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10號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許媛婷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被 告 王克傑 上列被告王克傑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6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