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森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森益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000○0號 柯佑隆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號4樓共 同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林 立律師 邱柏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森益、柯佑隆均無罪。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森益、柯佑隆(下稱被告蔡森益等2人)均明知其等未經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未取得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仍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間起至107年間止,不定期在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2樓、建國南路和平東路交岔路口之文化大學推廣部教室、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地下1樓教室等處,開設期貨顧問講座「趨勢判斷多空實戰操作」、「獨步全球密技高階期權滾量法」、「期貨現貨熱門商品實戰教學」等,由被告柯佑隆負責租借場地、接受報名、處理器材問題,被告蔡森益則提供講義並負責授課,供不特定人以每堂3小時課程新臺幣(下同)6800至8800元,或每堂6小時課程29900元之費用報名參加,而招攬葉煒佺、張璦琳、華孫震、林宛怡及其他不特定人付費參加課程,課程費用係以匯款方式匯至被告蔡森益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悅陽科技有限公司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將上開帳戶誤植為被告蔡森益所有),被告蔡森益於課程中,向報名學員講授如何分析K線圖,在趨勢訊號出現時,如何進行操作以獲利等對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被告蔡森益等2人即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因認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2人均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時,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2人之住、居所地雖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惟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2人在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2樓、建國南路和平東路交岔路口之文化大學推廣部教室等處,舉辦前述期貨講座課程,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是其等被訴犯罪之行為地亦包括本院轄區,本院對於本案自有管轄權。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之規範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自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又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分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於97年6 月27日修正發布之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則規定:「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所謂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均係採許可制,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又該營業所為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關於提供有關證券、期貨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期貨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期貨之優點,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規範。另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來預測價格的趨勢與決定投資的策略。