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昕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昕楷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鄭雅芳律師 被 告 方品堯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786號、110年度偵字第33號、第409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一、E○○犯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二、甲○○犯如附表二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三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貳、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二、甲○○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佰捌拾柒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E○○自民國109年4月10日前之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WHATSAPP暱稱為「冷血007」所屬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 組織,由其提供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高承楊申設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予詐欺集團使用(起訴書誤繕為「E○○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號】」),並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至詐欺集團指示之帳戶。E○○、「冷血007」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與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分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上開高承楊永豐銀行帳戶,E○○再將款項轉至該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之帳戶(就被害人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E○○轉帳之時間、地點及金額等節,詳如附表一所示) ,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 二、甲○○自109年4月間某時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經E○ ○邀集而與杜承哲(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訴字第 1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確定)一同加 入上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並與E○○、杜承哲、「冷血007」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與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E○○負責與詐 欺集團成員聯繫,並由甲○○負責收購附表二、三所示人頭帳 戶,杜承哲則依E○○、甲○○指示,整理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 登入帳號、密碼為易於記憶之數字(俗稱洗車),並確認人頭帳戶約定轉帳金額之上限,嗣由該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分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甲○○、杜承哲則分別依E○○指示將款項轉至該詐欺集團成員 指定之帳戶(就被害人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銀行名稱與帳號等情,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另甲○○ 、杜承哲轉帳之時間、金額等節,分別如附表二、三所示),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嗣經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調查而於109年11月13日15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查獲E○○,並扣得如附 表四之物。 三、案經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訴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被告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2人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就事實一部分: 就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E○○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30786偵卷一第31頁、他卷第182-183頁、本院訴字卷一154頁、卷二第85頁),並有如附表一各 該「證據及出處」欄位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及被告E○ ○與「冷血007」之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永豐商業銀行作業 處109年7月23日回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高承楊」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該帳戶網路銀行IP使用人資料可佐(33偵卷第255-260頁、30786偵卷一第129-140頁), 可作為其自白之補強證據所用,是被告E○○此部分任意性自 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故事實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E○○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就事實二部分: 就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E○○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 院訴字卷一154頁、卷二第85頁)、被告甲○○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4098偵卷一第20頁、卷二第71-79頁、本院訴字卷一154頁、卷二第8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杜承哲於警詢、偵查所證相符(4098偵卷二第3-9頁、第11-16頁、3720偵卷一第311-320頁、卷二第255-266頁、33偵卷第147-158頁、聲羈12卷第69-77頁),並有如附表二、三各該「證據及出處」欄位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及被告E○○與「冷血007」之對話紀錄、被告E○○與被告 甲○○、證人杜承哲之對話紀錄、 被告E○○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33 偵卷第255-260頁、30786偵卷一第145-223頁、第375-381頁、30786偵卷一第375-381頁),可作為其等自白之補強證據所用,是被告2人此部分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故事實二部分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至起訴書附表二、三誤繕及漏列部分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三所示。另告訴人f○○(即附表三編號14之被害人)雖具 狀陳稱:「我亦有因詐欺而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陳 憲民申設之元大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訴字卷一第421頁);惟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 上開帳戶係被告2人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是縱告訴人f○○同受 該詐騙集團詐欺而匯款5萬元,亦難認此部分與被告2人有關,是告訴人f○○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按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 洗錢行為。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第2425號、第3086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被告E○○、甲○○分別於109年4月10日前之某日、109年4月間起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被告2人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2人分別應就其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又被告2人於被害人受騙陷於錯誤匯 款後,即將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輾轉將贓款繳回詐欺集團,用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洗錢行為。是核被告2人所為: ⒈被告E○○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即被告E○○參與該詐欺集團後首 次參與詐欺取財),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於附表 一至三其餘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甲○○就附表編號二編號33所為(即被告甲○○參與該詐欺 集團後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至於附表二至三其餘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 ㈣共同正犯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共同意思所為,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行之必要。 ⒉就事實一部分,被告E○○雖未參與事實一所示犯行之全部部分 ,惟其與「冷血007」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案發時,各自分 擔事實欄所載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遂行詐欺附表一被害人財物之目的,顯見被告E○○與該集團成員 間就事實一所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就事實二部分,被告2人雖未參與事實二所示犯行之全部部分 ,惟其與同案被告杜承哲、「冷血007」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於案發時,各自分擔事實欄所載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遂行詐欺附表二至三被害人財物之目的,顯見被告2人與上開人等就事實二所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競合部分: ⒈被告E○○就附表一編號2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 與犯罪組織等罪;就附表一至三其餘部分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33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附表二至三其餘部分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又被告E○○、甲○○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33所為, 雖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惟2人參與犯罪 組織罪部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此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正的必要性,決定是否併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為在本件詐欺集 團尚非居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等重要角色,其等行為表現之危險性相較而言非屬嚴重,衡以2人前無犯罪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悟,對於未來行為之矯正改善,經此刑之宣告應屬可期,尚無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是起訴書認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數罪併罰: ⒈被告2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間內 ,分工由集團不詳成員以電話接連對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使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予詐欺集團成員,或由詐欺集團成員多次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移轉至其他人頭帳戶,各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應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E○○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77名被 害人行騙,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77罪)。 ⒊被告甲○○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二至三所示72名 被害人行騙,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72罪)。 ㈦刑之減輕: 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 ⑴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⑵查本案被告2人就所犯上開洗錢犯行,於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已如前述,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所 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屬想像競合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2人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 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是本案被告2人所涉洗錢部分於審理時均供述詳實,業 如前述,是就此部分減輕事由,自應由量刑時併予衡酌。 ⒉刑法第59條部分: ⑴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 照)。 ⑵被告E○○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E○○為單親家庭,由祖母及姑 姑撫養長大,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是認縱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449頁、卷二第128頁、第152頁);被告甲○○ 之辯護人則以:「被告甲○○犯後已坦承犯行,且積極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復無犯罪前科,又僅係依被告E○○指示為本案 犯行,是縱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168-169頁、卷二第128-129頁)。