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昶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昶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4461號、109年度偵字第201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昶成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昶成所涉如附表所示對被害人即告訴人簡晉偉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380、1381、1382、1383、1384號提起公訴,且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10年6月16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16日北檢邦麗109偵14461字第1109046768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是本案關於被告前揭犯行部分,自屬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應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至於被告被訴其餘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告訴人 犯罪時間 施用詐術之犯罪方式 詐騙財物(新臺幣) 簡晉偉 109年4月6日21時25分許 以之前購買行動電話均有依約付款,取得告訴人簡晉偉之信任,向告訴人簡晉偉佯稱:欲購買iPhone 11 Pro 256G行動電話1支,Air Pods Pro藍牙耳機4組、Real Me XT行動電話1支,要向公司請款,再請會計到店付款等語,告訴人簡晉偉遂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前述商品,價值分別為38,000元、7,800元(乘4)、7,300元 詐取iPhone 11 Pro 256G行動電話1支,Air Pods Pro藍牙耳機4組、Real Me XT行動電話1支(價值分別為38,000元、7,800元(乘4)、7,300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461號第20199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被 告 郭昶成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昶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7、8日左右,向友人徐健剴佯稱:先前曾於微軟 、鴻海公司工作,有管道拿到比市價便宜之蘋果公司產品,可以用大量訂購價格夾單購買等語,徐健剴遂陷於錯誤,以新臺幣(下同)7萬6,000元向郭昶成訂購iPhone 11 Pro(512GB)行動電話2支、iPad Pro(512GB)2部、Macbook Pro(2.4G/256GB)筆記型電腦2部、第二代AirPods耳機2個、 第一代AirPods耳機1個、iPad鍵盤2個、Apple Pencil 2支 ,徐健剴於109年11月8日、10日分別匯款5萬元、2萬6,000 元,合計7萬6,000元,至郭昶成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昶成兆豐銀行96321號帳戶); 又於108年11月12日,透過WeChat通訊軟體對徐健剴謊稱其 胞妹來臺灣玩,在新竹發生車禍住院,除需延後交貨時間外,另因妹妹手術住院需要費用,手邊現金不足,要從香港匯錢過來,但礙於管制,時間來不及為由,向徐健剴借款2萬5,000元等語,徐健剴遂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2日匯款2萬5,000元至郭昶成兆豐銀行96321號帳戶;再郭昶成食隨滋味,又於108年11月24日,透過WeChat通訊軟體傳送妹妹住院 之照片、醫療費用明細等資料予徐健剴,要求借款3萬元。 嗣徐健剴發現上開郭昶成提供之妹妹住院照片係從網路下載取得,始悉受騙,未再匯款,共損失10萬1,000元(計算式 :76,000+25,000=101,000)。 二、郭昶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28日,向友人江若鄰傳送簡訊,謊稱有管道可以如附表所示之單價,訂購便宜之iPhone行動電話、iPad平板電腦或Macbook筆記型電腦等蘋果公司產品等語,致江若鄰陷於 錯誤後,將此訊息轉知王韋鈞、石元禹及其他友人,致王韋鈞、石元禹亦陷於錯誤,江若鄰、王韋鈞及石元禹即向郭昶成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數量,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付款方式,交付現金予郭昶成,或轉帳至郭昶成指定之邱宸惟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內及賴秉睿向中信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內(邱宸惟及賴秉睿2人為同案被告,另為不起訴處分;下稱邱宸 惟中信銀行55192號帳戶、賴秉睿中信銀行91426號帳戶)。嗣郭昶成僅交付部分產品,惟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尚未交訖,亦拒不聯繫,江若鄰等3人始知受騙,江若鄰因而受騙損 失2萬2,300元、王韋鈞受騙損失6萬300元、石元禹受騙損失17萬8,500元。 三、郭昶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間某日起,由郭昶成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翁芊智、馬尉寧、張芷榕、陳樂名、賴昱村、鄭雅玲、KOSSONOGI ORI、 朱翊文、簡晉偉等9人,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如附 表二所示之翁芊智等9人遂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交付予郭 昶成本人,或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郭昶成所指定之張芳愷所申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芳愷中信銀行22579號帳戶)及賴秉睿中信銀行91426號帳戶內。嗣郭昶成未按期交付如附表二所示3C產品,翁芊智等9人始悉受騙。 四、案經徐健剴告訴及江若鄰、王韋鈞、石元禹、翁芊智、馬尉寧、張芷榕、陳樂名、賴昱村、鄭雅玲、KOSSONOGI ORI、 朱翊文、簡晉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昶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辯稱:伊有收受告訴人徐健剴7萬6,000元,本來打算跟大陸深圳的廠商「小P」訂貨,伊有將錢匯給「小P」,但「小P」不出貨給伊;又伊的乾妹妹「小文」在深圳出車禍,有向告訴人徐健剴借款2萬5,000元,並將錢匯到「小文」在中國的銀行,車禍地點不是在臺灣;再伊沒有用詐術欺騙其他告訴人跟伊購買3C產品;伊沒有履約的原因,是因為綽號「罩杯」的男子於109年4月9日,在伊玩德州撲克的LINE群組內造謠伊騙了很多錢跑路,導致向伊下單的人看到消息後,都跟伊取消訂單,於是伊於109年4月13日向上游廠商取消全部訂單等語。 