而技術分析軟體提供此一交易規則功能,並可做為軟體使用者之交易決策參考時,不問該軟體使用者是否依此做成投資決策,即已非屬一般性資料之整理,應認屬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而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之策略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所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之範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蔡森益等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蔡森益等2人之供述、證人葉煒佺、張璦琳、華孫震、林宛怡、楊鴻偉之證述、Facebook「蔡森」粉絲專頁及部落格「蔡森-趨勢而為-技術分析」張貼之開課資訊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蔡森益等2人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舉辦期貨教學講座,由被告柯佑隆負責行政業務,被告蔡森益負責授課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被告蔡森益辯稱:伊只是在做教學,伊教的是自己著書裡面的內容,以及自己過去的經驗,伊不會去做任何推薦的動作等語、被告柯佑隆則辯稱:伊只是處理行政方面的事務,負責帶位、訂場地、接電話、訂便當、轉貼臉書的訊息,對於課程的內容伊並不清楚等語。其等之辯護人則辯稱:被告蔡森益在課堂上係為期貨的教學行為,教學的範圍並不會涉及個別標的的分析意見,僅係將其著書內一些技術分析的理論輔助以一些實際案例做說明,不構成期貨顧問的行為;另被告柯佑隆所從事的行為只是在協助被告蔡森益處理行政事務,不涉及教學課程內容的規劃、安排、執行,被告柯佑隆只是大概知道,被告蔡森益上課的主題,至於上課的實際內容是否有涉及到分析意見,被告柯佑隆並不清楚,也並沒有共同參與本案的主觀犯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蔡森益(化名蔡森)、柯佑隆等2人未經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顧問事業之證照,而於104年至107年間,利用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2樓、建國南路和平東路交岔路口之文化大學推廣部教室、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地下1樓教室等場地,開設「趨勢判斷多空實戰操作」、「獨步全球密技高階期權滾量法」等期貨教學課程、講座,對外招攬不特定學員參加課程,由被告蔡森益負責提供講義及授課,被告柯佑隆則負責租借場地、接受報名,及處理相關器材等工作,並擔任被告蔡森益於社群網站Facebook所設立「蔡森」粉絲專頁之管理員,負責轉貼被告蔡森益所撰寫之文章、訊息於該粉絲專頁與「蔡森-隨勢而為-技術分析」之部落格,而上開課程、講座之收費方式係以每堂3小時之課程收費6,800元至8,800元不等,每堂6小時之課程收費29,900元,參加學員之費用則可匯款至被告蔡森益所申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悅陽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業據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2人坦承在卷(見偵卷第13至20頁、第23至30頁、第199至201頁、第207至209頁、第218至219頁、本院卷第49至55頁、第175至178頁、第313至314頁),且經證人葉煒佺、張璦琳、華孫震、楊鴻偉、陳柏安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林宛怡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屬實(見偵卷第63至70頁、第81至85頁、第91至96頁、第101至104頁、第105至109頁、本院卷第225至242頁、第275至286頁),並有「期貨現貨熱門商品實戰教學」網路廣告資料、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9月15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906339號函暨所附存戶蔡森益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戶悅陽科技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108年1月23日證基字第1080000180號函、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1月25日中期商字第1080000362號函、「蔡森」Facebook粉絲專頁招生資訊、「蔡森-隨勢而為-技術分析」部落格招生資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3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20511號函暨所附存戶蔡森益(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悅陽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之帳戶交易明細電子檔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3至77頁、第87至90頁、第97頁、第115頁、第137至175頁、本院卷第157至159頁),固堪認定。