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14452 號、106 年度聲沒字第360 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268 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118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關於業務侵占犯罪所得部分,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玉芬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下稱邱素貞瑜珈公司)之負責人,並為拓展瑜伽教學及銷售瑜伽用品而開設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營運處」欄所示之八德、建國、公館、士林、板橋、西門、樹林、永和、桃園、復興、民權、新竹、中山、內湖及逢甲共15個營運處,每個營運處各設立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各自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商號及補習班而提供瑜珈教學相關業務(另附表一編號32號之平衡瑜珈有限公司則為銷售瑜珈用品),由其負責綜理邱素貞瑜珈公司暨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及補習班之財務、會計、業務、人事之經營以及資金調度之工作,各營運處均聘僱業務員,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廣瑜伽會員,迄至民國101 年10月19日止,已招收逾44萬1,499 名會員,嗣仍陸續招收會員入會。其明知所經營之瑜伽事業,收入係仰賴各營運處招收會員所收取之學費及會員年費,而會員入會之消費,除了「逐次付費」者外,大部分會員均係選擇「預付型」消費。而「預付型」與「逐次付費」之消費,其最大不同在於會員入會時,除與邱素貞瑜珈公司簽立契約而繳納若干手續費外,係一次付清全額之會員費用,邱素貞瑜珈公司則承諾會員得享有約定年限之會員權利,需提供1 年至10年,甚至該會員終身之教學課程及相關場地使用之服務。對邱素貞瑜珈公司而言,對此種「預付型」會員所收取之會費,在其尚未履行提供會員瑜伽課程之約定義務之前,此等「預收收入」實際上均尚未「賺得」,而仍待未來之履行,性質上係屬於邱素貞瑜珈公司對於會員之「負債」,尚需經契約服務期間完成後,始能認作收入。詎被告竟自99年間起,將邱素貞瑜珈公司所預收上開會員之會費,於收到現金時逕自全數認列為各該公司之收入,並據以計算淨利,再基於侵占之犯意,以分紅之名義,提領分配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又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擅自將邱素貞瑜珈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借予被告另行設立之崧宴日式創意輕食有限公司(下稱崧宴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將各該筆款項均匯入崧宴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以此等方式將會員預付,尚非邱素貞瑜珈公司所有之款項侵占入己。經合計被告迄至105 年4 月間止,共計侵占金額逾新臺幣(下同)2 億8,299 萬805 元【計算式:254,093,127 (附表二)+28,897,678(附表三)=282,990,805 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二)又被告於105 年7 月18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發佈通緝在案,有通緝書及通緝簡表在卷可稽,本案確屬已有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惟本案偵查中已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餘額共計為537 萬6,608 元、澳幣:9.71元、人民幣:14.15 元(聲請書誤載為澳幣:9.72元、人民幣:14.1元,應予更正);另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告所有不動產,經扣除所設抵押之擔保債權額後,估列淨值為94萬730 元,該等財產總額顯較被告上開犯罪所得為低。又如附表四所示帳戶餘額,其中347 萬元來自被告於105 年4 月底出售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 樓之5 房地尾款,而上開房地係被告87年7 月7 日取得;又附表五所示之不動產,除位於萬里區價值僅730 元之殯葬用地外,取得時間均在99年底以前,是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財產均係被告原有之財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而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同條第4 項亦明定犯罪所得包括其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參照此次修正後刑法第2 條之立法理由,已揭櫫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基本法律原則,剝奪犯罪所得,為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亦即不法所得沒收之目的,在除去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不法獲利,以消除行為人再犯之經濟誘因,因此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為落實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謂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當指犯罪行為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是本案被告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共計2 