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玉梅、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曹順祺、吳聰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 原 告 黃玉梅 被 告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被 告 吳聰勝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聰勝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玉梅於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88號被告吳聰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