惟依證人林宛怡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其既未實際參與被告蔡森益之課程講座,亦未提及被告蔡森益之具體授課內容,自無從據為被告蔡森益等2人不利之認定。 ㈡徵之證人葉煒佺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曾經從電視節目上,看到蔡森益的說明會訊息,伊有到場聽過蔡森益的說明會。106年5、6月間,伊從部落格看到一個蔡森益所主辦的股市分析教學課程,地點是在一家證券公司的地下室,課程好像是「期貨現貨熱門商品實戰教學」,主要講授股市有關量價關係及型態的技術分析,並利用指數成交量、價位所形成的型態(例如:M頭、頭肩頂、W底、頭肩底等)來判斷適合買進賣出的時間與價位,伊印象中好像沒有聽到蔡森益有提到他自己創造的統計技術分析工具,伊不記得蔡森益有無特別推薦投資標的,伊只記得他上課是講授壓力區判斷,後來有一次,伊被通知在新北市政府大樓有舉辦一個公開的說明會,主講人是蔡森益,伊也有去,蔡森益當天講述的內容跟前述股市分析教學課程內容大同小異,可以算是後續補充,在課程中蔡森益都會用各種期貨作為例子作講解等語(見偵卷第81至8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過被告蔡森益舉辦的課程,但時間、次數都已經不記得了,課程內容也因時間久遠而想不起來,有無學習什麼投資期貨的分析技術、是否提及「A50」這個期貨商品,伊都沒有印象,被告蔡森益的課,究竟是期貨還是股票,伊現在記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33至236頁)。則依上開證詞,證人葉煒佺僅就被告蔡森益於課程、講座中提及股市資訊與相關技術分析之教學內容,以及曾經引用各種期貨為例進行講解等情有所印象,而對於被告蔡森益究竟如何講授期貨案例、是否曾就特定期貨商品進行價值分析或說明特定商品之優點,以及期貨投資的相關教學內容,則全無記憶,且被告蔡森益亦未曾向參與學員推薦特定期貨投資標的、商品,是其證詞不足為不利於被告蔡森益等2人之認定。 ㈢又依證人楊鴻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所參加的課程名稱好像是關於「滾量法」,但確切名稱伊實在想不起來了,伊只記得當天的課程是蔡森益親自授課,是以投影的方式上課,主要是講授技術性的背景知識,授課重點在於如何看懂K線、月線及年線;伊印象中,蔡森益是把106年間比較熱門的股票資訊、線圖秀出來,但是哪一檔股票伊實在想不起來了,他會告訴伊等依照這個線圖要注意什麼資訊、到哪個點會上漲或下跌,以及到哪個點位的未來的趨勢如何,他主要講的內容是臺股,內容就是根據他提供的圖示,告訴伊等到哪個點位要注意漲跌,以及如何判斷未來趨勢等。至於蔡森益有無於課程中推介買賣特定標的,伊實在想不起來等語(見偵卷第105至10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上過蔡森益一天的課,伊當時在調查局說的話屬實,關於課程名稱、內容,伊現在都沒有印象了。蔡森益的投資課程,就伊的印象應該是股票。伊的印象比較深刻是用圖在分析,就是很多圖,蔡森益在解釋圖,到底是怎麼樣,其他什麼股票,就想不起來,伊的印象是在教技術分析,伊的印象就是去上這個課應該是股票,股票的技術分析等語(本院卷第275至278頁)。則依證人楊鴻偉此部分證詞,其並未明確敘及被告蔡森益在課程中,有何提供期貨相關投資訊息之情,亦未提及被告蔡森益有就個別之證券、期貨商品為價值分析、或提供關於投資特定期貨、證券之優點,抑或從事以推介建議為目的之投資講習,殊難為不利於被告蔡森益等2人之認定依據。 ㈣依證人張璦琳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是從媒體跟券商的宣傳資料得知蔡森益,伊還有買過他的一本書。大約是在106年5月間,伊從蔡森益的Facebook粉絲專頁上,看到蔡森益要舉辦課程,伊就在家裡看投資課程的現場遠端直播,伊參加的是「5月份實戰養成操作計畫系列課程」。蔡森益在課程中提到都是海外和大陸的期貨,另外因為技術分析可以通用在所有類別的商品,比如農產品或指數,伊印象中大陸的期貨商品就是富時中國A50,因為這檔商品好像是大陸的一些知名股票組成,伊覺得聽起來就很權威、很內行,所以當時蔡森益介紹時伊就有印象。上課內容伊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確定,但是伊知道教學的圖,在K線排列旁邊都有數字代表點位,蔡森益會用型態跟大致的指數區間跟伊等解說,就會提到這邊進場的風報比如何、停損,可能有假突破、跌破還是破底翻之類的,然後會在圖上畫線輔助說明他講的型態例如W底、頸線,拉回進場之類的,主要都是畫線給一個區間,但是伊現在不記得那些區間的數字了,伊只知道會在圖上畫線,被畫的K線圖旁邊有大約的數字可以對照。就是以當周的市場行情為準,做交易的解盤,然後就會有衍生的提示,例如剛剛型態跟區間畫出來,說可以注意這個商品的後續。也會拿其他股市的期貨商品,比方說美股的走勢回顧來說明他現在主講的商品。後來,伊有再去臺北商專現場聽講,也是蔡森益主講,教學內容就是選擇權翻倍那些,但是那時候沒給講義,要自己做筆記、投影片,伊眼睛不好也模模糊糊,所以伊不是很確定課程內容是不是跟前面的完全一樣作法等語(見偵卷第91至9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於106年5 、6月間,在家裡透過遠端設備上蔡森益的課,現場實體課程伊也有去過。課程內容是在講大陸的那一塊,好像有講到一些大陸的商品A50,就是有一張又一張的講義,會在電腦上面SHOW出來,會有一些圖形,像是股票的K 線圖。而A50是針對大陸市場的期貨商品,伊本來只知道有A50這商品,但因上課內容會提到歷史的圖,所以才有比較多的關注在A50的圖上面,但伊印象中沒有特別去講A50在未來可能漲或跌的趨勢,蔡森益也沒有提到進場買賣的時間跟數量。如果當時有講到數量跟進場買賣,伊絕對會非常有印象。蔡森益最喜歡講W 底、什麼假突破,伊後來也沒有買A50的期貨,但是伊本來就有買賣其他的期貨。