億8,299 萬805 元,惟因要難具體認定犯罪所得之流向,請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就附表四、五所示之財產諭知追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4,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及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觀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修法理由略以: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 Disentitlement ),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 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貪腐公約第54條第1 項第c 款及UNODC2005 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法範本,於第3 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可見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又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去「從刑化」,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刑事法律效果。申言之,沒收,已無罪刑不可分及主從刑不可分原則可言,但仍以刑事不法(即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不以罪責成立為必要)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0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此「無罪推定原則」,於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財產時,基於法治國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原則,自亦同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張雲蓓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一第84至87頁反面;偵卷一第156 至158 頁反面;偵卷二第3 至5 頁)、證人王雅芳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一第59頁反面至63頁、第75至81頁反面;偵卷一第156 至158 頁反面)、邱素貞瑜珈公司暨附表一所示各公司、商號及補習班之企業稅務簽證財務報表(見他卷三第4 至18頁、第28至82頁)、扣案電腦資料(見他卷二第66至71頁、第81頁反面至83頁、第91至92頁、第97至101 頁反面;偵卷一第159 至162 頁、第167 至181 頁、第191 至203 頁)、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6 年5 月11日一復興字第00080 號函暨檢附開戶及業務往來明細(見偵卷二第14至112 頁反面)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 Disentitlement ),係指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此所謂「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所得據以沒收之「犯罪所得」,應係指該遭通緝之罪嫌有關之犯罪所得,因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而言。然本件被告於偵查中遭臺北地檢署通緝之案由,係涉嫌「詐欺」,且其被害人係「邱素貞瑜珈公司之會員」,而非「邱素貞瑜珈公司」本身,並未另通緝被告涉嫌「業務侵占」,此參臺北地檢署105 年7 月18日北檢玉君緝字第2325號通緝書(見偵卷一第16頁)所載即明。則本件是否符合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立法目的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態樣,已非無疑。又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即逃匿,經臺北地檢署發布通緝,而其所涉業務侵占罪嫌部分,迄未據檢察官起訴,且被告亦未曾就其有否業務侵占之事實表示意見,則被告所涉業務侵占罪嫌,是否已達起訴門檻,尚有疑義。 (二)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自99年間起,將邱素貞瑜珈公司所預收之會員年費(下稱會費),於收到現金時逕自全數認列為各該公司之收入,並據以計算淨利而為本件業務侵占行為。惟查: 1、「預收收入」係指尚待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亦即暫時未確認的收益,在尚未提供對方商品或勞務服務之前,應列入當年度(當期)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然此「預收收入」屬於過渡性科目,在當年度固然尚未「賺得」,而有待未來之履行,但在合約履行完畢(提供商品或勞務義務)時,即當然轉為「實際收入」並予以確認。 2、本件依聲請意旨所指,邱素貞瑜珈公司與會員間多係「預付型」之消費型態,則邱素貞瑜珈公司所收取之會費,就會員年限尚未到期即邱素貞瑜珈公司尚未履行完成部分,固應記入「預收款」或「預收收入」,並列入邱素貞瑜珈公司當年度(當期)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然此在會計學之記帳原則上,既僅屬過渡性科目,於各該期限到期(或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而於展延之期限到期)時,依邱素貞瑜珈公司與各會員間契約之約定,邱素貞瑜珈公司所負於約定期限內提供會員瑜伽課程之服務義務即已履行完成。亦即,不論會員是否實際參加當年度所開設之每堂瑜珈課程、是否確實享用會員之各項權利,在各該會員得使用之瑜珈課程期限屆滿之時,邱素貞瑜珈公司均已依約提供會員瑜珈課程,其對於到期會員之給付義務即已履行完畢。