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慶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陳慶達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01 條第1 項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