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麒穎、千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若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黃麒穎 被 告 千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林若蕎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千蕎企業社即林若蕎 林耿宏 陳知新 楊承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