此時,前揭在收取會費當年度原記入「負債」科目之「預收款」或「預收收入」,即因給付義務履行完畢而轉為「實際收入」並予以確認。故對於邱素貞瑜珈公司而言,前一年度收取的「1 年期」會費,在前一年度雖應認列「預收收入」,然在次年度(本期)即可當然認列為「實際收入」,因此各年度所認列之會計科目均可能產生流動變化,是尚難僅憑邱素貞瑜珈公司所收取會費之性質,在一開始係屬於「預收收入」,即遽認上開會費自始至終均不得認係邱素貞瑜珈公司之實際收入而據此分配利潤。 3、復依本件聲請書「證據清單」欄第4 點之第4 項「待證事實」所載(見聲請書第5 頁),邱素貞瑜珈公司所收取之會費係以「1 年期」會員為消費大宗等情觀之,邱素貞瑜珈公司所收取之會費,其遞延期限大多為1 年,而可認邱素貞瑜珈公司於每年度所收受之「1 年期」會費,於各該1 年之期限屆滿(或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而於展延之期限到期)時,即可全數實際認列。據此,邱素貞瑜珈公司自99年間起至103 年間為止,所收受之前揭「1 年期」會費,至遲於104 年間即可全數認列為其公司之「實際收入」,並得據以計算及分配獲利,是本件縱有聲請意旨所指邱素貞瑜珈公司未完全依照會計記帳原則,認列所收取之會費等情事,然是否即可據此推認被告有業務侵占之犯行?顯有疑義。是本件聲請意旨指稱被告自「99年間起」至「105 年4 月間止」,將「邱素貞瑜珈公司」所預收之會員會費,「於收到現金時即逕自全數認列為該等(該)公司之收入,並據以計算獲利,據以指稱被告係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以分紅之名義,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等語,其中至少關於「99至103 年」(甚至迄至「104 年4 月間」即聲請意旨所指前揭「105 年4 月間」之前一年止),依前揭說明所示,並無可採。又依前揭附表二所載,既已明確記載被告以「分紅」名義侵占之款項,其侵占期間係「至103 年侵占金額」(合計為254,093,127 元),則依前揭說明,既堪認其「1 年期」之最末期間至遲於「104 年底」即已屆滿,亦即被告負責經營之邱素貞瑜珈公司已可實際認列各該年度之「預收款」或「預收收入」,自無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或其負責之邱素貞瑜珈公司係逕將「預收款」或「預收收入」認列為實際收入,並予侵占入己之犯行可言。 (三)聲請意旨雖稱被告以分紅之名義,提領分配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而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惟查: 1、共同被告張雲蓓於偵查中陳稱:「各店財務報告104 年度.xls」所擷取之「Q-P 股東往來表」(下稱系爭股東往來表)所記載的A 、B 、C 就是不同的店家,股東並沒有在這張表上顯示,「負數」表示股東拿錢給公司,「正數」表示股東從公司拿錢等語(見偵卷一第158 頁),可知系爭股東往來表所載,僅就公司與股東間之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計算,並未明確區分係公司哪一位股東與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尚難認系爭股東往來表所記載者均係被告與邱素貞瑜珈公司所屬各分店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聲請意旨逕以系爭股東往來表所記載各店「分紅」、「增資」之累積合計數額,並據以加總計算後得出之數額,即逕認為全數均係由被告取得,容有誤會。 2、又按「股東往來」係指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會計科目,若出現貸方餘額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通常在會計學理上,該科目會列於「流動負債」項下;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該科目會列於「流動資產」項下。再系爭股東往來表之頁面名稱雖記載「股東往來」,然上開頁面所載符號卻顯示「+:表分紅」、「-:表增資」,則該表之意義為何,即有所不明。亦即,系爭股東往來表記載的數額,「正數」的部分,倘依共同被告張雲蓓所述,係表示股東從公司拿錢,然其拿錢的原因究係股東向公司借錢(股東往來),抑或係公司將盈利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給股東(分紅)?「負數」的部分,倘依共同被告張雲蓓所述,係表示公司向股東拿錢,然其拿錢的原因究係公司向股東借錢(股東往來),還是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由股東投入資金(增資)?均有所不明。是尚難以系爭股東往來表所記載之前揭不明內容,即遽認被告有以「股東往來」或「分紅」之名義,侵占邱素貞瑜珈公司款項之犯行。 3、又依扣案電腦資料中「暫借款」檔案顯示,「陳總」(即被告)從102 年起至105 年為止,已陸續借款予邱素貞瑜珈公司共3,811 萬666 元,此有上開檔案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203 頁)。而上述被告借貸予邱素貞瑜珈公司之數額,與系爭股東往來表中「增資」之累積合計數額9,461 萬4,400 元【計算式:70,049,420+6,606,900 +7,710,000 +3,200,000 +3,130,056 +3,918,024 =94,614,400】,兩者金額差距甚大,依此,益可徵系爭股東往來表所示邱素貞瑜珈公司與股東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即為聲請意旨所指被告1 人與公司間之金錢往來關係,已非無疑,況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系爭股東往來表所載邱素貞瑜珈公司與股東間之金流確屬真實,即難僅憑系爭股東往來表之前揭記載,遽認被告有以「股東往來」或「分紅」之名義,提領分配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之行為。 4、又聲請書附表一編號32「營運處」欄,並無聲請意旨所指「營運處」名稱,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附表一編號32「營利事業名稱」欄所示平衡瑜珈有限公司與本件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業務侵占犯嫌之關聯性,是此部分聲請意旨已有不明。