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黃志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18號 自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黃志芳 自訴代理人 莊友翔律師 陳誌泓律師 王龍寬律師(嗣終止委任) 被 告 馮正青 選任辯護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馮正青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為我國經濟部結合民間工商團體所設立之財團法人,以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等事宜為宗旨,於民國108年規劃裁撤其 所營運之科威特台灣貿易中心(下稱科威特台貿中心),至109年10月11日,科威特台貿中心正式裁撤,相關業務由杜 拜台灣貿易中心(下稱杜拜台貿中心)辦理,並依科威特勞工法令規定,於裁撤前3個月通知所有當地雇員有關裁撤之 決定及不續聘之通知,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前開裁撤之通知對象亦包括孟加拉籍、前於科威特台貿中心擔任司機及行政職之訴外人Kamaluddin Magedul Hague(下稱Kamal),Kamal除亦受書面通知將不再繼續僱用外,亦領有科威特台貿中心發給之資遣費約3163科威特第納爾(下稱科威特幣或第納爾)在案,是科威特台貿中心所有撤館程序皆合乎當地法令。詎被告馮正青基於加重誹謗自訴人之犯意,以「Knight Feng」為名,在Facebook網站,分別於110年度1月18日、同 年1月30日、同年2月8日,公開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不 實指摘自訴人負責營運之科威特台貿中心未妥適處理Kamal 去留問題,致其一家人非法居留科威特,已影響我國外交形象及關係,其不實言論包括:㈠「孟加拉籍男雇員則面臨想回國沒飛機只能全家淪為非法居留」、「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長簽證,但需權責主管發文」、「撤館程序還有未爆『重大瑕疵』」、「反正長官們可以回家升官」(如附表 編號1);㈡「當事人身為台灣駐外單位雇員,多年來幫台灣 說好話,現在反被台灣丟包」、「人家只希望你出公文讓代表處好做事,又不是找你要錢」、「丟國家臉」(如附表編號2);㈢「外館雇員人球事件」(如附表編號3);㈣「不希 望弄到更丟臉」(如附表編號4),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若不能提出證據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之程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110 年1月18日、同年1月30日及同年2月8日在Facebook網站發表如附表「文章內容」欄所示之言論、Kamal科威特居留證、 科威特台貿中心通知Kamal不續聘通知書及中文譯文、Kamal領取科威特台貿中心發給資遣費之簽收單及中文譯文、自訴人所屬之李惠玲副秘書長(Elina Lee)於110年2月8日下午1時8分在附表編號4所示文章下方之留言、我國駐科威特辦 事處黃冠貯秘書與自訴人所屬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間於110年1月10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締概資訊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擔任締概資訊有限公司CEO之名 片、自訴人所屬行政業務處之簽稿、自訴人101年11月26日 外政字第10110009358號函、Kamal於110年1月8日致杜拜台 貿中心主任王信雄之電子郵件及中文譯文、Kamal於110年2 月23日致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函文及中文譯文、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於110年2月18日與科威特當地律師Jafer 之對話紀錄及中文譯文、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於109年12月9日與我國駐科威特辦事處黃冠貯秘書之對話紀錄、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於110年1月22日、同年2月4日及同年4 月25日與Kamal之對話紀錄暨中文譯文、自訴人於110年4月27日匯款700第納爾予Kamal之匯款單及中文譯文等為其主要 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Facebook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惟堅詞否認涉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 