本院審酌被告E○○係與詐欺集團聯繫之人,而被告 甲○○則分擔購買人頭帳戶及將被害人受騙款項匯出等行為, 且單就被告2人於事實二共同持有人頭帳戶期間(附表二為109年10月7日至同年月21日;附表三為109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8日)即有逾70位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達1,466萬餘元,遑論被告E○○於事實一持有人頭帳戶期間(即109年4月10 日至同年月20日)亦有5位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達72萬餘 元,可見2人所為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是認2人之行為,犯罪情狀皆無可憫恕之情形,且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 重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二、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年,不思循 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由被告E○○先參與詐欺集團,並將附 表一被害人匯入款項轉出,嗣招攬被告甲○○及同案被告杜承 哲加入該詐欺集團,並由被告甲○○收購如附表二、三之人頭 帳戶,再由其與同案被告杜承哲依被告甲○○指示將被害人匯 入款項轉出,以此方式造成眾多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附表一之5位被害人共受騙72萬餘元;附表二、三之72位被害人 共受騙1,466萬餘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 ,量刑本均不宜從輕,且被告E○○就事實二部分,於偵查中 均否認犯行,直至審理中始坦承(就其所涉洗錢罪部分之自白,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規定減刑之事由);惟念 及被告2人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憑,而被告甲○○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被告E○○則就事實 一部分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就其等所涉洗錢罪部分之自白,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規定減刑之事由),且2人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調解結果詳附件所示,被告E○○均 未與附表一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兼衡被告E○○大學畢業, 先前為臨時工,月薪入2至3萬元,經濟狀況不佳;被告甲○○ 二專肄業,先前駕駛白牌計程車,月薪5至6萬元,經濟狀況不佳,有2名未成年子女小孩需撫養等一切情狀(本院訴字 卷二第130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 肆、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 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次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 號判決同此意旨)。 ㈢再按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如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所稱負共同沒收之責,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 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 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即係平均分擔之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事實一部分: 被告E○○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一部分固詐得如附表一 之款項,惟參酌被告E○○於本院羈押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均供 稱:「被害人匯款經其轉出後即可獲得1%作為報酬」(367 聲羈卷第34頁、本院訴卷一第156頁),又事實一之被害人 共匯入72萬9,932元,是認此部分被告E○○取得7,299元之犯 罪所得(72萬9,932*1%=7,299)。 ㈤事實二部分: 被告2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二部分固詐得如附表二 、三之款項,且公訴意旨認:「經事實二之被害人匯款而分別由被告甲○○及同案被告杜承哲轉出後,被告E○○可獲取10% 作為報酬,其再給予被告甲○○4%作為報酬,並由被告甲○○支 付附表三匯款金額之1%予被告杜承哲充作報酬」等語。然被告E○○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此報酬分配比例,陳稱:「此 部分我雖可獲得10%,但會分給被告甲○○8%至9%,僅取得1% 至2%」(本院訴卷一第156頁),惟查: ⒈被告甲○○雖於110年1月11日警詢、110年2月3日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中表示報酬分配情形詳如公訴意旨上開所指(4098偵卷一第13-14頁、30786偵卷四第477頁、本院訴卷一第156頁),惟其於110年1月12日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中陳稱:「加入該詐欺集團後,初始僅作網銀轉帳,未提供人頭帳戶,是取得2%,嗣改為提供帳戶並將款項轉出,即可獲得8%作為報酬」、「因人頭帳戶買賣及被害人款項不及轉出而遭凍結,我需要負責賠償,故我分得7%,杜承哲則分得1%」、「就我與被告E○○之對話紀錄中(即截圖編號1042),我於109年10 月12日表示『第一今天5000+10000+30000+600000+650000=00 00000*0.92=0000000』,是指第一銀行今天收款的總金額,其中8%是我的部分」(4098偵卷二第72-75頁、4098偵卷二 第107頁),並有被告2人之對話紀錄可憑(33偵卷第180頁 )。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杜承哲於110年1月12日警詢、110年1月26日偵查及110年1月12日本院羈押訊問中證稱:「被告甲○○是我 的老闆,我負責幫他顧網銀入帳,只要有工作就是領當天經手金額的1%」、「有少數情況被告E○○是給我們9%」、「就 我與被告E○○之對話紀錄中(即截圖編號611),我表示『500 00+50000+50000+50000+50000+50000+342885+50000+50000+10000+35000+100000+3000=890885』、『890885*0.08=71270』 、『890885*0.92=819614』,其中890885是當天被害人匯入之 款項,其中總金額*0.08是被告甲○○之報酬,而總金額*0.92 是要回給被告E○○」(4098偵卷二第12頁、第15-16頁、聲羈 12卷第74頁、3720偵卷二第256頁),並有被告E○○與證人杜 承哲之對話記錄可憑(30786偵卷四第343頁)。 ⒊被告2人於附表二之犯罪所得分配情形: 被告甲○○將附表二之被害人受騙款項轉出期間係109年10月7 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而依其與被告E○○之對話紀錄所示( 即截圖編號969、1042、1042、1060),被告甲○○分別於109 年10月18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2日提及「總金額*0.92 」(4098偵卷一第267頁、第303頁、第313頁、33偵卷第180頁),則依被告甲○○就其等對話紀錄之解釋,足見就附表二 部分,被告E○○係分得2%,被告甲○○則取得8%,而此部分被 害人受詐欺金額共909萬5,477元,則被告E○○之犯罪所得為1 8萬1,909元(909萬5,477*2%=18萬1,909),被告甲○○之犯 罪所得為72萬7,638元(909萬5,477*8%=72萬7,638)。 ⒋被告2人於附表三之犯罪所得分配情形: 同案被告杜承哲將附表三之被害人受騙款項轉出期間係109 年10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止,而依其與被告E○○之對話紀 錄所示(即截圖編號458、406、407),同案被告杜承哲分 別於109年11月4日、同年月5日雖提及「總金額*0.91、總金額*0.09」(3720偵卷一第80頁、第93頁),惟其於109年10月29日亦提及「總金額*0.92、總金額*0.08」(即截圖編號611、見3720偵卷一第42頁),且杜承哲於警詢中亦稱「有 少數情況被告E○○是給我們9%」(4098偵卷二第15-16頁), 是被告甲○○並非均自被告E○○處獲取9%後再分配1%予杜承哲 ,亦即,扣除應給予同案被告杜承哲之1%後,被告甲○○究係 取得8%亦或7%,因卷內查無具體事證足資認定,承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E○○係分得1.5%,被告甲○○則取得7.5%,同 案被告杜承哲取得1%,而此部分被害人受詐欺金額共556萬8,665元,則被告E○○之犯罪所得為8萬3,529元(556萬8,665* 1.5%=8萬3,529元),被告甲○○之犯罪所得為41萬7,649元( 556萬8,665*7.5%=41萬7,649)。 ⒌基上,就附表二部分,被告E○○係分得2%,被告甲○○則取得8% ,而就附表三部分,被告E○○係分得1.5%,被告甲○○則取得7 .5%,同案被告杜承哲取得1%,是公訴意旨上開所指其等報 酬之分配情形,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㈥本件被告E○○之犯罪所得共27萬2,737元(7,299元+18萬1,909 +8萬3,529=27萬2,737),被告甲○○則為114萬5,287元(72 萬7,638+41萬7,649=114萬5,287),然被告2人已分別與部 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且願賠償及已賠償之金額分別共70萬600元(被告E○○部分)、104萬4,500元(被告甲○○部分)(被 告2人與被害人之調解情形詳如附件所示),是認被告2人在給付被害人之範圍內,已足剝奪其等犯罪利得,達到沒收制度剝奪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另行沒收,將使其等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又被告甲○○尚有10萬787元未發還給被害人(114萬5,287-104萬4 ,500=10萬787),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2人所餘犯罪所得部分,因已與 被害人達成調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手機1支,係被告E○○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經其供承明確(本院訴卷一第156頁),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E○○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 又無證據證明與其前揭所涉犯行具有關連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部分: ㈠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 收主義,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向採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㈡經查,本件被告2人既已將被害人匯入款項轉出而交由詐欺集 團之成員,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自難認被害人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款項(即被告2人犯洗錢罪之標的)屬被告所有, 爰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地點 受害金額 E○○轉帳時間 E○○轉帳地點(基地台位置) E○○轉帳金額 主文 1 C○○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化名「周卓為」之男子,佯稱交友,並趁機介紹投資機會,致C○○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後,「周卓為」再行要求匯款,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09年4月20日下午12時6分 嘉義縣○○市○○里○○00000號 (嘉義太保郵局) 2萬元 109年4月20日下午12時34分 臺北市信義區 2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C○○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122-123頁) 2.郵政跨型匯款申請書影本(30786偵卷一第127頁) 2 Z○○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化名「橙子」之女子,佯稱交友,並趁機介紹投資Genesis Group公司,致Z○○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後,「橙子」即失去音 訊,始悉受騙。 109年4月10日下午7時32分 台南市○市區○○00號 5萬3,882元 109年4月10日下午7時3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頂 12萬元(含其餘被害人金額)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Z○○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104-105頁) 3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化名「張嘉倫」之男子,佯稱交友,並趁機介紹投資Genesis Group公司,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後,「張嘉倫」即失去音 訊,辛○○始悉受騙。 109年4月13日下午1時3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信義分行) 49萬6,050元 109年4月13日下午1時45分、109年4月13日下午1時4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萬元、9萬9999元(含其餘被害人金額)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丁○○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107-111頁) 2.匯款單據翻拍照片(30786偵卷一第112頁) 4 k○○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化名「陳欣怡」之女子,佯稱交友,並趁機介紹投資投資平台METATRADES,致k○○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後,「陳欣怡」即失去音 訊,始悉受騙。 109年4月13日下午1時38分 台中市○○區○○路000號 (臺灣企銀烏日分 10萬元 109年4月13日下午1時4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k○○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115-118頁) 5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化名「研研」之女子,佯稱交友,並趁機介紹辛○○投資Genesis Group公司,致辛○○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後,「研研」即失去音 訊,辛○○始悉受騙。 109年4月13日下午8時41分 金融卡轉帳 6萬元 109年4月13日下午9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辛○○之委託代理人石怡佳於警詢之供述(他卷第25-28頁) 2.附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中央局109年8月25日ICD (I) /22/35/20 號函(星國 SG Perfect Pte Ltd 公司登記及負責人資料)(他卷第123-127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銀行帳號 匯款金額 匯款銀行帳號 被告甲○○匯款時間/金額 主文 1 乙○○ 被害人乙○○於109年9月30日在交友軟體認識網友介紹「樂享金服」投資平台,佯稱得投資獲利,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欲獲利了結,發現該平台無法登錄,始悉遭受詐騙。 