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健凱 石宜蒨 李前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219號、第17989號、第18373號、第18527號、第19186號、第19781號、第21307號、第23351號、第28418號、109年度偵字第11202號、第2687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廖健凱、石宜蒨、李前程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