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高金枝 被 告 孫明華 被 告 誠信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懿伶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翔 被 告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上字第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