109年10月7日23時38分(起訴書誤繕為11時38分)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0時14分/20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8日0時59分 5,000 元 109年10月8日1時11分/7296元 109年10月11日21時16分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109年10月11日21時20分/3萬元 109年10月11日21時23分 30,000元 109年10月11日21時24分/3萬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乙○○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05-108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2 戊○○ 戊○○於109年10月10日在抖音網站認識「陳婷婷」之女子,「陳婷婷」佯稱得介紹外匯投資,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15時9分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5時21分/12萬9355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戊○○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44-146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30786偵卷二第153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3 己○○ 己○○認識「HANK」之男子,其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 109年10月15日15時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柯坤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5時3分/5萬501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5日15時48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5日15時51分/3萬5,015元;同日15時52分/1萬5015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己○○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556-558頁 2.網路匯款交易明細、聯發娛樂城網站網頁截圖(30786偵卷二第566-568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坤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47-350頁) 4 庚○○ 庚○○認識「林春林」之人,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庚○○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 109年10月8日9時35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88,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10時32分/50萬元(含卯○○、F○○、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9日15時2分 20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6時59分/23,944;同日17時/6,103;同日17時1分/1,517;同日17時3分/23,624;同日17時4分/4,969;同日17時5分/10,857;同日/10576;同日/4,969;同日17時10分/1517;同日17時27分/2,700;同日17時28分/5,521;同日18時15分/115,000(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庚○○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105-106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截圖、庚○○提供存摺內頁影本(30786偵卷三第107-112頁、第115-117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5 癸○(即附表三編號20) 109年10月10日癸○在交友軟體認識「小余」,「小余」佯稱得介紹投資,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對方一再拖延,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6日13時20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6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6日15時18分/306,386元(含寅○○及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7日14時50分(起訴書漏列)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3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5時10分/21,028元;15時12分/32,110元(含癸○及其餘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7日14時52分(起訴書漏列)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30,000元 109年10月20日14時40分(起訴書漏列)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30,000元 109年10月20日14時46分/124,990元(含癸○及其餘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20日14時42分(起訴書漏列)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3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癸○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61-67頁) 2.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6 子○○(即附表三編號3) 子○○在交友軟體認識「SARAH」,「SARAH」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3日22時5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10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3日22時50分/10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3日22時51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3日22時51分/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子○○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201-202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0786偵卷三第214-215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7 丑○○ 丑○○在交友軟體TENDEM認識「林塵」,「林塵」佯稱得介紹投資、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違約金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14時31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5時2分/89,915元(含Y○○、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丑○○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466-468頁) 2.交友網頁、交易網站、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二第475-483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8 寅○○ 寅○○在交友軟體認識「林詩怡」,「林詩怡」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對方以帳戶遭凍結、需升級VIP等藉口拖延,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6日13時12分 永豐商業銀行雙園分行臨櫃匯款 24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6日15時18分/306,386元(含癸○及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寅○○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26-29頁) 2.匯款憑證、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受詐騙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二第31-33頁、第42-57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9 卯○○ 李倩停在交友軟體認識「許凱」,「許凱」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無法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4時0分 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4時2分 /30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9年10月7日14時1分 100,000元 109年10月7日14時2分 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109年10月7日14時3分 100,000元 109年10月7日14時11分/200,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8日9時57分 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0元 109年10月8日10時32分/500,000元(含F○○、庚○○、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8日9時58分 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109年10月8日9時59分 100,000元 109年10月8日10時0分 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109年10月12日10時13分(起訴書誤繕為13時1分) 臨櫃匯款 1,250,000元 109年10月12日10時18分/500000元;同日10時19分/500000元;同日10時19分/2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卯○○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284-286頁) 2.卯○○提供存摺內頁及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30786偵卷三第307-319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10 辰○○ 辰○○在交友軟體認識某網友,該網友佯稱得介紹投資,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一直每有收到款項,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8日22時5分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8日22時7分/1,500,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辰○○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73-179頁) 2.對話記錄截圖、匯款憑條及辰○○提供之銀行存摺內頁影本(30786偵卷四第233-253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11 巳○○ 巳○○在交友軟體認識「瑞利」,「瑞利」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20時18分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20時45分/ 80,000(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被害人巳○○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ㄧ第426-429頁) 2.遭詐騙之投資軟體相關資料、對話紀錄截圖(30786偵卷一第439-444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12 午○○ 午○○在交友軟體認識「梁麗雲」,「梁麗雲」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且事後投資平台關閉,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6日10時50分 臨櫃匯款 1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6日11時33分/409,988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於午○○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5-8頁) 2.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四第17-43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13 未○○ 未○○在交友軟體認識「ALAN」,「ALAN」佯稱得介紹投資,致紀佳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後「ALAN」失聯,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18時29分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8時54分/40,238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同日18時58分/38,875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15日18時30分 10,000元 109年10月15日18時31分 1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未○○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259-264頁) 2.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14 申○○ 申○○在交友軟體認識「李俊傑」,「李俊傑」佯稱得介紹投資,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覺無法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10時4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90,513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0時47分/159,515元(含陳建智、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5日11時31分 94,318元 109年10月15日11時38分/40615元;同日11時41分/59,465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申○○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217-224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0786偵卷三第243-250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15 酉○○(即附表三編號21) 林研汎在交友軟體認識「歲月靜好」,「歲月靜好」佯稱得介紹投資,致林研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上網搜尋始悉遭受詐騙。 