2 告訴人徐健剴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一之全部事實。 3 告訴人江若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二之事實。 4 告訴人王韋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二之事實。 5 告訴人石元禹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二之事實。 6 告訴人翁芊智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 7 告訴人馬尉寧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之事實。 8 告訴人張芷榕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之事實。 9 告訴人陳樂名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4之事實。 10 告訴人賴昱村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5之事實。 11 告訴人鄭雅玲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6之事實。 12 告訴人KOSSONOGI ORI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7之事實。 13 告訴人朱翊文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8之事實。 14 告訴人簡晉偉於警詢中之指訴 1.證明如附表二編號9之事實。 2.證明被告係向告訴人簡晉偉擔任店長之陽光通訊行購買3C產品,而非透過認識的廠商內部管道代購之事實。 15 同案被告邱宸惟於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向同案被告邱宸惟借用邱宸惟中信銀行55192號帳戶代收款項,同案被告邱宸惟沒有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報酬,代收10筆款項中,轉出5、6筆給被告,其餘都是面交,金額大約27萬元左右。 16 同案被告賴秉睿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向同案被告賴秉睿借用其中信銀行91426號帳戶,又因同案被告賴秉睿與被告有德州撲克遊戲幣的買賣往來,同案被告賴秉睿將帳戶內所得款項扣除遊戲幣的差額後,從帳戶提領現金交予被告之事實。 17 同案被告張芳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向同案被告張芳愷借用其中信銀行22579號帳戶,同案被告張芳愷係被告之牌友,因此幫被告提領帳戶內款項,交付2、3次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18 告訴人徐健剴提供之事件概要紀錄暨被告之護照照片、兆豐銀行96321號帳戶存摺帳戶資料、告訴人徐健剴匯款紀錄、被告從網路下載之妹妹住院照片及醫療費用明細、被告手寫之訂貨明細照片、告訴人徐健剴與被告之WeChat對話紀錄 證明犯罪事實一之全部事實。 19 告訴人江若鄰、王韋鈞及石元禹提供之匯款證明各1份 證明告訴人江若鄰、王韋鈞及石元禹有支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事實。 20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0707號函暨邱宸惟中信銀行55192號帳戶、賴秉睿中信銀行91426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同案被告邱宸惟(原名邱宸騏)、賴秉睿左列銀行帳戶有如附表一所示金流紀錄之事實。 21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05921號函暨張芳愷中信銀行22579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 證明同案被告張芳愷左列銀行帳戶有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金流紀錄之事實。 22 如附表一所示蘋果公司產品之市售價格網路資料列印紙本1份 佐證如附表一所示產品之市售單價之事實。 23 同案被告賴秉睿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路交易明細翻拍畫面1份 證明被告借用同案被告賴秉睿帳戶之事實。 24 同案被告張芳愷與被告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告借用同案被告張芳愷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翁芊智與被告之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 26 告訴人馬尉寧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匯款之事實。 27 告訴人張芷榕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之事實。 28 告訴人陳樂名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4之事實。 29 告訴人賴昱村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5之事實。 30 告訴人鄭雅玲與被告之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6之事實。 31 告訴人KOSSONOGI ORI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7之事實。 32 告訴人朱翊文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8之事實。 33 告訴人簡晉偉提供之陽光數位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往來明細1紙 證明左列帳戶曾於109年2月19日收到賴秉睿中信銀行91426號帳戶轉帳6萬9,01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昶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另被告詐騙取得前揭款項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鍾 宛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訂購人 訂購產品 數量 訂購單價 詐欺金額 收到與否 損失金額 付款方式 1 江若鄰 Apple Watch Hermès(另訂購iPhone 11 Rro Max 512GB告訴人已收取) 1支 22,300元 22,300元 未收到 22,300元 江若鄰之友人周正峯先幫其於109年2月14日轉帳至邱宸惟之中信銀行5192號帳戶後,江若鄰於109年2月17日轉帳還給周正峯。 