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長亨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鍾佳亨、陳孟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長亨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佳亨 代 理 人 陳澤榮律師 被 告 陳孟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71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 第1954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 請人即告訴人長亨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陳孟萱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9541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下稱本案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716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之聲請(下稱本案駁回再議處分),嗣上開再議駁回處分書,於同年10月8日郵務送達該處分書後,聲請人即委任 律師於同年10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並有高檢署上開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核其聲請合於再議前置原則及強制律師代理之要件,並於法定聲請期間提出聲請,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5至6樓,下稱王道媒體公司) 記者。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9年5月27日6時5分許,在王道媒體公司,以網路新聞發布主題名稱為「南霸天破功」系列1至4之報導(下稱本案系列報導),該報導內刊登載有如附表壹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生損害於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㈠狀」所載(詳如附件)。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 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五、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定有明文。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 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 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 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意旨參照)。是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 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 」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適當之評論」者,是一 種意見的表達,而非僅為單純事實之指摘傳述,其所評論之事,必須要與評論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一併公開陳述,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客觀之通念;因之,批評評論是否適當不能僅考慮單一因素,應視評論者使用之措詞是否中肯持平,有無使用挑動偏激情緒之字眼及其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名譽為目的等因素一併加以考量。是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乃在保障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使人民能獲得多元資訊,而有助於作出較合理之決斷,並能因此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法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雖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如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等規定,然若行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僅對於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論,縱使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即非得逕以刑責相繩。 六、被告固坦承其任職於王道媒體公司擔任記者,於109年5月27日6時5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之王道媒體公司內,以網路設備刊登新聞標題為「南霸天破功」1至4之本案系列報導,內容包括如附表壹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我所為本案系列報導均有採訪為查證,並有親自前往聲請人之愛買量販店永春店與聲請人專櫃人員對話,確認聲請人之銷售方式,且參觀課程美容室,至於報導內容提及有被害人150人亦係採訪所得,已盡客觀合理之查 證義務,要無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及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任職於王道媒體公司擔任記者,於109年5月27日6時5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之王道媒體公司內,以網路設備刊登新聞標題為「南霸天破功」1至4之本案系列報導,內容包括如附表壹內容欄所示之文字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臺北地檢110年度他字第9號卷(下稱第9號卷)第31至41頁、臺 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541號卷(下稱第19541號卷)第25 至27頁】,並有本案系列報導、公司基本資料(王道旺台公司)之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見第9號卷第75至77頁、第79至82頁、第89至93頁、第97至99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被告所為本案系列報導如附表壹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業經被告於本案系列報導前之109年5月18日,前往告訴人之仙朵瑞拉愛買量販店永春店實際消費體驗,且經被告採訪本案系列報導中所提及消費者吳小姐、黃小姐、林小姐等情,有被告與上開永春店店員於109年5月18日之對話如附表貳內容欄所示、採訪消費者之內容如附表參內容欄所示,並有錄影光碟及譯文在卷可參(見第19541號卷第81至85頁、第87至89 頁、第95至99頁、第105至107頁)。