109年10月9日21時46分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0時11分/500,000元(含b○○、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酉○○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53-156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16 亥○○ 亥○○在交友軟體認識「李」,「李」佯稱得介紹投資,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對方以涉嫌洗錢等塘塞,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13時35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66,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4時25分/336096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亥○○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5-7頁) 2.LINE對話記錄截圖及照片(30786偵卷一第457-461頁) 3.匯款憑條(30786偵卷二第17頁) 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17 天○○(即附表三編號22) 天○○在交友軟體認識「李雅琪」,「李雅琪」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3日21時24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3日21時27分/10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5日21時27分 39,000元 柯坤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23時56分/340,015元(含宙○○、其餘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天○○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423-424頁) 2.詐騙網站網頁、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三第426-469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坤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47-350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18 地○○ 地○○在交友軟體認識「ZHAMGDADADA」,「ZHAMGDADADA」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覺無法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3時22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3時37分/10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9日13時22分 100,000元 109年10月9日13時30分/200,000元(含楊世榮、u○○ 、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0日14時7分 7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4時10分 109年10月10日17時1分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8時53分/210,000元(含楊世榮、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0日21時12分 22,000元 109年10月10日21時44分/13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地○○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167-169頁) 2.LINE對話記錄、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0786偵卷三第182-200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19 宙○○(即附表三編號6) 宙○○在交友軟體認識「LISA」,「LISA」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22時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45,000元 柯坤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23時56分/340,015元(含天○○、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宙○○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261-266頁) 2.宙○○提供存摺內頁影本(30786偵卷三第281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坤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47-350頁) 20 玄○○ 邱瑜稀在交友軟體認識「江閱」,「江閱」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邱瑜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5時2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6時17分/30,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9日19時1分 20,000元 109年10月9日19時3分/2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玄○○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218-223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21 黃○○ 黃○○在交友軟體認識「李少俊」,「李少俊」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8日22時30分 台中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 8,635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8日23時25分/150,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黃○○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69-71頁) 2.網路銀行匯款記錄、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四第101-115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22 A○○ A○○在交友軟體認識「鮑李寧」,「鮑李寧」佯稱得介紹投資,致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5時3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5時42分/50,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A○○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83-188頁) 2.匯出匯款收件證明、手機匯款訊息截圖、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及匯款憑條(30786偵卷四第207-217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23 B○○ B○○在交友軟體認識「依涵」,「依涵」佯稱得介紹投資,致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3日16時5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3日17時4分/95,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5日12時37分 10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2時42分/100,065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B○○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365-366頁) 2.告訴人B○○所有存款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三第393-421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24 F○○ F○○經詐欺集團詐騙投資香港大樂透,佯稱須先繳交稅金,致F○○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經家人提醒,始悉受騙。 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6分 臨櫃匯款 38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10時32分/500,000元(含卯○○、庚○○、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F○○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569-574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0786偵卷二第576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25 G○○ G○○在交友軟體認識「陳思涵」,「陳思涵」佯稱得介紹投資,致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16時1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6時13分/3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4日17時3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4日17時9分/60,000元 109年10月14日17時4分 10,000元 109年10月15日16時57分 100,000元 柯坤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7時10分/82,636元;同日17時16分/67,875元 109年10月15日16時58分 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G○○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61-165頁) 2.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坤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47-350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26 I○○ I○○在交友軟體認識「家琪」,「家琪」佯稱得介紹投資,致I○○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22時18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22時26分/3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4日22時44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109年10月14日22時48分/50,000元 109年10月14日22時48分 10,000元 109年10月14日22時48分/10,000元 109年10月20日15時14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0日15時16分/31030;同日15時17分/19,72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I○○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255-258頁、第260-261頁) 2.E購卡付款證明影本(30786偵卷二第435-436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27 J○○(即附表三編號23) J○○在交友軟體認識「張佳怡」,張佳怡」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8日17時1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1,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8日17時22分/35,000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J○○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60-163頁) 2.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28 K○○ K○○在詐欺集團架設之AOTAIEX投資網站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因未繳交帳戶即遭凍結,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19時36分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9時45分/39,165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15日19時41分 17,000元 109年10月15日19時53分(起訴書誤繕為19時51分) 10,000元 109年10月15日20時15分/17,415元(含其餘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K○○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438-445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30786偵卷二第446-455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29 L○○ L○○在交友軟體認識「劉傑」,「劉傑」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2時15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6,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2時27分/15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L○○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77-179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0 N○○ N○○在交友軟體認識「佳佳」,「佳佳」佯稱得介紹投資,致Q○○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8日21時26分 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21時30分/2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9日7時31分 10,000元 109年10月9日10時8分/310,000元(含R○○、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N○○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67-169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1 Q○○ Q○○在交友軟體認識「劉雅雯」,「劉雅雯」佯稱得介紹投資,致Q○○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9時38分 臨櫃匯款 6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0時47分/159,515元(含申○○、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9日14時39分(起訴書漏列) 臨櫃匯款 6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9日14時43分/6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Q○○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133-135頁) 2.