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陳美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陳美如 陳移山 陳美欣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美如、陳美欣及陳移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