五、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揭時間,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5頁),並有該等文章內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5至51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Kamal自101年11月1日起受雇於自訴人營運之科威特台貿中心 ,嗣自訴人因裁撤科威特台貿中心,而不續聘包含Kamal在 內之當地雇員,並於109年12月1日發給Kamal資遣費3163第 納爾,嗣Kamal之簽證於110年3月8日到期,自訴人營運之杜拜台貿中心復於110年4月27日再匯款700第納爾予Kamal等情,有Kamal科威特居留證、科威特台貿中心通知Kamal不續聘通知書及中文譯文、Kamal領取科威特台貿中心發給資遣費 之簽收單及中文譯文、自訴人所屬行政業務處之簽稿、自訴人101年11月26日外政字第10110009358號函、110年4月27日匯款700第納爾予Kamal之匯款單及中文譯文等(見本院卷一第35、37至39、41至43、151至154、155頁,卷二第39至41 頁)在卷可參,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堪認定。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所謂「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是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至於「意見表達」部分, 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 ㈢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所示「反被台灣丟包」、編號3所示「外館雇員人球事件」之言論: 1.自訴人主張科威特台貿中心已合法終止與Kamal之僱傭關 係,Kamal僅需取得離境證明文件,即可自行向旅行社訂 機票離境,且自訴人曾針對Kamal延長簽證之事諮詢當地 律師,並與我國駐科威特代表處人員討論延長Kamal簽證 事宜,另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亦向Kamal表示科威特 台貿中心已裁撤而無法更新簽證,並告知Kamal簽證到期 繳納罰款後仍能返回孟加拉,另提供700第納爾予Kamal,故Kamal並非遭丟包亦非人球等情,雖已提出科威特台貿 中心通知Kamal不續聘通知書、Kamal領取科威特台貿中心發給資遣費之簽收單、我國駐科威特辦事處黃冠貯秘書與自訴人所屬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間於110年1月10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於110年2月18日與科威特當地律師Jafer之對話紀錄及中文譯文、杜拜 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於109年12月9日與我國駐科威特辦事處黃冠貯秘書之對話紀錄、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於110年1月22日、同年2月4日及同年4月25日與Kamal之對話紀錄暨中文譯文、110年4月27日匯款700第納爾予Kamal之匯款單及中文譯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7至39、41至43、55、161、163、165至171頁,本院卷二第33、35至37、39至41頁),惟自訴人所提出Kamal於110年1月8日致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157至158頁,卷二第29至30頁)表示:「杜拜台貿中心親愛的王主任,我是Kamal Udinn.我寫這封信是為了請你協助我及我的家人們延長簽證。因為COVID-19,科威特突然改變了簽證政策。雖然我已找到新工作,但經嘗試,科威特政府還是不准我的簽證從公部門轉換到私人部門。如果我無法取得效期仍有6個月以上的簽證,我太太及女兒即無法換發 新簽證。我的簽證現在即將到期。我太太及女兒的簽證則已經於去年11月到期。罰款為每天8第納爾,我已經為此 支付超過600第納爾。我必須支付這筆罰款持續到我取得 機票返回我的國家為止。於此同時,我及我的家人如無有效的簽證,則沒有一家旅行社或航空公司會賣機票給我們。我的家人只能被科威特警察驅逐出境(這是我絕對不希望他們受到的待遇)。科威特政府則會向孟加拉大使館索取相關費用。我相信在這個問題上,孟加拉大使館也會和臺灣駐科威特代表處聯繫,如此一來,縱使外貿協會的辦公室已經關閉,這對外貿協會仍然是個問題。如你所見,因為在簽證轉換的新規定施行後,疫情封鎖及科威特台貿中心關閉,我的家人及我都被困在科威特,且將被視為非法移民,只因為我無法展延工作契約。目前的情況是,不管我們想要留在科威特或離開科威特,我們都需要有效的簽證。你是我老闆,在科威特現行新規定及臺灣駐科威特代表處的意見下,現在只有你可以幫我。你能提供我一份短期工作合約嗎?臺灣駐科威特代表處的秘書Milad先生 告訴我,只要你可以提供工作合約給我,臺灣駐科威特代表處將立刻幫我申請簽證。Milad先生也跟臺灣新任代表 討論過此事,代表也持相同意見。我不需要薪水。我可以做任何你要我做的事情。這份工作合約只將用於代表處,而與科威特政府無關。並不會造成你的麻煩。王先生,我自科威特台貿中心成立後為其工作9年。無論台貿中心的 主任要我做什麼,我都有做到。