北│ │ │ │ 農公司同事;與證人黃世│ │ │ │ 澤為新新聞雜誌社舊識。│ │ │ │ 證人黃文財曾協助告訴人│ │ │ │ 競選國民黨黨主席及高雄│ │ │ │ 市長。2. 證人王○○係 │ │ │ │ 黃文財 10 多年老友,證│ │ │ │ 人黃文財在新新聞雜誌社│ │ │ │ 任職時,證人王○○曾協│ │ │ │ 助推展新新聞雜誌社之廣│ │ │ │ 告業務,因此新新聞雜誌│ │ │ │ 社曾印名片予王○○,署│ │ │ │ 名「王可莉」,並掛名特│ │ │ │ 約撰述。證人王○○與前│ │ │ │ 夫有 2 名小孩,一男 │ │ │ │ 一女,已離婚 10 多年。│ │ │ │ 3. 證人黃文財在 10 多 │ │ │ │ 年前某次飯局上介紹王○│ │ │ │ ○與告訴人認識,其後即│ │ │ │ 經常在一起打外省 13 張│ │ │ │ 麻將,起初在臺北市辛亥│ │ │ │ 路某友人住處打麻將,最│ │ │ │ 近幾年到王○○位在新莊│ │ │ │ 區之房屋打,證人王○○│ │ │ │ 與告訴人之交情僅止於此│ │ │ │ ,並無與告訴人生子、外│ │ │ │ 遇之情。4. 證人王○○ │ │ │ │ 位於新莊之房屋係其自行│ │ │ │ 購買而非告訴人購買。5.│ │ │ │ 證人黃文財並未受告訴人│ │ │ │ 之託交付數千萬現金予證│ │ │ │ 人王○○,其不知被告爆│ │ │ │ 料說法從何而來,被告爆│ │ │ │ 料前並未向證人黃文財求│ │ │ │ 證,其均從新聞上得知被│ │ │ │ 告言論內容,內容均不實│ │ │ │ 在。 │ ├──┼───────────┼────────────┤ │8 │證人王○○於偵查中之證│1. 證人王○○於 98 年與 │ │ │述 │ 前夫離婚,離婚前與前夫│ │ │ │ 有一子一女,目前仍與│ │ │ │ 前夫同住於戶籍地;與告│ │ │ │ 訴人係證人黃文財介紹認│ │ │ │ 識。2. 證人王○○與告 │ │ │ │ 訴人僅一起打麻將,除打│ │ │ │ 麻將之外,未曾與告訴人│ │ │ │ 單獨出遊或見面吃飯。3.│ │ │ │ 被告所指述告訴人與證人│ │ │ │ 王○○私生子之事係子虛│ │ │ │ 烏有,新莊區系爭房屋係│ │ │ │ 證人王○○自行購買,由│ │ │ │ 王○玲(即王○○之二姐│ │ │ │ ,真實姓名詳卷)先匯款│ │ │ │ 予證人王○○,證人王○│ │ │ │ ○再匯款繳清房價;證人│ │ │ │ 黃文財則從未拿生活照顧│ │ │ │ 費給證人王○○。4. 證 │ │ │ │ 人王○○之 2 名子女係 │ │ │ │ 與前夫所生,被告之爆料│ │ │ │ 內容傷害其家人甚深。 │ ├──┼───────────┼────────────┤ │9 │被告所提出之證人陳金富│僅能證明被告曾與訴外人楊│ │ │傳送予楊秋興之 LINE 對│秋興談論證人黃文財在高雄│ │ │話紀錄截圖、證人李傳洪│輪船公司之任職與去留問題│ │ │與被告之 WECHAT 對話紀│,與其不實言論來源無關,│ │ │錄截圖 │且被告與證人李傳洪於 108│ │ │ │年 5 月 30 日上午 10 時 │ │ │ │許在上開 NY BEGALS CAFE │ │ │ │咖啡店見面後,證人李傳洪│ │ │ │告誡被告就網路上之照片需│ │ │ │小心求證之事實。 │ ├──┼───────────┼────────────┤ │10 │本署 108 年 6 月 6 日 │1. 被告與證人黃世澤、陳 │ │ │勘驗報告、天成大飯店 │ 金富於 108 年 5 月 23 │ │ │17 樓咖啡廳監視器畫面 │ 日夜間 8 時 17 分許, │ │ │檔案及上開 NY BEGALS │ 在天成大飯店 17 樓咖啡│ │ │CAFE 咖啡店監視器畫面 │ 廳會面,於同日 9 時 2 │ │ │檔案光碟 1 片 │ 分許結束會面。2. 被告 │ │ │ │ 與證人李傳洪於 108 年 │ │ │ │ 5 月 30 日上午 10 時 │ │ │ │ 26 分許,在上開 NY │ │ │ │ BEGALS CAFE 咖啡店會面│ │ │ │ ,於同日上午 10 時 53 │ │ │ │ 分許離開之事實。 │ ├──┼───────────┼────────────┤ │11 │證人王○○個人戶籍資料│本案新北市新莊區房地於 │ │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102 年 9 月 27 日即登記 │ │ │印頁、個人戶籍及相片影│為證人王○○所有之事實。