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泰蜜莉有限公司、兼上、LIM SIANG HOW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泰蜜莉有限公司 被 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LIM SIANG HOW (中文名:林翔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牙佛牌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IM SIANG HOW (中文名:林翔豪)係泰蜜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23日確定,並於110年3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之象牙佛牌5件,均係被告LIM SIANG HOW 及泰蜜莉有限公 司(下稱泰蜜莉公司)2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LIM SIANG HOW 及泰蜜莉公司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19日以109年度偵字 第1422號對被告2人為緩起訴之處分,於109年3月23日確定 ,於110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偵查卷及109年度緩字第724、72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職權再議之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被告2人所有象牙製佛牌共5件,係屬被告2人所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LIM SIANG HOW 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卷第8至9頁),是聲請人就 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