復參以聲請意旨所指被告以分紅之名義,提領分配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其中附表二「營運處」欄僅有11個營運處,並未完整涵括附表一所示之15個營運處,則附表一「營運處」欄所示之15個營運處,扣除附表二「營運處」欄所載11個營運處,其餘4 個營運處係盈餘狀態,抑或係虧損狀態?又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是否即係被告調支(流用)至其餘4 個營運處之資金?如何認定被告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後即侵占入己?此部分亦未據檢察官釋明。且經參酌前揭事證,更無法排除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被告為彌補其他4 個營運處、公司或餐廳之虧損所為之資金調支(流用)。 5、又依商業會計法第20條規定,會計帳簿僅有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兩類,並無所謂內帳與外帳之別;惟現今之公司會計實務時有「兩套帳」之情形,即「內帳(財務帳)」、「外帳(稅務帳)」),其形成原因包含:⑴無存貨成本結算制度;⑵以是否取得稅務憑證為入帳基礎,致部分費用未入帳;⑶銷貨受限於客戶端要求,發票無法如數開出等情形,不一而足。又內帳與外帳的差別原因,通常在於以憑證認定不一所進行的帳外調整,即內帳以原始憑證編製之帳載事項因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譬如:交際費、捐贈、旅費、職工福利等),所以進行帳外調整。而內、外帳金額產生差異之原因諸端,常見為應收帳款(付款延後)、應付帳款(賒帳)及票據存在等。復按財務會計之目的在於反映財務實際狀況,而與稅務會計係從課稅稽徵出發之目的不同,未實現之虧損或與業務無關之支出,通常在稅務會計上無法認列,實務上常見某些交易無法取得適當憑證,造成外帳方面無法認列入帳,故內帳通常較能真實反應公司的營運狀況,而外帳係以申報稅捐為主要目的,兩者間存有差異,或有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之罰則,但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尚不能逕認中間差額必遭公司負責人侵占私用。是本件邱素貞瑜珈公司縱有製作內、外帳,且金額有所差異之事實,然此亦係邱素貞瑜珈公司有無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之範疇,尚難據以推論被告有以製作內、外帳之方式,進而為業務侵占之犯行。 (四)聲請意旨雖指稱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擅自將邱素貞瑜珈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借予被告另行設立之崧宴公司,並將各該筆款項均匯入崧宴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以此等方式為業務侵占之犯行。然查: 1、邱素貞瑜珈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至崧宴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等情,固有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6 年5 月11日一復興字第00080 號函暨檢附開戶及業務往來明細存卷可佐(見偵卷二第14至112 頁反面),惟此僅能證明邱素貞瑜珈公司與崧宴公司之間有資金來往之情形,然公司與個人各具有獨立人格或法人格,從而,自無從據以認定上開邱素貞瑜珈公司匯款至崧宴公司之款項,均係遭被告挪用或侵占入己,且並未見檢察官就此舉證以實。 2、又共同被告張雲蓓於調查局供稱:伊有處理邱素貞瑜珈公司總公司、全臺15家分店及崧宴公司餐廳之帳務,每家分店及餐廳收入都是自行存入分店及餐廳在金融機構所開設之帳戶內,並各自設立帳目,但如果其中A 店所需資金不足時,總公司就會向資金足夠之B 店借錢,此時總公司用的會計科目為「代付款」及「暫借款」;各分店所收的學員費用會使用於崧宴公司,但都是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向各分店借款,再借給崧宴公司使用等語(見他卷一第84至87頁反面);復於偵查中供稱:崧宴公司向邱素貞瑜珈公司借款,都是由被告決定,因為兩家公司負責人都是被告,崧宴公司如果款項不足,就是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先支付,匯到崧宴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賺錢的話,再還給邱素貞瑜珈公司;印象中從103 年間,被告個人就開始借款給邱素貞瑜珈公司,再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借款給崧宴公司或虧損之門市等語(見偵卷二第3 至5 頁),是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崧宴公司均係由被告擔任負責人等情觀之,上開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匯款至崧宴公司之款項,或可能係同集團內各公司、商號間流用之資金款項,尚難逕認係被告個人侵占入己之款項。況依共同被告張雲蓓上開供述,邱素貞瑜珈公司實際上僅有被告1 人出資,且被告自103 年起即開始借款給邱素貞瑜珈公司,再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借款給崧宴公司或虧損之門市,依此,更難認被告在邱素貞瑜珈公司、崧宴公司間資金往來過程中,有何將款項侵占入己之動機及業務侵占犯行可言。 3、又證人吳雅琪於調查局供陳:邱素貞瑜珈公司之虧損,主要來自一些分店和崧宴公司等語(見他卷二第61頁反面至第65頁),復參以崧宴公司於103 年間約虧損688 萬元,於104 年間約虧損584 萬元等情,有扣案電腦資料中「103 年1-12月年度損益彙總表」、「104 年1-12月年度損益彙總表」、「104 年度公司名稱及統編」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200 至201 頁;他卷二第66頁),可知崧宴公司確實自103 年起即呈現嚴重虧損,而益可認上開邱素貞瑜珈公司匯款至崧宴公司之款項,確係為彌補崧宴公司營業虧損而流用之資金款項。