│ │ │像資料查詢結果列印頁、│ │ │ │證人王○○ 102 年至 │ │ │ │107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 │ │所得調件明細表、證人王│ │ │ │○○所有系爭新北市新莊│ │ │ │區房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 │ │ │列印頁、土地登記申請書│ │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 │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 │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 │ │ │書、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 │ │ │務所印鑑證明、證人王○│ │ │ │○國民身分證影本、系爭│ │ │ │房地所有權狀影本 │ │ ├──┼───────────┼────────────┤ │12 │證人李傳洪與被告之 │被告與證人黃世澤、陳金富│ │ │WECHAT 對話紀錄截圖、 │、蔡中信、李傳洪於被告散│ │ │被告與證人黃世澤之 │布本案不實言論之前,曾於│ │ │LINE 對話紀錄截圖、被 │上揭天成大飯店、 NY │ │ │告與證人蔡中信之 LINE │BEGALS CAFE 咖啡店會面之│ │ │對話紀錄截圖 │事實。 │ ├──┼───────────┼────────────┤ │13 │證人王○○金融帳戶開戶│證人王○○所有本案新莊區│ │ │清單、彰化商業銀行泰山│房屋並非告訴人出資購買。│ │ │分行 108 年 7 月 4 日 │購屋價金中之 24 萬元,係│ │ │彰泰字第 1080081 號函 │由證人王○○於 102 年 9 │ │ │(及函附彰化銀行匯入匯│月 17 日匯至安信建築經理│ │ │款明細簿、借據、土地建│公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另│ │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603 萬 1,169 元,係證人 │ │ │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等文件│王○○於 102 年 9 月 24 │ │ │)、山銀行個金集中部│日先商由王○玲匯款 600 │ │ │108 年 6 月 26 日山 │萬元至證人王○○之安泰銀│ │ │個(集中)字第 │行帳號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號函【及函 │-00號帳戶後,再由證人王 │ │ │附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於同日以該帳戶之存款│ │ │公司(下稱安信建築經理│匯款 603 萬 1,169 元至安│ │ │公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信建築經理公司價金履約保│ │ │交易明細表】、安泰商業│證專戶,以完成價金給付之│ │ │銀行 108 年 7 月 12 日│事實。 │ │ │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 │ │ │ │0000000000 號函(及函 │ │ │ │附證人王○○所有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往來明細表、該帳戶 │ │ │ │102 年 9 月 27 日 80 │ │ │ │萬元及 520 萬元匯入匯 │ │ │ │款明細資料、安泰銀行匯│ │ │ │款委託書 2 紙)、安信 │ │ │ │建築經理公司 108 年 6 │ │ │ │月 25 日 108 年安信字 │ │ │ │第 89 號函(及函附資金│ │ │ │控管表、代償明細表)、│ │ │ │王○文(王○玲之子,真│ │ │ │實姓名詳卷)及王○玲全│ │ │ │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 │ │結果、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 │ │基本資料列印頁 │ │ ├──┼───────────┼────────────┤ │14 │證人王○○指認照片 1 │告訴人非證人王○○子女之│ │ │紙、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生父之事實。 │ │ │108 年 6 月 10 日案號 │ │ │ │P7535 、 P7536 號親子 │ │ │ │鑑定報告 2 份 │ │ ├──┼───────────┼────────────┤ │15 │告訴人與證人王○○大額│告訴人並無如被告所述有交│ │ │通貨交易查詢列印頁 2 │付數千萬元安家費予證人王│ │ │頁 │○○之事實。 │ ├──┼───────────┼────────────┤ │16 │如附表所示 108 年 5 月│被告所為不實言論之內容。