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兩紙(30786偵卷三第137頁) 3.LINE對話紀錄、網站網址及劉雅雯臉書專頁截圖(30786偵卷三第138-141頁) 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5.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33偵卷第331-345頁) 32 R○○ R○○在交友軟體認識「陳欣梅」,「陳欣梅」佯稱得介紹投資,致R○○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9時51分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626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0時8分/310,000元(含N○○、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9日9時53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0時22分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0時39分/10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0時22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1時39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1時41分/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R○○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87-194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3 S○○ S○○在交友軟體認識「張翼鵬」,「張翼鵬」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陳筱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對方表示要凍結帳戶拒絕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3時15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3時18分/6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7日13時16分(起訴書漏列) 1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S○○於警詢之供述(本院卷一第351-354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擷圖(本院卷一第357-358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4 T○○ T○○在交友軟體認識「shan.yang」,「shan.yang」佯稱得介紹博弈投資,致T○○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不斷支付傭金,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20時22分 郵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更正) 50,000元 柯坤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20時10分/49,025元;同日20時12分/51,345元;同日20時41分/70,77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5日20時26分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9年10月15日20時8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7日17時9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7時14分/15萬 109年10月17日17時10分(起訴書漏列) 3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T○○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243-250、287-292頁) 2.T○○提供郵政存儲金簿影本及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二第252-258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坤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47-350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35 U○○ U○○認識「李誠明」之人,因邀集投資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號,嗣右列帳號遭列為警示帳戶,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17時46分 台灣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7時47分/2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14日17時31分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109年10月14日17時35分/60,000元 109年10月14日17時34分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U○○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487-488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0786偵卷二第493-501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36 W○○ W○○在交友軟體認識「KEVIN」,「KEVIN」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對方表示要凍結帳戶拒絕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6時7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2,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6時8分/5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W○○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499-503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7 X○○ X○○經其女友介紹獲悉投資平台GKFXP,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嗣欲獲利了結,對方表示需辦理VIP等理由塘塞,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5日9時33分 臨櫃匯款 30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9時34分/30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X○○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383-386頁) 2.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38 Y○○ Y○○在交友軟體認識「林子豪」,「林子豪」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對方表示要凍結帳戶拒絕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1日20時56分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1日20時57分/2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15日14時25分 1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5時2分/89,915元(含丑○○、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Y○○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476-478頁) 2.匯款資料、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0786偵卷三第479-488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39 a○○ a○○在臉書認識「陳家棟」,「陳家棟」佯稱得介紹投資香港彩券,致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對方表示要繳交大量稅金,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6時15分 無摺存款 22,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6時23分/6980;同日16時24分/3717元;同日16時25分/3713元;同日16時26分/3780元;同日16時27分/5000元;同日16時28分/2604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a○○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63-65頁) 2.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30786偵卷二第66-67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0 b○○ b○○於詐欺集團架設之皇馬國際網頁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獲利了結,對方表示需持續匯入金錢至標準後才能領出,與其先前所為承諾相反,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22時23分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0時11分/500,000元(含酉○○、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b○○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94-9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30786偵卷二第96、101-104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1 e○○(原名:楊世榮) e○○(原名:楊世榮)在網路認識「張發」,「張發」佯稱得介紹投資,致楊世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對方表示要持續匯入金錢始得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2時55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3時30分/200,000元(含地○○、u○○、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0日13時33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3時39分/12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1日16時23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1日17時9分 109年10月10日18時23分 5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8時53分/210,000元(含地○○、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4日14時29分 10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5時15分/174015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4日14時45分 40,000元 109年10月15日13時2分 100,000元 109年10月15日13時3分/50000元;同日13時10分/87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5日13時3分 10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e○○(原名:楊世榮)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311-316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42 d○○ d○○於網路上搜尋投資理財網站,加入詐欺集團所架設之海通外匯網站,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後發覺會員帳號遭封鎖,客服表示須繳交一萬美元保證金才能解鎖,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19時41分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9時45分/13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4日19時43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4日19時46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109年10月14日19時49分/110,000元(含r○○、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4日19時48分(起訴書誤繕為19時46分) 30,000元 (起訴書誤繕為50,000元) 109年10月15日23時31分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柯坤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23時56分/340,000元 109年10月15日23時32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5日23時33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元 109年10月15日23時49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元 109年10月16日0時1分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2,000元 109年10月16日0時1分/19,000元 109年10月20日12時16分(起訴書漏列)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45,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0日12時16分/40,020元;同日22時23分/109,994元 ;同日22時25分/49,997元 109年10月20日22時20分(起訴書漏列)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109年10月20日22時24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109年10月21日00時03分(起訴書漏列) 100,000元 109年10月21日00時06分/113,288元 109年10月21日00時05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d○○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263-266頁) 2.d○○與簡榮昌聊天記錄文件、LINE對話記錄截圖、d○○提供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0786偵卷二第279-307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坤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47-350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5.