又上開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匯款至崧宴公司之款項,雖未見於邱素貞瑜珈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列為邱素貞瑜珈公司對崧宴公司之債權或對崧宴公司之股權,然在扣案電腦資料中「暫借款」檔案中,已明確記載崧宴公司自103 年起,陸續向公司借款(或流用)1,324 萬6,000 元,此有上開檔案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203 頁),核與崧宴公司103 、104 年之前揭合計虧損金額約略相當。復參以共同被告張雲蓓前揭供述,當A 店所需資金不足時,總公司會向資金足夠之B 店借錢,此時總公司用的會計科目為「代付款」及「暫借款」等語,是實難僅以邱素貞瑜珈公司與崧宴公司間有前揭資金來往而未顯現於資產負債表(外帳)等節,即認聲請意旨所指被告係利用內、外帳之方式,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之情屬實。況依崧宴公司之開戶及業務往來明細所示,亦無從認定被告有自崧宴公司帳戶提領而挪用或侵占款項之行為,且聲請書亦記載「要難具體認定被告侵占款項之流向」等語(見聲請書第8 頁第13行),則聲請意旨逕認邱素貞瑜珈公司匯款至崧宴公司之款項並未顯現於外帳,進而指訴相關款項係遭被告侵占入己等情,自屬速斷。 (五)又關於被告於案發前,即因邱素貞瑜珈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曾數次自行借款或自民間借款而注入資金至邱素貞瑜珈公司,以渡過財務困難等情,有下列證據資料可參: 1、共同被告張雲蓓於調查局供陳:邱素貞瑜珈公司實際上僅有被告1 人出資,平衡有限公司實際上也是被告出資,另耿寶玉和許淑女擔任負責人的板橋店、桃園店,他們兩個實際應該也有出資,出資比例我不清楚;自102 年起,被告就開始借給公司錢,金額1 次大概20萬元至300 萬元、400 萬元不等,累計迄今已達近4,000 萬元;105 年年初有位大陸籍新股東曹雅孜加入,她於2 月底及3 月初,分別以100 萬元及150 萬元,總共250 萬元入股,並取得被告名下約百分之5 的股份,但因為大陸人不能登記為股東,因此股權並未辦理變更登記;104 年起,被告有請劉炎棋調度資金給邱素貞瑜珈公司;被告曾經在104 年整年度有1 、2 次,105 年迄今也有1 、2 次,要伊把邱素貞瑜珈公司的資金匯到她指定的銀行帳戶,一次是7 萬元,一次是2 萬7,540 元,其他幾次金額大概都是10萬元以下,被告要伊轉給她的錢,她都會要伊以還股東借款作帳,抵銷她之前借給公司的款項;105 年4 月19日劉炎棋有匯款200 萬元到邱素貞瑜珈公司,作為給付廠商貨款使用等語(見他卷一第84頁反面至87頁);復於偵查中供陳:102 年開始被告就必須把錢注入公司,不然營運資金會不夠;崧宴餐廳一直在虧錢,邱素貞瑜珈公司各門市經營狀況不同,印象中從103 年被告個人就開始借款給邱素貞瑜珈公司,再由邱素貞瑜珈公司借款給崧宴公司或虧損之門市等語(見偵卷二第3 至4 頁)。 2、證人吳雅琪於調查局供陳:公司營運資金主要是向被告調度,自102 年開始,被告個人就陸續借給公司款項,金額大概1 次20萬元至300 萬元、400 萬元不等,累計達4,000 萬元,被告也有向外從朋友處募集資金;被告從102 年開始陸續借給公司共3,811 萬666 元,之前的營業部經理王雪秋在104 年間借給公司200 萬元,七蒙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炎棋)在104 年間也借給公司300 萬元;被告動用公司款項都會依照流程,伊沒有遇過她隨便挪用公司的錢等語(見他卷二第61頁反面至65頁)。 3、證人王雪秋於調查局陳稱:被告除自己有借錢至少3,000 萬元給公司外,另外有向友人劉炎棋借錢,今年入主的全球藥用公司也是金主之一,但他們最後沒有將資金入注,在104 年年底被告曾向伊借款,於是伊將自己及向朋友借得之200 萬元借給被告,供邱素貞瑜珈公司周轉之用等語(見他卷二第72至75頁)。 4、證人劉彥君於調查局陳稱:伊父親劉炎棋和被告是多年好友,大概是從去年開始,被告就常從國外匯錢給公司,以支付公司貨款及薪資,伊知道被告一直有借錢給公司,實際金額伊也不清楚,以伊對被告的了解,被告不會侵占公司款項,她反而是借款給公司比較多等語(見他卷二第77頁反面至81頁)。 5、證人劉炎棋於偵查中陳稱:被告從去年(104 年)開始,公司資金就經常性不夠而向伊借款,累計還欠伊300 萬元等語(見他卷二第50至51頁),並有證人劉炎棋於偵查中庭呈之借還明細表1 份、七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與邱素貞瑜珈公司之取款憑條5 紙附卷可參(見他卷二第55至56頁反面)。 6、證人丁子洲於調查局陳稱:104 年12月開會時,被告介紹全球藥用公司一位王博士及潘總經理要進入邱素貞瑜珈公司等語(見他卷一第57至58頁)。 7、綜合前揭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可知被告為邱素貞瑜珈公司及所屬15家補習班暨商行之實際負責人,且為主要出資者,案發前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被告曾數次自行借款給邱素貞瑜珈公司,並爭取七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炎棋)、王雪秋等人注入資金,在104 年12月間亦曾向全球藥用公司爭取資金,惟嗣未成功注入資金,可認被告確有多次將資金投入邱素貞瑜珈公司之情形。是被告縱使有依公司收入而分配利潤,或為因應各分店需要而有調支(流用)款項等行為,亦難認其在長期、多次挹注大量資金至邱素貞瑜珈公司之情況下,在主觀上有何業務侵占之犯意可言,且亦難認其所為調支(流用)資金款項之行為,在客觀上係屬業務侵占之犯行 (六)又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之結果,亦認被告並未涉犯侵占邱素貞瑜珈公司款項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5 年11月15日北防字第10543670310 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182 至183 頁反面),核與本院前揭判斷相符,堪予採認。是本件實難僅憑聲請人前開所陳之證據資料,即遽認被告已具備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更無法遽認聲請書所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本案尚不符合刑法第40條第3 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要件。