我為了外貿協會及我的家人非常努力工作。請將此視為人道救援以幫助我和我的家人非常感謝。」等語,依Kamal上開所述,其妻、女之簽 證已逾期,其個人之簽證亦將到期,而有非法居留科威特並遭裁罰之困境需向杜拜台貿中心求援;所謂「丟包」,係指遭棄置不理之意;「人球」,則係指無人願意照顧或收留者,是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僅有自訴人營運之杜拜台貿中心能協助Kamal延長工作簽證,卻未妥善協助,而發 表言論認Kamal有遭「丟包」之情形,致Kamal陷於孤立無援之「人球」處境,難謂被告有何損害自訴人名譽之加重誹謗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 2.自訴人雖主張已於110年1月26日向被告說明Kamal居留申 請及簽證核發事宜係科威特政府裁量範圍,非自訴人所得置喙,亦向被告表明我國駐科威特代表處從未承諾Kamal 將協助其處理延長及申請簽證事宜,故並無被告所稱「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長簽證,但需權責主管發文」之事實等情,而被告卻續於110年1月30日、同年2月8日再發表附表編號3、4所示言論,參以自訴人所屬之李惠玲副秘書長於Facebook網站被告所為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下方 貼文「無飛機、無法回國說並非事實」等語,可見被告有加重誹謗自訴人之故意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53頁), 然縱自訴人已向被告澄清其所認知之事實,暨自訴人所屬之李惠玲副秘書長所為之上開貼文,惟與Kamal所述之上 開事實尚有不同,而被告依據自訴人、Kamal各自所述, 於分析判斷後,基於其確信而發表言論,尚難以自訴人曾向被告澄清說明,而遽認被告有加重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故意。 ㈣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所示「丟國家臉」、編號4所示「弄到更丟臉」之言論: 1.自訴人為貿易推廣機構,係由經濟部結合民間工商團體成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以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為設立宗旨,前在科威特營運科威特台貿中心,並於109年10月11 日裁撤科威特台貿中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自訴人雖為民間機構,惟其營運之科威特台貿中心裁撤後,是否妥善安置外籍雇員,事涉我國之國際形象,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2.觀諸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章內容:「去年8/25科威特政府宣佈,政府單位聘用外籍員工的簽證,不可簽轉私人企業,而科威特台貿中心是以駐科威特代表處下屬單位的名義掛牌,等同政府單位,因此撤館之後雇員無法轉職私企,而逾簽罰金每人(包含名下家眷)每天8科威特幣(約740台幣).兩位雇員當中,菲律賓籍女雇員轉簽為丈夫名下家眷不受此限制」、「當事人多次向杜拜台貿中心求助,希望在可以順利離境前不用面對持續增加的罰金及日後被遣返的風險,至今沒有明確回應」、「身為業主的駐外單位,對於從2012年籌備開館前就聘任到撤館最後一天的老員工的困境,竟然是這種態度.」、「這事已經在當地外 交圈傳開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最後要被遣返,孟加拉大使一定會找代表處算帳,已被拔掉外交待遇近二十年的代表處,只會更加被邊緣化」、「貼文只為救人,所有內容歡迎查證,代表處和和權責單位的電話和e-mail都可以在官網上查到,需要當事人的聯絡方式我也可以提供」、「我幹嘛淌這混水?當年科威特台貿中心籌備開館前期剛好是我從資策會科威特辦公室負責人身份離職之前,有支援貿協開館籌備事宜,後來一直往來這些國家,也跟當事人有足夠交情」;再參諸被告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文章內容:「稍早接獲科威特當地友人通知,當事人夫妻因精神 壓力過大輪流病倒,昨天(1/29)妻子欲緊急就醫,卻因簽證過期遭公立醫院拒收.」、「各位與科威特有往來的產 官學研界朋友,如有任何可能幫得上忙的管道,敬請不吝提供.感激不盡」、「當地不同社交圈的友人告知,這事 在科威特已經傳開了,除了我和當地友人想辦法協助外, 隨狀況惡化,已有不同國籍的在地社團發起捐款,相信已經有僑胞告知台灣駐科威特代表處了.這也是我一開始麻 煩臉書善心人士幫忙傳達」、「這本來不干我事,之所以冒著被查水表的壓力還要把這件事講出來,原因很簡單,一個跟新北市人口差不多的國家,八卦真的傳很快,名聲 和人脈真的很重要.當地有往來的廠商們分別來問,如果 不做點什麼,被貼上標籤的話,未來怎麼繼續在那個市場 混?」,而被告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文章提及Kamal夫妻 生病一事,核與Kamal於110年1月22日傳送予杜拜台貿中 心主任王信雄之訊息:「嗨,老闆,對不起。從昨天晚上開始,我的血壓178-97,血糖16,在沙巴醫院14號病房4 號床。