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43 g○○ g○○在網路認識網友「陳佳雯」,「陳佳雯」佯稱得介紹投資,致g○○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獲利了結,對方要求支付更多金錢始得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3時40分 中華郵政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3時44分/80,000元(含x○○、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g○○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35-139頁) 2.g○○提供郵局存摺內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憑條翻拍照片(30786偵卷四第146-151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4 i○○ i○○因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於臉書設置全球領先數字資產交易平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現金,平台竟表示需繳交高額費用,始悉受騙。 109年10月7日17時31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7日18時27分/18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0日14時1分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16時43分/38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0日14時17分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4時19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i○○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506-510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憑條翻拍照片(30786偵卷二第535-554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45 j○○ j○○於交友軟體認識「李名揚」,「李名揚」介紹投資「樂享金服」,致j○○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獲利了結,發覺帳戶遭凍結,客服表示需繳交高額費用解凍,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2日12時1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13時25分/3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j○○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96-202頁) 2.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二第213-216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46 l○○ l○○經網友「陳佳玲」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PDK交易所」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會員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21時20分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21時22分/190,000元; 109年10月10日0時11分/50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0日10時52分 71,600元 109年10月10日10時52分/60,000元; 同日11時23分/5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4日15時25分 100,0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6時12分/341,171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5日15時6分 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15,700元 蔡豐吉申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15時21分/129,355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7日17時59分(起訴書漏列) 3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18時0分/39,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l○○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77-341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3.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豐吉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19-330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47 o○○ o○○經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之「張銘樂」,並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興銀交易通」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會員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1日23時20分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1日23時50分/5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17日20時17分 43,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7日20時35分/189,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o○○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404-407頁) 2.LINE對話記錄及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0786偵卷二第417-421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家揚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331-345頁) 48 p○○ p○○經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之「一路向北」,並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blockchain」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會員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9時14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9時36分/14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9日19時16分 4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p○○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452-453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49 r○○(即附表三編號24) r○○經網友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IFS」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會員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19時47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9時49分/110,000元(含d○○、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r○○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59-63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匯款憑條(30786偵卷四第64-68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50 s○○ s○○經詐欺集團之「佳穎」網友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知悉需繳交更多金錢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15時7分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5時11分/3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s○○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113-115頁) 2.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30786偵卷二第117-128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51 u○○ u○○經詐欺集團之「陳子振」網友介紹投資「澳門銀河」,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知悉需繳交更多金錢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3時28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3時30分/200,000元(含楊世榮、地○○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9日13時31分(起訴書誤繕為13時40分) 50,000元 109年10月9日13時44分/8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證據出處 1.告訴人u○○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4-7頁) 2.匯款憑條、詐騙網站網頁截圖(30786偵卷三第17-19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52 v○○ v○○經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之「雅婷」,並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萊斯國際」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解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8日12時12分(起訴書誤繕為12時13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8日12時17分/4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9日23時49分 永豐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109年10月10日0時11分/50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v○○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72-77頁) 2.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5-296頁) 53 w○○ w○○經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之網友,該網友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NYSE」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繳交綜合所得稅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0日21時50分(起訴書誤繕為21時53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0日21時59分/10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0日21時54分 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w○○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318-320頁) 2.匯款回條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WHATAPP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二第321-335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54 蘇柄云 蘇柄云經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之「王可欣」,「王可欣」並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博弈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更多金錢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3時40分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陳正賢申設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09年10月9日13時44分/80,000元(含廖怡如、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10日14時54分 50,000元 109年10月10日15時31分/220,000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款項) 109年10月11日13時11分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109年10月11日13時12分/30,000元 109年10月11日14時22分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109年10月11日14時36分/100,000元 證據出處證據出處 1.