蔡森益上課時,有提到W 底、M 頭,往上的線或是往下的線在圖上這樣畫,伊印象中他是印當週最新的圖,伊在偵查中說有衍生的提示,伊不能確定是否是針對未來漲跌的提示,蔡森益就是畫了線,會有上跟下的區間,但是伊不能理解是什麼意思。就是如果假破底會往上,M 頭做好就是往下的提示,往上就是指價格往上走,往下就是價格往下跌。蔡森益會講很多商品,不是只有一個商品,但伊已經忘記商品有哪些了。至於要如何注意這個商品的後續,就是看圖形。蔡森益上課會用很多圖。現場授課也是類似教圖形,有講到圖形,好像是講一個什麼翻倍,是講到選擇權。伊沒有印象蔡森益在直播或實體授課期間,是否有推薦個別的期貨商品,或提到什麼時候進場出場等語明確。 ㈤證人華孫震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曾經於106年9月間,報名蔡森益在臺北所開設的「期權滾量法」課程,另有在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參加「趨勢判斷多空實戰操作」課程,主講人都是蔡森益。「期權滾量法」主要內容是錢滾錢,透過買選擇權方式獲利,再利用獲利的資金去加碼。例如蔡森益會使用電腦秀出他操作大陸選擇權過去的資料,向伊等證明期權滾量法確實可以獲利。但因為時間久遠,伊無法確認大陸選擇權確實名稱為何。「趨勢判斷多空實戰操作」的上課內容,則是蔡森益會秀出台灣加權指數、原油及黃金等指數的K線圖,再使用這些K線圖向伊等說明,未來是會漲還是會跌,主要會看線圖的型態進行分析,例如他說W底突破會看漲。印象中蔡森益於課程中看好大陸上證指數,他並沒有在上課中說明數量,但有大概說明一個時段可以進行買賣。蔡森益講述重點包含進行大陸投資市場趨勢之分析,例如大陸上證指數現在應該在底部,所以看好未來可能會漲,並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其論述之佐證,例如以美國道瓊指數為例,來說明大陸指數會有同樣的趨勢以佐證其論述,另外還包含各種投資標的的優缺點比較等語(見偵卷第101至10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差不多106年9月間,伊有上過蔡森益的課,課程是期權滾量法,應該是講選擇權。整個課程有提到蠻多金融商品,原物料、台股指數、大陸指數、美股指數都有,應該是有預測未來會漲還是跌,細節伊沒有很記得,但應該是看線圖,就是可能會看好某個方向,好像有看好原油,分析的過程就是看圖。針對原油部分,蔡森益沒有特別提到特定的時間比較適宜進出,就只是說可能未來看好,或是不好,類似這種,不會特別說一週內要買。偵查中伊提到蔡森益有說明大概的時段可以買賣,伊的意思應該是看線圖,他會說這邊比較低,買的話賺錢的機率比較大,是一個價格的區間,這邊相對便宜,是這個時段的價格便宜。伊本來就有在操作股票、期貨,但沒有因為上課就特別去買哪個期貨。上這個課,伊有學到東西,就是學到判斷哪邊可能相對低或是相對高,伊覺得蔡森益比較像在教學,就是教怎麼看上證指數的內容,是用教的方法,去看那個時間點適合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36至242頁)。 ㈥證人陳柏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蔡森益曾借用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地開設期貨商品交易相關課程,伊有出席過,蔡森益當場授課的內容,主要是K線、量價構成之型態應如何分析,應該就是用技術分析判斷當時課程分享的商品或指數的走勢,蔡森益會在課程中分享有關於大陸金融商品操作的相關情形,也有提到所謂的「期權滾量法」,他有劃線說明,後來蔡森益也有在台北商業大學開課,該次授課內容主要就是陸股以及台股的指數走勢,還有他的期權滾量法的邏輯等語(見偵卷第63至7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之前在104年至107年間,有上過蔡森益的課,在課程中認識柯佑隆,課程的主題是技術分析教學,伊上過的課全部都是講期貨,蔡森益的課程主要以他的著書12張技術分析為主軸,他會舉案例,蠻多指數的案例,教大家如何技術分析來做一些看盤的根據。教學除了技術分析,學員如果會技術分析就可以自己控制風險。每次上課,蔡森益舉例的商品指數都非常、非常多,沒有特別舉例哪個商品。他曾提過日經指數、中國A50 指數、德國指數、S&P 指數、那斯達克指數、黃豆、原油、白銀、黃金、銅,講不完。蔡森益在課程中,並不會推薦學員進場或出場交易特定的期貨商品,也不會針對特定期貨商品進出場的點位及數量、時間向學員提出建議。蔡森益在上課過程中有提過「富時中國A50 」這個商品,但只是其中一個案例,不會特別推薦。課程核心都是以教學為目的,伊認為學員來上課是學一套交易的方法,讓自己有一套判斷的準則,可以控制交易上面的風險。蔡森益沒有提及商品未來漲跌預測,依照伊的上課經驗,投資教育的課程,原本就會教大家用技術分析來看市場很多的案例,伊認為蔡森益沒有提到哪些商品未來市場的走向。伊上過蔡森益10幾堂的課,以伊上那麼多堂課,蔡森益並沒有具體建議進出場的時間點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78至286頁)。 ㈦綜合證人張璦琳、華孫震與陳柏安之上開證詞,被告蔡森益於開設前揭課程、講座期間,其教學範圍應僅係在建構、評析各期貨指數圖型技術理論的一般性投資資訊,並未直接就個別期貨商品或期貨交易契約進行價值分析或買賣推薦。又被告蔡森益於教學期間固有引用列舉相關期貨商品案例及當週之圖線資料進行說明,然其所提及之期貨商品類型廣泛、種類非少,被告蔡森益並未僅針對特定類型之期貨商品進行分析,或提供一系列的期貨商品名單供學員選擇,也未明確提及特定期貨交易契約與相關進出場的價位、時點,亦徵被告蔡森益於上課期間所舉案例及圖表資料,僅係用以檢視佐證其教學之技術理論而已,非為預測個別期貨商品之即時價格趨勢或給予投資建議。