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惠娟、李孟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許惠娟 被 告 李孟軒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係原告即被害人所指稱被告李孟軒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