江若鄰部分小計 22,300元 22,300元 2 王韋鈞 Macbook Pro upgrade 1 56,500元 56,500元 未收到 56,500元 於109年1月間某日,向王韋鈞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Max 512G行動電話1支,加送Air Pods Pro耳機1台、apple ipad12.9吋256G1wifi版1台、apple macbook air 256G1台 、apple macbook pro upgrade 1台、dyson hp061台、airpod pro耳機1組等語,王韋鈞遂陷於錯誤,於①109年1月28日、②109年2月1日、③109年2月14日、④109年2月18日以網銀分別匯款①25,000元、②200元及12,000元、③3,800元、④5,000元及28,100元,至被告指定(①③部分)前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前揭同案被告賴秉睿所申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②④部分) (另已收取iPhone 11 Pro Max 512GB1支、iPad Pro 12.9吋 256GB Wi-Fi版1台、Macbook Air256GB1台、Dyson HP06 三合一涼暖空氣清淨機1台) 3 AirPods Rro 1 3,800元 3,800元 未收到 3,800元 王韋鈞部分小計 60,300元 4 石元禹 iPhone 11 Rro Max 512GB(訂購9支,已取得2支) 7 25,500 178,500元 未收到7支(已收到2支) 178,500 109年1月間某日,向石元禹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Max 512G行動電話7支,加送Air Pods Pro耳機9台等語,石元禹遂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9日1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面交321,700元(含江若鄰25,500元)予被告;又於109年2月1日,匯款12,000元至被告指定前揭同案被告賴秉睿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江若鄰、王韋鈞、石元禹合計 261,100 261,1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施用詐術之犯罪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1 翁芊智 109年3月27日11時14分許 被告郭昶成向友人即告訴人翁芊智佯稱:有沒有朋友要買iPhone商品,將於109年4月14日交付商品等語,告訴人翁芊智遂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凌晨0時47分許,下單19樣商品,並於同(30)日1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面交20萬2,000元予被告 20萬2,000元 2 馬尉寧 109年4月11日 被告郭昶成向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德州撲克協會認識之友人即告訴人馬尉寧佯稱:有沒有要買MacBook Air、MacBook Pro商品等語,告訴人馬尉寜遂陷於錯誤,下單購買MacBook Air、MacBook Pro商品,並依指示於同年4月11日下午3時56分許,匯款2筆款項至被告指定前揭同案被告張芳愷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3萬6,000元 2.2萬7,000元 3 張芷榕 109年4月間 被告郭昶成向在德州撲克協會認識之友人即告訴人張芷榕佯稱:有沒有要買全新蘋果商品iPhone 11 Pro Max商品等語,告訴人張芷榕遂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並依指示於同年4月6日下午4時13分許,在前揭協會面交款3萬2,000元予被告 3萬2,000元 4 陳樂名 1.109年4月6日18時30分許 2.109年4月8日 1.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陳樂名佯稱:願出售iPhone 11行動電話2支等語,告訴人遂陷於錯誤,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交付現金37,100元予被告。 2.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陳樂名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Max行動電話1支等語,告訴人陳樂名遂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8日,匯款30,000元至被告指定前揭同案被告張芳愷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37,100元 2.30,000元 5 賴昱村 109年4月7日1時38分許 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賴昱村佯稱:願出售MacBook Air13吋128G 1台等語,告訴人賴昱村遂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10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崙市場交付27,000元予被告 27,000元 6 鄭雅玲 109年4月4日23時許 向告訴人鄭雅玲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256G 1支、iPhone 11 64G1支、Air Pods Pro3組等語,告訴人鄭雅玲遂陷於錯誤,在前揭協會交付60,800元予被告 60,800元 7 KOSSONOGI ORI 109年3月21日 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KOSSONOGIORI佯稱:願出售MacBook Air 512G 1台等語,告訴人KOSSONOGI ORI遂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23日,在前揭協會門口交付34,600元予被告 34,600元 8 朱翊文 1.109年3月27日13時49分許 2.109年3月底 1.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朱翊文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Max 256G行動電話1支等語,告訴人朱翊文遂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27日16時21分許,在前揭協會地下1樓交付39,000元予被告(又於109年3月27日晚間某時向告訴人朱翊文稱:願出售iPhone 11 128G行動電話2支等語,於109年3月27日19時46分許,以網銀轉帳37,800元至被告指定之前揭同案被告賴秉睿所申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於109年3月27日有交付此行動電話2支予告訴人朱翊文) 2.