觀諸如附表貳內容欄所示之對話內容,聲請人之店員於提及「體驗」後,隨即提及「課程」、「產品」,亦對於被告詢問「課程裡面包含產品」乙節,聲請人之店員未加否認,甚且肯定可以買課程、東西,且如附表參內容欄所示之採訪過程,受採訪者吳小姐、黃小姐、林小姐皆有提及與聲請人之消費爭議,甚且採訪過程中,受訪者確有提及受害人有150人、消費金額達7、80萬元等情。況且,本案系列報導係聲請人與消費者之消費爭議為報導,並攸關聲請人是否有以不實話術為銷售手法,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以,依被告提出本案系列報導採訪過程之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方為本案系列報導,難認被告於本案系列報導係基於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所為,自無由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相繩。 七、綜上所述,臺北地檢檢察官所為本案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檢察長所為本案駁回再議處分,已就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之告訴理由予以斟酌,詳予調查證據,並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處分所載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參諸上開規定,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理由㈠狀。 附表壹: 編號 內容 一 系列1報導記載:「……除了體驗券外,臉部美容及身體按摩課程如何收費?兩名櫃姐異口同聲說『妳體驗了才知道』。但事實上,櫃姐賣的關子正是設好的圈套」 二 系列2報導記載:「……而高價購買的按摩課程卻變成5罐保養品,她覺得情況太誇張,當場報警」、「……經絡按摩當場變保養品,黃小姐瞬間傻眼,她到警局報案時,一名女警聽完後無奈表示『又是她們啊』。顯見業者與顧客糾紛相當多」 三 系列3報導記載:「……,追查下發現光是淡水區的受害人就超過150人。」、「……,除了10多位受害者出席外」、「……,最高花費7、80萬購買美容或美體課程」 附表貳: 內容 …… 店員:嘿啊,妹妹你願意來做臉嗎? 被告:做臉,這裡有? 店員:有阿有阿有阿。 被告:有做身體?我比較喜歡……也是經絡的嗎?我朋友想做經絡的。 店員:我們就是做經絡的,還有…… 被告:然後我是買你們的產品? 店員:那你來做體驗看看。 …… 被告:挖賽沒有想到別有洞天,然後你們產品都用你們家的,所以只要跟你們買課程,不用買產品? 店員:產品我們……課程裡面就會包含產品了。 被告:課程裡面包含產品? 店員:這才有辦法做。 …… 被告:所以只要跟你們買課程、東西,就用你們的東西,就不用多買了? 店員:對,當然阿,是這樣子阿。 …… 附表參: 編號 採訪對象 內容 一 吳小姐 …… 吳小姐:我是108年的1月27號,在那個家樂福二樓就是買完東西經過那邊,剛好張艷麗過來推銷:「姊姊,你一定會全身痠痛,我來幫你做一個按摩就是介紹你一個課程很便宜,就先體驗價399,你體驗一下,對,身體、身體399體驗價……就是950一堂課,那時候是這樣子?你說,你花多少錢,十幾?我總共是簽三年,136,800。他就是一個月,一個月刷卡,就是一個月付3800塊,這樣子 …… 被告:然後,你簽完了之後,就後來都有預約到他們可以做課程嗎?還是完全沒有? 吳小姐:恩,有時候還是沒有,有時候他會說,出國有事情,不然就是他們那邊淹水機器不能用。 被告:這個也可以,阿不是三樓,怎麼淹水啦。 …… 被告:後來你有去報案對不對? 吳小姐:對,我們就是3月6號,我們集體去報案的。 被告:淡水嗎? 吳小姐:對,但是在淡水分局。 被告:然後是告他詐欺? 吳小姐:對,告他詐欺。 …… 二 黃小姐 …… 黃小姐:我並沒有想要簽,那最主要簽是因為他說這兩年就是可以來做身體護理方面的服務,筋絡按摩對,一個月可以去3次,那就是兩年總共72次,不限時間作完為止,我的是比較單純的身體護理6萬8400,沒有,我是……他是幫我用分期,分期,分24期,對就是因為兩年分24期。 …… 黃小姐:在淡水的家樂福,那是他們的美容顧問叫張艷麗,他直接來跟我說,他們現在有做一個體驗,身體護理的體驗價,我們就先去跟他們約時間,25號當天就先去跟他預約時間,然後確認就是他,399,就是他給你,他先讓你感受他們的儀器,因為他們說他們有一套儀器,是可以讓你的氣結全身舒暢,然後可以通、可以去看你的全身哪裡有氣結的部分,可以去通你的經骨紓絡。 …… 黃小姐:……我們只是很單純的改去蘆洲區服務看看,那服務的也OK,我們就繼續讓他服務完就好了,我們一般都是這樣的心態,我們就結束就好了,可是去到那邊之後,他完全沒有要讓我們在那邊做服務,沒有,完全沒有讓我想要在那邊做服務的意思,他就是拿了好多瓶瓶罐罐,大概五瓶,然後500ML,他就說,這就是你的產品,對,那你這些產品用完就沒了,那就開始有爭議了阿,就跟他說,我買得不是這些產品,我買得是課程,我要做滿七十二次的課程…… 三 林小姐 被告:先幫我們講一下,你自己被騙多少錢。然後你了解,我們這些受害人有多少人,光是淡水地區、蘆洲地區就有多少人,然後他們大家深刻都是什麼? 林小姐:好,我來跟大家報告一下,在淡水區,總共有一百五十個人受害,都是一些婆婆媽媽、女性,那在的話,所有的受害者裡面有名人,這個不方便講啦。 …… 被告:每個人大概都損失多少? 林小姐:差不多,短短幾個月有好幾千萬,那一百五十個人,有的是四萬塊,有十幾萬,也有三十幾萬,他們還有七八十萬了,三四千萬跑不掉,是這樣子。 …… 被告:……他們有什麼話術,讓你們覺得就是真的,那時 林小姐:好,我剛剛講一下,就是在家樂福的時候,我跟我先生在二樓喝咖啡,那他們設櫃是在二樓地方,那他的前,等於是他的前線就是一櫃就是一位推銷的業務員,主動過來就是我就是喝咖啡的地方。直接推銷說,他們是賣經絡課程的,再來的話,一是他有寫個單子,等於是說叫我們主動去找,這這一位就是張艷麗,那再來的話,也是他推銷,等於是,譬如說,所謂簽約者就是李稟賦。他講說,他們比如說經絡課程就專門,就是有就是推拿,再來也有紫外線或紅外線之類的,那也有拔罐之類的,對,太空艙也是有是這樣,那等於是一個月消費一個月的經絡課程,等於是一個月三四次是這樣子。那如果說精油不夠的話,公司會再補就對了,我們所……我們每個受害者都是買經絡課程,不是他們所所講的是保養品,完全是錯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