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9號 自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原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伯綸 住新北市○○區○○○道○段000號00 樓 自訴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標題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而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提起自訴 ,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關於所指被告羅興淇、陳瑀紘、楊俊雄(下合稱被告,若單指其中一人時,以其名稱之)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 ⒈依刑事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所指被告涉有業務登載不實之行 為客體應係指自證4之「愛酌客營運計畫書」(下稱該營運 計畫書),惟該營運計畫書有何登載不實之處,未見自訴人具體指明,亦未說明何以為被告業務上所登載之文書,而有待自訴人進一步說明,請以「表格方式」、「完整引用所認不實之簡報內容」之方式敘明,並逐項提出何以認為該部分有登載不實之理由及證據。 ⒉又係何位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 ⒊承上,如主張被告係為上開犯行之共同正犯,請具體說明被 告間有何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有何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業務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 ㈡關於所指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部分: ⒈請以表格方式逐項具體指明被告各所施用之詐術為何?理由 及證據各為何?何者係使自訴人陷於錯誤之原因? ⒉自訴人指稱酒類飲品依我國菸酒管理法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 方式販售,愛酌客公司之前業於107年5月因此遭到檢舉等語,請具體說明是違反何條規定;又請先提出該公司前遭檢舉之資訊來源及相關證據。 ⒊至於自訴人所稱因該等智能飲品機有瑕疵或自訴人擺放該等 飲品機後營收卻不如預期等節,或有民事上瑕疵擔保責任或動機錯誤之問題,究否得因而認為被告自始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亦有補充說明之必要。 三、綜上,上開各節為自訴所應具之法律上必備程式,因顯有欠缺,爰諭知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將認本件提起自訴欠缺應備之合法程式,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3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