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犯業務侵占罪之確信,而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此為據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可採。又附表四、五所示之財產,除經本院以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268 號裁定,認為被告有逃漏稅之犯行而裁定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餘額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就附表五所載之房地追徵其價額以外,就聲請人主張附表四、五所示之財產為被告涉犯「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部分,則無理由。是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書「證據清單」欄第4 點之第3 項「待證事實」所載「104 年度報名費一覽表.xls」,卷內查無此項紙本資料可佐,然此並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結果,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附表一 ┌─┬──┬────────┬────┬───┬─────┐ │序│內帳│ 營利事業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 營運處 │ │號│代碼│ │ │ │ │ ├─┼──┼────────┼────┼───┼─────┤ │1 │ A │台北市私立邱素貞│00000000│陳玉芬│八德營運處│ │ │ │瑜珈術短期技藝補│ │ │ │ │ │ │習班 │ │ │ │ │ │ │ │ │ │ │ ├─┼──┼────────┼────┼───┼─────┤ │2 │ A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八德營運處│ │ │ │八德門市 │ │ │ │ │ │ │ │ │ │ │ ├─┼──┼────────┼────┼───┼─────┤ │3 │ B │雅韻商行 │00000000│陳玉芬│建國營運處│ ├─┼──┼────────┼────┼───┼─────┤ │4 │ B │台中市私立邱素貞│00000000│陳玉芬│建國營運處│ │ │ │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 │5 │ C │台北市私立邱氏瑜│00000000│陳玉芬│公館營運處│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6 │ C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公館營運處│ │ │ │公館門市 │ │ │ │ ├─┼──┼────────┼────┼───┼─────┤ │7 │ D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士林營運處│ │ │ │士林門市 │ │ │ │ ├─┼──┼────────┼────┼───┼─────┤ │8 │ D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士林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9 │ E │風孜韻商行 │00000000│耿寶玉│板橋營運處│ ├─┼──┼────────┼────┼───┼─────┤ │10│ E │素貞瑜伽術短期補│00000000│耿寶玉│板橋營運處│ │ │ │習班 │ │ │ │ ├─┼──┼────────┼────┼───┼─────┤ │11│ F │風莉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西門營運處│ ├─┼──┼────────┼────┼───┼─────┤ │12│ F │台北市私立素貞瑜│00000000│陳玉芬│西門營運處│ │ │ │伽短期補習班 │ │ │ │ ├─┼──┼────────┼────┼───┼─────┤ │13│ H │風新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樹林營運處│ ├─┼──┼────────┼────┼───┼─────┤ │14│ H │邱氏瑜伽短期補習│00000000│陳玉芬│樹林營運處│ │ │ │班 │ │ │ │ ├─┼──┼────────┼────┼───┼─────┤ │15│ I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永和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16│ I │風愉韻商行 │00000000│陳玉芬│永和營運處│ ├─┼──┼────────┼────┼───┼─────┤ │17│ J │風淑韻有限公司 │00000000│許淑女│桃園營運處│ ├─┼──┼────────┼────┼───┼─────┤ │18│ J │私立素貞瑜伽短期│00000000│許淑女│桃園營運處│ │ │ │補習班 │ │ │ │ ├─┼──┼────────┼────┼───┼─────┤ │19│ K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復興營運處│ ├─┼──┼────────┼────┼───┼─────┤ │20│ K │台北市私立風湘韻│00000000│陳玉芬│復興營運處│ │ │ │瑜伽短期補習班 │ │ │ │ ├─┼──┼────────┼────┼───┼─────┤ │21│ K │台北市私立風雅韻│00000000│陳玉芬│復興營運處│ │ │ │瑜伽短期補習班 │ │ │ │ ├─┼──┼────────┼────┼───┼─────┤ │22│ L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民權營運處│ │ │ │民權門市 │ │ │ │ ├─┼──┼────────┼────┼───┼─────┤ │23│ L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民權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24│ M │新竹市私立邱素貞│00000000│陳玉芬│新竹營運處│ │ │ │瑜伽短期補習班 │ │ │ │ ├─┼──┼────────┼────┼───┼─────┤ │25│ M │風琇韻商行 │00000000│陳玉芬│新竹營運處│ ├─┼──┼────────┼────┼───┼─────┤ │26│ N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中山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27│ N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中山營運處│ │ │ │中山門市 │ │ │ │ ├─┼──┼────────┼────┼───┼─────┤ │28│ O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內湖營運處│ │ │ │內湖門市 │ │ │ │ ├─┼──┼────────┼────┼───┼─────┤ │29│ O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內湖營運處│ │ │ │限公司 │ │ │ │ ├─┼──┼────────┼────┼───┼─────┤ │30│ P │風雅韻有限公司- │00000000│陳玉芬│逢甲營運處│ │ │ │台中門市 │ │ │ │ ├─┼──┼────────┼────┼───┼─────┤ │31│ P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00000000│陳玉芬│逢甲營運處│ │ │ │限公司附設台中市│ │ │ │ │ │ │私立逢甲邱素貞瑜│ │ │ │ │ │ │伽短期補習班 │ │ │ │ ├─┼──┼────────┼────┼───┼─────┤ │32│ │平衡瑜伽有限公司│00000000│劉彥君│ │ └─┴──┴────────┴────┴───┴─────┘ 附表四 ┌────┬───────────┬───────┬──────┐ │查詢金融│已凍結帳戶戶名 │餘額(未註明者│同一金融機構│ │機構分行│ │均新臺幣元) │餘額總計 │ ├────┼───────────┼───────┼──────┤ │1.第一商│1.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269,101│ 1,390,065│ │ 銀復興│ 司 │ │ │ ├────┼───────────┼───────┼──────┤ │ │2.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 │ 36,839│ │ ├────┼───────────┼───────┼──────┤ │ │3.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133,128│ │ │ │ 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士林│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4.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0│ │ │ │ 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中山│(結清銷戶)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5.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21,425│ │ │ │ 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民權│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6.風琇韻商行 │ 20,433│ │ ├────┼───────────┼───────┼──────┤ │ │7.風莉韻有限公司 │ 3,969│ │ ├────┼───────────┼───────┼──────┤ │ │8.風愉韻商行 │ 16,065│ │ ├────┼───────────┼───────┼──────┤ │ │9.風雅韻有限公司 │ 23,613│ │ ├────┼───────────┼───────┼──────┤ │ │10.風雅韻有限公司中山 │ 14,944│ │ │ │ 門市 │ │ │ ├────┼───────────┼───────┼──────┤ │ │11.風雅韻有限公司公館 │ 6,234│ │ │ │ 門市 │ │ │ ├────┼───────────┼───────┼──────┤ │ │12.風雅韻有限公司民權 │ 29,728│ │ │ │ 門市 │ │ │ ├────┼───────────┼───────┼──────┤ │ │13.風新韻有限公司 │ 46,737│ │ ├────┼───────────┼───────┼──────┤ │ │14.陳玉芬 │ 83,745│ │ ├────┼───────────┼───────┼──────┤ │ │15.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 │ 371,699│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16.臺中市私立邱素貞瑜 │ 68,092│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17.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 │ 49,220│ │ │ │ 短期補習班 │ │ │ ├────┼───────────┼───────┼──────┤ │ │18.臺北市私立風湘韻瑜 │ 20,263│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19.臺北市私立風雅韻瑜 │ 50,609│ │ │ │ 珈短期補習班 │ │ │ ├────┼───────────┼───────┼──────┤ │ │20.臺北市私立素貞瑜珈 │ 124,221│ │ │ │ 短期補習班 │ │ │ ├────┼───────────┼───────┼──────┤ │2.第一商│1.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8,799│ 12,220│ │ 銀內湖│ 司 │ │ │ ├────┼───────────┼───────┼──────┤ │ │2.