告訴人蘇柄云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25-29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30786偵卷三第40-60頁) 3.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9日一新店字第00297號函暨附件陳正賢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275-296頁) 55 y○○ y○○經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之網友,該人並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ROBINHOOD投資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發覺帳號遭封鎖,始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7時46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9日18時15分/115,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9日17時48分 12,1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y○○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二第342-346頁) 2.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56 c○○(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三編號13) c○○於交友軟體認識「小懶貓」女子,經介紹海通金融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發覺投資帳戶無法登陸,所繳交保證金均未退還,始悉受騙。 109年10月20日19時28分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 50,000元 程家揚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0日19時32分/107,86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20日20時0分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50,000元 109年10月20日20時01分/129,978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c○○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53-35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線上客服對話紀錄(3720偵卷二第64-90頁) 3.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程家揚交易明細記錄表(33偵卷第331-345頁) 57 n○○ (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三編號17) n○○經Line暱稱「姍姍」女子介紹BTXPROCOM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投資帳號遭鎖定,始悉受騙。 109年10月14日13時16分 臨櫃匯款 75,000元 董家耀申設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3時19分/7萬元;同日14時45分/10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n○○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331-332頁) 2.匯款交易明細、匯款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0786偵卷一第351-352頁、30786偵卷三第357-361頁)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董家耀之歷史交易明細表(33偵卷第279-317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銀行帳號 匯款金額 受款銀行帳號 另案被告杜承哲匯款時間/金額 主文 1 丙○○ 109年10月24日在BADOO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自稱元大證券分析師之人,佯稱登入海通金融網頁操作下單,獲利頗豐,致丙○○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丙○○於登陸欲提領金錢時,發現資料登錄錯誤,無法提現,始知被騙。 109年11月5日上午12時1分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7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上午12時7分/6萬5500元;同日上午12時10分/1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丙○○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03-10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3720偵卷二第107-110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9年11月27日合金南屯字第1090003886號函暨附件鄒信廷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第183-190頁) 2 壬○○ 於109年11月1日在網路臉書「改善生活那檔事」社團,因有介紹投資,因此加入「jason6696」LINE帳號聊天,經「jason6696」佯稱投資外匯商品獲利頗豐,致宋珮芸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然經多次投資均未獲利潤,始悉遭騙。 109年11月1日下午4時48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10,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日/1萬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1日下午5時41分 38,560元 109年11月1日/5萬 109年11月1日下午7時36分 50,000元 109年11月1日/4萬、4萬 109年11月3日上午12時8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謝承恩-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日/11萬 109年11月3日下午2時35分 35,000元 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1分/38萬 109年11月3日下午2時37分 34,000元 109年11月4日1時48分 20,000元 109年11月4日1時48分/10萬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壬○○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21-323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3 子○○(即附表二編號6) 於109年8月底LINE暱稱「SARAH」網友介紹投資匯率期貨平台,獲利頗豐,致子○○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投資網站網址持續變更,致子○○亦無法登入,始悉受騙。 109年11月2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100,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日/10萬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6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子○○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25-326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4 戌○○ 戌○○於109年11月3日於臉書「天富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留言後,經由LINE暱稱「世鴻」之人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致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戌○○欲獲利了結,帳戶即遭封鎖,並稱需繳交30萬元保證金,始悉受騙。 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 臨櫃匯款 11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47分/36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6日下午12時57分 臨櫃匯款 50,000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6日上午12時/50萬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戌○○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13-117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9年11月27日合金南屯字第1090003886號函暨附件鄒信廷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第183-190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5 宇○○ 宇○○於WEDATE交友網站認識「葉麗娜」之女子,經介紹國際外匯平台客服「BTXPRO」,佯稱投資獲利頗豐,因而於有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該客服以其帳戶反覆異常、需委託錢莊處理等理由拖欠,始悉受騙。 109年11月7日下午12時14分(起訴書誤繕為)109年11月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45,000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7日下午12時25分/10萬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宇○○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67-170頁) 2.宇○○提供存摺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3720偵卷二第171-178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6 宙○○(即附表二編號19) 宙○○於109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認識「LISA」之女子,佯稱海通國際可為外幣及虛擬貨幣投資,獲利頗豐,致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客服人員以金管會懷疑境外洗錢、需確認資產等理由拖延放款,並佯稱須支付保證金才能放款,始悉受騙。 109年11月3日下午11時58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99,985元 中國信託-謝承恩-000000000000 109年11月4日上午1時46分/16萬元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19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109年11月3日下午11時59分 99,985元 109年11月4日上午1時46分/34萬元 109年11月4日上午12時2分 100,000元 109年11月4日上午1時46分/49,767;同日上午1時47分/14萬元 109年11月4日上午12時4分 100,000元 109年11月4日上午1時47分/10萬元 109年11月7日上午12時9分(起訴書誤繕為12時4分) 1,800,000 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7日上午12時9分/1萬元;同日上午12時11分/112萬2000元;同日上午12時11分/20萬元;同日上午12時12分/50萬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宙○○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261-266頁) 2.宙○○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30786偵卷三281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謝承恩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29-235頁) 7 D○○ D○○於109年10月初在臉書點擊賺錢廣告,嗣有LINE暱稱「GKFX」網友介紹外匯投資獲利頗豐,致D○○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欲獲利了結時,對方均以須經政府機關審核,並依指示匯入保證金3萬元,均未能順利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29日上午11時37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30,000元 中國信託-葉俊庭-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9日下午1時21分/18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D○○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65-367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俊庭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37-249頁) 8 H○○ H○○於109年10月29日下午8時30分經LINE暱稱「婷婷」女子介紹投資PDK公司之比特幣,獲利頗豐,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一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經撥打165專線,經回報PDK為詐騙平台,始悉受騙。 109年10月30日上午3時26分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 50,000元 中國信託-葉俊庭-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上午3時26分/5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H○○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293-29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俊庭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37-249頁) 9 M○○ M○○於109年9月30日經臉書暱稱「李家偉」之人介紹歐聯數字投資平台,佯稱投資獲利頗豐,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時,對方均表示需支付稅金、手續費等理由拒絕,始悉受騙。 109年10月30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86,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9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1.告訴人M○○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15-319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10 O○○○ O○○○於happen通訊軟體認識「Forever」男子,經介紹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帳戶遭鎖住,並稱涉及洗錢,需繳交保證金才能領取金錢,始悉受騙。 