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朱翊文佯稱:廠商要銷售多餘行動電話份額,是否追加,願多送1副蘋果耳機等語,告訴人朱翊文遂陷於錯誤追加購買iPhone 11 64G行動電話3支,於109年4月3日20時30分許,在前揭協會門口交付48,900元予被告 1.39,000元 2.48,900元 9 簡晉偉 109年4月6日21時25分許 以之前購買行動電話均有依約付款,取得告訴人簡晉偉之信任,向告訴人簡晉偉佯稱:欲購買iPhone 11 Pro 256G行動電話1支,Air Pods Pro藍牙耳機4組、Real Me XT行動電話1支,要向公司請款,再請會計到店付款等語,告訴人簡晉偉遂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前述商品,價值分別為38,000元、7,800元(乘4)、7,300元 詐取iPhone 11 Pro 256G行動電話1支,Air Pods Pro藍牙耳機4組、Real Me XT行動電話1支(價值分別為38,000元、7,800元(乘4)、7,300元 編號 訂購人 犯罪時間 施用詐術之犯罪方式 詐騙金額 1 翁芊智 109年3月27日11時14分許 郭昶成向友人即翁芊智佯稱:有沒有朋友要買iPhone商品,將於109年4月14日交付商品等語,翁芊智遂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凌晨0時47分許,下單19樣商品,並於同(30)日1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面交20萬2,000元予郭昶成。 20萬2,000元 2 馬尉寧 109年4月11日 郭昶成向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德州撲克協會認識之友人即馬尉寧佯稱:有沒有要買MacBook Air、MacBook Pro商品等語,馬尉寜遂陷於錯誤,下單購買MacBook Air、MacBook Pro商品,並依指示於同年4月11日下午3時56分許,匯款2筆款項至郭昶成指定前揭被告張芳愷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3萬6,000元 2.2萬7,000元 3 張芷榕 109年4月間 郭昶成向在德州撲克協會認識之張芷榕佯稱:有沒有要買全新蘋果商品iPhone 11 Pro Max商品等語,張芷榕遂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並依指示於同年4月6日下午4時13分許,在前揭協會面交款3萬2,000元予郭昶成。 3萬2,000元 4 陳樂名 1.109年4月6日18時30分許 2.109年4月8日 1.郭昶成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樂名佯稱:願出售iPhone 11行動電話2支等語,陳樂名遂陷於錯誤,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交付現金37,100元予郭昶成。 2.郭昶成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樂名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Max行動電話1支等語,陳樂名遂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8日,匯款30,000元至被告指定前揭被告張芳愷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37,100元 2.30,000元 5 賴昱村 109年4月7日1時38分許 郭昶成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賴昱村佯稱:願出售MacBook Air13吋128G 1台等語,賴昱村遂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10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崙市場交付27,000元予郭昶成。 27,000元 6 鄭雅玲 109年4月4日23時許 郭昶成向鄭雅玲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256G 1支、iPhone 11 64G1支、Air Pods Pro3組等語,鄭雅玲遂陷於錯誤,在前揭協會交付60,800元予郭昶成。 60,800元 7 KOSSONOGI ORI 109年3月21日 郭昶成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KOSSONOGI ORI佯稱:願出售MacBook Air 512G 1台等語,KOSSONOGI ORI遂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23日,在前揭協會門口交付34,600元予郭昶成。 34,600元 8 朱翊文 1.109年3月27日13時49分許 2.109年3月底 1.郭昶成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朱翊文佯稱:願出售iPhone 11 Pro Max 256G行動電話1支等語,朱翊文遂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27日16時21分許,在前揭協會地下一樓交付39,000元予郭昶成(又於109年3月27日晚間某時向朱翊文稱:願出售iPhone 11 128G行動電話2支等語,於109年3月27日19時46分許,以網銀轉帳37,800元至被告指定之前揭被告賴秉睿所申設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郭昶成於109年3月27日有交付此行動電話2支予朱翊文) 2.郭昶成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朱翊文佯稱:廠商要銷售多餘行動電話份額,是否追加,願多送一副蘋果耳機等語,朱翊文遂陷於錯誤追加購買iPhone 11 64G行動電話3支,於109年4月3日20時30分許,在前揭協會門口交付48,900元予郭昶成。 1.39,000元 2.48,900元 9 簡晉偉 109年4月6日21時25分許 郭昶成以之前購買行動電話均有依約付款,取得簡晉偉之信任,向簡晉偉佯稱:欲購買iPhone 11 Pro 256G行動電話1支,Air Pods Pro藍牙耳機4組、Real Me XT行動電話1支,要向公司請款,再請會計到店付款等語,簡晉偉遂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前述商品,價值分別為38,000元、7,800元(乘4)、7,300元。 詐取iPhone 11 Pro 256G行動電話1支,Air Pods Pro藍牙耳機4組、Real Me XT行動電話1支(價值分別為38,000元、7,800元(乘4)、7,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