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怡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怡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12號、108年度偵字第29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ANI STICKS」商標之去汙棒參拾陸盒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怡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 字第29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SANI STICKS」商標之12入去汙棒36盒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 字第29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無訛,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12入去汙棒36盒所示之商標,乃建曄貿易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9107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15頁);且扣案之12入去汙棒36盒經鑑定結果:經查,SANI STICKS清潔棒尚未有這一款包裝設計,商標 屬於仿冒使用,並非從建曄貿易有限公司所生產出貨等情,有商標權人所提出之侵權報告書、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仿冒商品照片(見偵卷第11至19頁、第23至25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12入去汙棒36盒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