我太太及女兒的簽證於2020年11月7日到期」等語 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65頁,卷二第35頁),足認被 告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之動機及目的係在聲援Kamal,及對 於Kamal配偶簽證逾期而就醫受阻一事對外求援,難認被 告主觀上有何誹謗自訴人之故意,且細譯被告所為附表言論之脈絡,「丟國家臉」、「不希望弄到更丟臉」等言論,係指若未妥善安置Kamal,將使我國國際形象受損或不 利於國際貿易之推廣,此部分並非不實言論,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評論,難認被告有加重誹謗之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 ㈤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所示「孟加拉籍男雇員則面臨想回國 沒飛機只能全家淪為非法居留」之言論: 自訴人固主張Kamal僅需取得離境證明文件,即可自行向旅 行社訂機票離境,並非無飛機、無法回國等情,雖提出我國駐科威特辦事處黃冠貯秘書與自訴人所屬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間於110年1月10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5頁)。惟Kamal妻、女之簽證已於109年11月到期,因Kamal展延工作簽證之困境,導致其妻女於109年11月後續留科威特屬非法居留,面臨每日8第納爾之罰款,且因屬非法 居留狀態,倘欲返回孟加拉,沒有航空公司與旅行社願意賣票給Kamal一家人等情,有上開Kamal於110年1月8日致杜拜 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157至158頁,卷二第29至30頁)可參,依Kamal上開所述,堪認被告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之上開言論屬實,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加重誹謗之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 ㈥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所示「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 長簽證,但需權責主管發文」之言論: 自訴人固主張:我國駐科威特代表處從未承諾Kamal將協助 其處理延長及申請簽證事宜,故被告之上開言論不實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頁)。惟依Kamal於110年1月8日致杜拜台貿 中心主任王信雄之電子郵件所載:「臺灣駐科威特代表處的秘書Milad先生告訴我,只要你可以提供工作合約給我,臺 灣駐科威特代表處將立刻幫我申請簽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7至158頁,卷二第29至30頁),堪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之上開言論屬實,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加重誹謗之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 ㈦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所示「撤館程序還有未爆『重大瑕疵』 」之言論: 原告固主張科威特台貿中心撤館程序一切合法,並無未爆之重大程序瑕疵云云。惟自訴人是否妥善處理外籍雇員安置問題,事涉我國國際形象,應認具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尚難認被告發表上開言論有加重誹謗自訴人之主觀犯意。 ㈧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所示「反正長官們可以回家升官」之 言論: 自訴人固主張被告上開言論不實,詆毀自訴人及相關人員名節云云。惟觀諸被告發表文章之前後文:「這事已經在當地外交圈傳開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最後要被遣返,孟加拉大使一定會找代表處算帳,已被拔掉外交待遇近二十年的代表處,只會更加被邊緣化.反正長官們可以回家升官,台灣 形象?就用報喜不報憂的新聞稿蓋掉吧.」,其真意係指縱 使Kamal最後被遣返回孟加拉,仍無礙代表處主管之仕途, 此部分之言論應屬意見表達,難認被告有加重誹謗之主觀犯意。 ㈨關於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所示「人家只希望你出公文讓代表處 好做事,又不是找你要錢」之言論: 觀諸Kamal於110年1月8日、同年2月23日致杜拜台貿中心主 任王信雄之電子郵件及函文(見本院卷一157至159頁,卷二第29至31頁),均係請求杜拜台貿中心協助延長簽證,而未提出任何金錢援助之需求,是被告上開言論核與事實相符,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加重誹謗之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六、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之上開事證,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加重誹謗犯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刊登時間 文章內容 證據出處 1 110年1月18日上午7時24分 為台灣賣命的下場是淪為非法居留, 這算哪門子 Taiwan Can Help?? (請有認識外貿協會或外交部高層的朋友協助轉達,在鬧更大之前趕緊處理) 前年11月,由外貿協會負責營運的科威特台灣貿易中心決定裁撤,去年10月辦公室租約到期正式撤館.原任駐地主管在決定撤館之前就因「不明原因」提前結束任期回台,由杜拜台貿中心兼管.疫情爆發後,撤館程序交由駐科威特代表處及當地雇員處理. 去年8/25科威特政府宣佈,政府單位聘用外籍員工的簽證,不可簽轉私人企業,而科威特台貿中心是以駐科威特代表處下屬單位的名義掛牌,等同政府單位,因此撤館之後雇員無法轉職私企,而逾簽罰金每人(包含名下家眷)每天8科威特幣(約740台幣).兩位雇員當中,菲律賓籍女雇員轉簽為丈夫名下家眷不受此限制,但孟加拉籍男雇員則面臨想回國沒飛機只能全家淪為非法居留. 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長簽證,但需權責主管發文.但當事人多次向杜拜台貿中心求助,希望在可以順利離境前不用面對持續增加的罰金及日後被遣返的風險,至今沒有明確回應. 暫不論撤館程序還有未爆「重大瑕疵」會需要原雇員就近協助(剛到任兩個月的駐科威特代表當然不會知道),身為業主的駐外單位,對於從2012年籌備開館前就聘任到撤館最後一天的老員工的困境,竟然是這種態度. 這事已經在當地外交圈傳開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最後要被遣返,孟加拉大使一定會找代表處算帳,已被拔掉外交待遇近二十年的代表處,只會更加被邊緣化.反正長官們可以回家升官,台灣形象?就用報喜不報憂的新聞稿蓋掉吧. #已簽不自殺聲明 #希望別被國防布 #續集梗已經埋好了 自證5 (本院卷一第47頁) 2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13分 為台灣賣命的下場是淪為非法居留(補充)有朋友私下問了一些問題,一併說明. 1.貼文只為救人,所有內容歡迎查證,代表處和和權責單位的電話和e-mail都可以在官網上查到,需要當事人的聯絡方式我也可以提供. 2.為什麼不就近尋求行政救濟?面對天龍產油國的官僚,現實條件下的最佳解法就是這樣,這點代表處也很清楚. 3.跟當地外交圈何干?當事人身為台灣駐外單位雇員,多年來幫台灣說好話,現在反被台灣丟包,知情人士一定會四處講,以下歡迎腦補.(舉例,左岸大使館會怎麼搞) 4.為什麼孟加拉大使館之後會找代表處算帳?如果真被遣返,發生費用科威特政府一定會找孟加拉大使館討,人家一定會來找代表處買單,你不乖乖付錢,人家往國內一報,台灣在孟加拉的駐外單位最好會好過.更別說僑民被欺負,搞不好這兩天人家大使就直接電話去給代表吃排頭. 5.權責單位可能擔心什麼?我也不懂.人家只希望你出公文讓代表處好做事,又不是找你要錢(更別說我提到的「重大瑕疵」可能會花更多錢),整件事就只是外館的館內事務(更別說上級單位竟然要看下屬單位臉色這種怪事),根本不用會簽到貿協台北總部或是外交部亞非司,館都已經撤了,就算真有誰要負責,代表處的立場也說得很清楚了. 6.我幹嘛淌這混水?當年科威特台貿中心籌備開館前期剛好是我從資策會科威特辦公室負責人身份離職之前,有支援貿協開館籌備事宜,後來一直往來這些國家,也跟當事人有足夠交情,更別說丟國家臉的事怎能裝死. 7.因為權責主管沒有回應,當事人已直接向貿協秘書長去信陳情,希望能儘快順利解決. #已簽不自殺聲明 #歡迎敲碗等續集 自證4 (本院卷一第45頁) 3 110年1月30日上午8時05分 外館雇員人球事件更新: 稍早接獲科威特當地友人通知,當事人夫妻因精神壓力過大輪流病倒,昨天(1/29)妻子欲緊急就醫,卻因簽證過期遭公立醫院拒收. 幾天來我與科威特當地的朋友們持續尋求各種方法協助,無暇顧及其他事. 各位與科威特有往來的產官學研界朋友,如有任何可能幫得上忙的管道,敬請不吝提供.感激不盡.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自證6 (本院卷一第49頁) 4 110年2月8日上午7時50分 外館雇員人球事件後續發展: 據友人轉達,當事人妻子在無法前往公立醫院就診也沒有合法保險可以給付的狀況下,只能自費前往昂貴的私立醫院就診並住院數天,已出院但又惡化,週末又再次自費入院.(離代表處不遠的Hadis醫院) 當地不同社交圈的友人告知,這事在科威特已經傳開了,除了我和當地友人想辦法協助外,隨狀況惡化,已有不同國籍的在地社團發起捐款,相信已經有僑胞告知台灣駐科威特代表處了.這也是我一開始麻煩臉書善心人士幫忙傳達(在此一併感謝)給相關高層而不是自己去找媒體的原因,就是不希望弄到更丟臉,可是現在... 這本來不干我事,之所以冒著被查水表的壓力還要把這件事講出來,原因很簡單,一個跟新北市人口差不多的國家,八卦真的傳很快,名聲和人脈真的很重要.當地有往來的廠商們分別來問,如果不做點什麼,被貼上標籤的話,未來怎麼繼續在那個市場混?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 #歡迎查證 #感謝關心我還活著 自證7 (本院卷一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