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又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84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又偉竊盜,處拘役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又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3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頂好超市八德店」內,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由簡宏偉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手提包內,未結帳逕行離去。嗣經簡宏偉透過現場監視器畫面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為警到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沈又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又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 至6 頁背面、第40頁及背面、第47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宏偉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7 至8 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商品價格標籤2 紙、扣押物品照片1 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監視錄影光碟1 片等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0至12頁、第14頁、第17至25頁背面、第38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沈又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初犯竊盜罪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不知悔悟,猶恣意竊取他人之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簡宏偉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佐(見偵卷第50頁),態度良好;又本件所竊得之物品,價值共877 元,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尚非甚鉅,且據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其財產法益遭受侵害之情形獲得部分程度之減輕;併考量被告患有重鬱症、單一發作、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強迫症、輕度身心障礙,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 紙存卷足憑(見偵卷第48、53頁),暨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業經告訴人具據領回,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價格(新│ │ │ │臺幣) │ ├──┼──────────────┼────┤ │ 一 │一匙靈亮彩濃縮洗衣精(1.8 KG│89元 │ │ │)1 包 │ │ │ │ │ │ ├──┼──────────────┼────┤ │ 二 │熊寶貝柔軟精白玫瑰(400 ML)│100元 │ │ │1 瓶 │ │ ├──┼──────────────┼────┤ │ 三 │熊寶貝柔軟精補陽光香(1.84L │99元 │ │ │)1 包 │ │ ├──┼──────────────┼────┤ │ 四 │毛寶除蹣抗菌冷洗精(1000 G)│149元 │ │ │1 瓶 │ │ ├──┼──────────────┼────┤ │ 五 │光泉麥芽杯奶(245 ML)2 瓶 │單價39元│ │ │ │總價78元│ ├──┼──────────────┼────┤ │ 六 │味全100%柳橙原汁(410 ML)1 │45元 │ │ │瓶 │ │ ├──┼──────────────┼────┤ │ 七 │金太子阿里山雪耳飲(230 G) │89元 │ │ │1 罐 │ │ ├──┼──────────────┼────┤ │ 八 │瓜瓜園燒蕃薯(500 G)1 盒 │90元 │ ├──┼──────────────┼────┤ │ 九 │光泉大鮮奶(936 ML)1 瓶 │98元 │ ├──┼──────────────┼────┤ │ 十 │光泉全脂鮮奶(290 ML)1 瓶 │40元 │ ├──┼──────────────┴────┤ │共計│87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