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阮順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阮順章 鄭碧竹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被 告 旭展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政道 被 告 林士鎮 許哲豪 楊沛緹 施冠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鄭政道、林士鎮、許哲豪、楊沛緹及施冠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