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曾煥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曾煥博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徐薇涵律師 追加 被告 蔡宸芳 上列原告因被告潘泓諺於本院110 年度原交簡字第6 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潘泓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追加被告蔡宸芳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被告蔡宸芳為被告部分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潘泓諺因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致原告受有傷害,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追加被告蔡宸芳既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宸宏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具有系爭車輛管理使用權限,卻允諾未持有該駕駛執照之被告潘泓諺駕駛系爭車輛,實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規定,致原告受有損害,其等應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則原告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被告蔡宸芳,並無礙於追加被告蔡宸芳防禦權之行使,爰追加被告蔡宸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部分,請求被告潘泓諺與追加被告蔡宸芳應就其所受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70 萬6,305 元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追加被告蔡宸芳應與被告潘泓諺連帶給付原告270 萬6,305 元,及被告潘泓諺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追加被告蔡宸芳則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原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既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方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基此,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是以,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明。 三、查本案被告潘泓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以110 年度原交簡字第6 號判決認被告潘泓諺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就原告對被告潘泓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同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情,有該等案號裁判附卷可查。原告就追加被告蔡宸芳提起追加訴訟部分,既於110 年4 月1 日方繫屬在本院乙節,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戳文可資憑佐,參酌首揭規定及意旨,原刑事訴訟部分既於110 年3 月29日判決而告終結,此刑事案件之繫屬業不復存,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部分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末以,如原告仍欲向追加被告蔡宸芳提起民事訴訟,亦得依法墊支裁判費向具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遞狀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末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