復且,對於學員而言,其等亦僅在藉由圖表資料,學習印證課程中的技術理論,並非經由被告蔡森益之授課內容作為買賣特定期貨商品、期貨交易契約之依據。是以被告蔡森益所為,客觀上並未產生個別期貨商品或期貨交易契約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亦未在學員們投資決策之過程中形成投資建議。從而,被告蔡森益之教學內容係就各類期貨投資之技術理論進行研析,仍非就特定之期貨商品、期貨交易契約進行買賣推介或預測走勢之價值分析,而屬一般性投資資訊提供,即與期貨交易法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又被告柯佑隆雖負責租借課程場地,綜理報名與相關器材等事宜,惟被告蔡森益所為既不構成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罪,則被告柯佑隆自即亦無論以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餘地。 ㈧檢察官雖指稱:多數證人均證稱其等沒有習得任何專屬技術分析模式,且無法說明細節,反而只記得很多圖,記得蔡森益上課提到的期貨商品,且蔡森益並非僅以歷史表現為例,而是包含商品未來漲跌預測,實質上形成推薦效果等語。惟本案事發迄今已超過2年,無法排除前開證人因時隔久遠而對於授課內容有記憶不清之情,且學員的學習成效,與被告蔡森益之授課方向本無必然關聯性,殊難逕以前開證人無法記憶或敘明教學細節,而反面推論被告蔡森益是向學員推薦買賣特定期貨商品或提供具體投資建議。另據證人張璦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印象中,蔡森益有提到W底、M頭,往上的線或是往下的線在圖上這樣畫,蔡森益會印製當週最新的圖,但伊不能確定這是否是針對未來漲跌的提示,蔡森益就是畫了線,會有上跟下的區間,但是伊不能理解是什麼意思。就是如果假破底會往上,M頭做好就是往下的提示,往上就是指價格往上走,至於注意商品的後續,就是它的發展,價格看會怎麼樣走。蔡森益會講很多商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25至233頁)。而證人華孫震於調查局時則證稱:蔡森益在上課過程中秀出台灣加權指數、原油及黃金等指數的K線圖,再使用這些K線圖向伊等說明,未來是會漲還是會跌,主要會看線圖的型態進行分析,例如他說W底突破會看漲等語(見偵卷第101至10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蔡森益有說明臺灣加權、原油、黃金未來會漲還是跌,應該是預測那種,應該是看線圖,可能會看好某個方向,但蔡森益沒有特別提到特定的進出時間,只說可能未來看好,或是不好,伊的意思是看線圖,蔡森益會說這邊比較低,買的話賺錢的機率比較大,是一個價格的區間,這邊相對便宜,伊上完課後,學到判斷哪邊可能相對低或是相對高等語屬實(見本院卷第236至242頁)。由上開證詞可知,證人張璦琳、華孫震所稱被告蔡森益會提及未來趨勢,實係基於其所講授之圖型技術理論分析而來,被告蔡森益僅係藉由歷史盤勢、當週線圖與其技術理論相互印證比對,以此向學員解說型態學於期貨投資上的應用,其並非針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是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尚無以為不利於被告蔡森益、柯佑隆之認定。 ㈨又檢察官指稱:被告等人理應明白理論是乾澀而無吸引力的,被告等人在課程中應當會輔以會賺錢的素材,這也是投資大眾會上課的真相,而投資大眾多為不具技術分析能力的投資者,對於被告蔡森益的教學內容不具判斷可採與否的能力,多數人不會記得如何分析,往往只會跟風、只會記得結論云云。惟投資講習之授課者究以何種方式吸引、號召大眾參與課程講座,方法不一,非僅有特別推薦買賣特定金融商品、提供投資顧問意見一途。又學員究係基於何種動機而參與課程、其等於課後是否習得相關技術理論,或者僅係跟風投資,亦無法一概而論。況依證人張璦琳前揭證詞,其並未因參加該等課程而進場買賣任何金融商品(見本院卷第225頁);而證人華孫震亦證稱:伊本來就有在注意相關金融商品的走勢,是否有因為參加課程而進場,有點難界定,伊也有買賣過原油跟大陸上證指數,但是不是因為上過這個課,也很難說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則依上開證詞,證人張璦琳、華孫震等均未曾因被告蔡森益之授課內容,而進行個別期貨商品、期貨交易契約之買賣。是檢察官前揭所指僅係推論或臆測,並非證明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犯罪之積極證據。至被告蔡森益縱有撰寫投資相關文章,並由被告柯佑隆管理、轉貼至Facebook「蔡森」粉絲專頁,或「蔡森-趨勢而為-技術分析」部落格,惟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人有藉由上開文章,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之情形,要難僅以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人有於網站上刊登卷附之投資文章,遽為其等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揭事證,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2人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之說明,自應為被告蔡森益、柯佑隆等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柏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