│ │ │30 日「吳董談大選」頻 │ │ │ │道「黃文財的謊言與無奈│ │ │ │」影片、三立新聞臺記者│ │ │ │採訪時影片、 TVBS 電視│ │ │ │臺記者採訪時影片蒐證光│ │ │ │碟 1 片 │ │ ├──┼───────────┤ │ │17 │前開蒐證光碟逐字譯文 1│ │ │ │份 │ │ └──┴───────────┴────────────┘ 二、核被告吳子嘉所為,係犯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嫌。被告就附表所示多次誹謗告訴人韓國瑜之犯行,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5 日檢 察 官 白勝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黄郁萍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時間及地點│散布不實言論│言論內容 │ │ │ │之方式 │ │ ├──┼─────┼──────┼──────────────────┤ │1 │108 年 5 │YOUTUBE 「吳│內容略以:「已經確定了,那個粉紅麻將│ │ │月 30 日下│董談大選」頻│咖是黃文財的謊言,這個已經被確定了。│ │ │午 2 時 30│道「黃文財的│今天我們要來確定的事情是,是韓國瑜長│ │ │分許在臺灣│謊言與無奈」│達秘密 10 幾年的婚外情。而這個婚外情│ │ │藝術電視臺│影片 │的主人翁,就是韓國瑜跟新莊的王小姐。│ │ │攝影棚內 │ │. . . 其實這位新莊王小姐跟韓國瑜在一│ │ │ │ │起,已經有長達十幾年的關係了,他們現│ │ │ │ │在也共同生了 1 個小孩,據我所知的話 │ │ │ │ │,是 1 個女孩,女孩也有大概也有大概 │ │ │ │ │10 來歲的年齡。. . . 第 1 個問題就是│ │ │ │ │,他跟這個,新莊王小姐是婚外情;第 2│ │ │ │ │個事情,他們兩個有共同生了 1 個小孩 │ │ │ │ │;第 3 個事情,就要請問韓國瑜,新莊 │ │ │ │ │王小姐這棟房子,是買的還是租的?是買│ │ │ │ │的,是誰出的錢買的?是韓國瑜出的錢買│ │ │ │ │的嗎?我們的消息來源認為這個資金來源│ │ │ │ │應該大部分是偏向於韓國瑜提供的資金。│ │ │ │ │. . . 這個聽說韓國瑜方面付出了一筆非│ │ │ │ │常鉅額的封口費,你記不記得這件事情。│ │ │ │ │. . . 據我的了解,不是封口費,那個是│ │ │ │ │一個生活照顧費。然後這個金額,是高達│ │ │ │ │千萬之譜,千萬喔,所以我要講的是,數│ │ │ │ │千萬,不是一千萬,好不好。那這個詳細│ │ │ │ │金額,等到韓國瑜否認之後,我們再來處│ │ │ │ │理。所以這個是誰交給王小姐,是黃文財│ │ │ │ │去交給王小姐。黃文財本身一定要出來澄│ │ │ │ │清。黃文財要告我,說沒這個事情。那問│ │ │ │ │題是來了,這個千萬元怎麼來的?不是說│ │ │ │ │生活很困苦嗎?那還是怎麼樣?是選舉結│ │ │ │ │餘款嗎?如果選舉結餘款的話,有沒有違│ │ │ │ │反政治獻金法?現金、現款交給新莊王小│ │ │ │ │姐,這是在選舉以後,現金交給王小姐,│ │ │ │ │這是在當選市長以後、就職以後的行為,│ │ │ │ │離現在沒有多久的時間,這是黃文財處理│ │ │ │ │的。」 │ ├──┼─────┼──────┼──────────────────┤ │2 │108 年 5 │三立新聞臺記│內容略以:「我的消息來源非常確定的告│ │ │月 30 日下│者採訪時所為│訴我說,新莊的王小姐是韓國瑜長達十幾│ │ │午 3 時許 │陳述 │年的婚外情,並不是黃文財所說的粉紅麻│ │ │在臺灣藝術│ │將咖,而且他們還有一個小孩,這是一個│ │ │電視臺大樓│ │千真萬確的事情;這個好像金額蠻大的,│ │ │內 │ │是千萬之譜,資金來源我覺得韓國瑜要交│ │ │ │ │代,因為跟他的一瓶礦泉水,一碗滷肉飯│ │ │ │ │的形象不符,而且是在選舉過後,黃文財│ │ │ │ │才開始執行這件事情,這應該是屬於生活│ │ │ │ │照顧費,不是封口費,婚外情怎麼封口. │ │ │ │ │. . 」 │ ├──┼─────┼──────┼──────────────────┤ │3 │108 年 5 │TVBS 電視臺 │內容略以:「他們是一個長達十幾年的婚│ │ │月 30 日下│記者採訪時所│外情,而且還有一個非婚生女的事實,新│ │ │午 5 時許 │為陳述 │莊的房子也是由韓國瑜跟相關的人幫忙購│ │ │在臺北市中│ │買,聽說黃文財最近傳遞了一筆大額資金│ │ │正區忠孝西│ │給這個新莊的王小姐,金額高達千萬之譜│ │ │路 1 段 4 │ │. . . 」 │ │ │號東森新聞│ │ │ │ │電視臺大樓│ │ │ │ │騎樓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