風雅韻有限公司內湖門│ 3,391│ │ │ │ 市 │ │ │ ├────┼───────────┼───────┼──────┤ │ │3.陳玉芬 │ 30│ │ ├────┼───────────┼───────┼──────┤ │3.第一商│1.陳玉芬 │ 5,513│ 23,576│ │ 銀中港│ │ │ │ ├────┼───────────┼───────┼──────┤ │ │2.風雅韻有限公司 │ 18,063│ │ ├────┼───────────┼───────┼──────┤ │4.第一商│1.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 4,122│ 4,122│ │ 銀八德│ 司附設臺中市私立逢甲│ │ │ │ │ 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2.陳玉芬 │ 0│ │ ├────┼───────────┼───────┼──────┤ │5.第一商│私立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19,121│ 19,121│ │ 銀桃園│ │ │ │ ├────┼───────────┼───────┼──────┤ │6.第一商│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 14,208│ 14,208│ │ 銀永和│附設新北市私立永和邱素│ │ │ │ │貞瑜珈短期補習班 │ │ │ ├────┼───────────┼───────┼──────┤ │7.第一商│雅韻商行 │ 42,373│ 42,373│ │ 銀臺中│ │ │ │ ├────┼───────────┼───────┼──────┤ │8.台北富│1.風雅韻有限公司 │ 21,752│ 43,806│ │ 邦商銀│ │ │ │ │ 中崙 │ │ │ │ ├────┼───────────┼───────┼──────┤ │ │2.陳玉芬 │ 22,054│ │ ├────┼───────────┼───────┼──────┤ │10.花旗(│1.風雅韻有限公司 │ 99,218│ 3,574,865│ │ 台灣)│ │(聲請書原誤載│外幣: │ │ 復興 │ │為0) │ 澳幣9.71│ │ │ │ │(聲請書原誤│ │ │ │ │載為9.72) │ │ │ │ │ 人民幣14.15│ ├────┼───────────┼───────┼──────┤ │ │2.臺北市私立瑜珈術短期│ 0 │ │ │ │ 技藝補習班 │(聲請書原誤載│ │ │ │ │為99,218) │ │ ├────┼───────────┼───────┼──────┤ │ │3.陳玉芬 │ 3,475,647│ │ │ │ │外幣: │ │ │ │ │ 澳幣9.71│ │ │ │ │(聲請書原誤載│ │ │ │ │為9.72) │ │ │ │ │ 人民幣14.15 │ │ ├────┼───────────┼───────┼──────┤ │11.彰化 │素貞瑜珈術短期補習班 │活期+甲存帳戶 │ 5,000│ │ 板橋 │ │各一 │ │ │ │ │合計5,000 │ │ ├────┼───────────┼───────┼──────┤ │12.台銀 │風淑韻有限公司 │活期: 541 │ 247,252│ │ 桃園 │ │支存:246,711 │ │ ├────┼───────────┼───────┼──────┤ │合計 │ │ │ 5,376,608│ │ │ │ │ 澳幣:9.71│ │ │ │ │人民幣: │ │ │ │ │ 14.15│ └────┴───────────┴───────┴──────┘ 附表五:不動產 ┌───┬──────┬───────────┬─────┬─────┐ │查詢地│建物門牌/ 地│面積/參考周邊實價或土 │推估價格 │備註 │ │政所 │號 │地公告現值 │ │ │ ├───┼──────┼───────────┼─────┼─────┤ │1.中山│建物門牌:臺│長安段2 小段建號3447號│建物及土地│第一銀行設│ │(3893│北市復興南路│(143.08平方公尺,應有│共約1,838 │定最高抵押│ │他卷一│1 段36之10號│部分1/4 ) │萬元 │權3,000 萬│ │第135 │7 樓 │長安段2 小段建號3464號│ │元(取得所│ │頁反面│ │(1972.86 公尺,應有部│ │有權及設定│ │至第13│ │分2966/10000) │ │抵押權日期│ │7 頁)│ │長安段2小段建號3465號 │ │均為99年4 │ │ │ │(1706.04 平方公尺,應│ │月21日) │ │ │ │有部分228/10 000) │ │ │ │ │ │長安段2 小段建號3469號│ │ │ │ │ │(24.5平方公尺,應有部│ │ │ │ │ │分1/2 ) │ │ │ │ │ │編號47號停車位 │ │ │ │ ├──────┼───────────┤ │ │ │ │地號:長安段│面積:850平方公尺 │ │ │ │ │2 小段463 號│公告現值728,700元/每平│ │ │ │ │ │方公尺(應有部分301/40│ │ │ │ │ │000 ) │ │ │ ├───┼──────┼───────────┼─────┼─────┤ │2.汐止│地號:萬里區│全部面積11388平方公尺 │730元 │此為殯葬用│ │地政 │下萬里加投段│公告現值6,200元/每平方│ │地,研判是│ │(3893│萬里加投小段│公尺(應有部分3/290000│ │1 只塔位(│ │他卷一│128-8 號(林│) │ │取得所有權│ │第140 │地) │ │ │日期為103 │ │頁反面│ │ │ │年4 月21日│ │) │ │ │ │) │ ├───┼──────┼───────────┼─────┼─────┤ │3.三重│建物門牌:新│過田段建號2664號(115 │共約874萬 │華南銀行最│ │地政 │北市三重區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全│元 │高限額抵押│ │(3893│新路4 段31號│部) │ │權780 萬元│ │他卷一│3樓 │ │ │(取得所有│ │第115 ├──────┼───────────┤ │權日期為94│ │頁反面│地號:過田段│面積133.45平方公尺 │ │年9 月8 日│ │至第11│957號 │公告現值309,648元/每平│ │、設定抵押│ │6 頁、│ │方公尺(應有部分1/5) │ │權日期為10│ │第141 │ │ │ │4 年2 月3 │ │頁) │ │ │ │日 ) │ │ │ │ │ │ │ ├───┴──────┴───────────┼─────┴─────┤ │扣除所設抵押後估列淨值 │ 94萬7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