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許建隆、劉任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建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劉任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