109年10月29日18時04分(起訴書漏載)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19,000元 中國信託-葉俊庭-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9日18時11分/11萬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0月30日20時39分(起訴書漏載)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 8,5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50萬 109年10月30日20時54分(起訴書漏載) 4,000元 109年11月5日17時38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繕為000000000000000號) 6,000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下午5時51分/17萬元 109年11月5日23時13分 10,000元 109年11月6日上午12時整/50萬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O○○○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39-14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俊庭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37-249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11 P○○ P○○於交友軟體認識「林文源」男子,經介紹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發覺獲利金額均未匯出,繳交保證金後亦未回沖,始悉受騙。 109年11月5日下午3時50分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170,000元(起訴書誤繕為70,000)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1分/24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5日下午3時51分 渣打商銀00000000000000 55,000元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1分/24萬元 證據出處 1.被害人P○○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55-15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公司資料截圖、匯款單(3720偵卷二第158-16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12 V○○ V○○因Line暱稱「趙雨晨」女子,經介紹BJS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發覺獲利金額無法領出,始悉受騙。 109年11月4日上午11時56分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 10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4日上午11時59分/5萬5000元、同日下午12時/4萬4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V○○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19-121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9年11月27日合金南屯字第1090003886號函暨附件鄒信廷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第183-190頁) 13 c○○(即附表二編號56) c○○於交友軟體認識「小懶貓」女子,經介紹海通金融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發覺投資帳戶無法登陸,所繳交保證金均未退還,始悉受騙。 109年11月5日12時16分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 3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6萬元(起訴書誤載3萬元)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56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109年11月5日12時17分(起訴書漏列) 31,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c○○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53-35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線上客服對話紀錄(3720偵卷二第64-90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9年11月27日合金南屯字第1090003886號函暨附件鄒信廷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第183-190頁) 14 f○○ f○○於交友軟體認識「慈芸」女子,經介紹歐洲TW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操作虛擬貨幣買賣有異,始悉受騙。 109年10月29日下午9時36分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30,000元 中國信託-葉俊庭-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9日下午9時37分/4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0月30日21時20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50萬元 109年10月30日21時22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109年11月1日22時04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109年11月2日/19萬元 109年11月1日22時05分(起訴書漏列) 5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f○○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一第333-33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俊庭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37-249頁) 15 h○○ h○○於交友軟體認識「Jo」女子,經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上網搜尋得知右其他受害人異遭詐騙,始悉受騙。 109年11月5日下午1時8分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576,000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13時28分/10萬5千元;同日13時29分/6,686元;同日13時30分/10萬400元;同日13時32分/27萬元;同日13時34分/5,678元;同日13時35分/11,015元;同日13時39分/8萬元;同日13時53分/14萬元(起訴書誤繕更正)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證據出處 1.告訴人h○○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27-13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投資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憑條(3720偵卷二第132-137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16 m○○ m○○於交友軟體認識「李緒寧」男子,經介紹星辰國際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上網搜尋得知右其他受害人異遭詐騙,始悉受騙。 109年11月4日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10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4日下午5時58分/1萬8,800元(起訴書誤繕更正);同日下午6時整/8萬元;同日下午6時55分/10萬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5日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10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9時54分/41萬 證據出處 1.告訴人m○○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95-97頁) 2.線上客服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720偵卷二第98-102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9年11月27日合金南屯字第1090003886號函暨附件鄒信廷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第183-190頁) 17 n○○(即附表二編號57) n○○經Line暱稱「姍姍」女子介紹BTXPROCOM投資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嗣因投資帳號遭鎖定,始悉受騙。 109年10月30日(起訴書漏列)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20,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50萬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57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109年11月2日 臨櫃匯款 300,000元 109年11月2日/30萬 證據出處 1.告訴人n○○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331-332頁) 2.匯款交易明細、匯款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0786偵卷一第351-352頁、30786偵卷三第357-361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18 q○○ q○○於手機唱歌網站認識網友「張一鳴」,經介紹blockchain博弈平台,佯稱獲利頗豐,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列帳戶,其中雖有小額獲利,然欲全數獲利了結時,對方始告知需繳交高額稅金,始悉受騙。 109年11月8日下午1時5分 兆豐銀行00000000000 57,135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8日下午1時21分/19萬(起訴書誤繕更正)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8日下午4時38分 10,000元 109年11月8日下午4時59分 30,000元 109年11月8日下午5時13分/13萬 證據出處 1.告訴人q○○於警詢之供述(3720偵卷二第145-148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50-15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19 t○○ t○○於FB上看到投資網站,並前往投資,並要將錢提領出來時遭該網站凍結始悉受騙 109年11月3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 90,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日/18萬;同日/3萬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3日 100,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t○○於警詢之供述(本院卷一第365-366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20 癸○(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二編號5) 109年10月10日癸○在交友軟體認識「小余」,「小余」佯稱得介紹投資,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對方一再拖延,始悉受騙。 109年11月3日 郵局00000000000000 20,000元 合作金庫-張柏偉-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日/2萬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5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證據出處 1.告訴人癸○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61-67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21 酉○○(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二編號15) 林研汎在交友軟體認識「歲月靜好」,「歲月靜好」佯稱得介紹投資,致林研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上網搜尋始悉遭受詐騙。 109年11月8日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96,500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8日18時59分/5萬元;同日19時1分/7萬元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15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證據出處 1.告訴人酉○○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53-156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22 天○○(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二編號17) 天○○在交友軟體認識「李雅琪」,「李雅琪」佯稱得介紹投資,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1月5日10時31分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7萬;29,315元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17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109年11月5日10時31分 50,000元 109年11月5日10時31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100,000元 109年11月5日/120,015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天○○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三第423-424頁) 2.詐騙網站網頁、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截圖(30786偵卷三第426-469頁) 23 J○○(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二編號27) J○○在交友軟體認識「張佳怡」,張佳怡」佯稱得介紹投資,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號,嗣要獲利了結,發現要支付更多金額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1月4日20時40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50,000元 合作金庫-鄒信廷-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5日/460,015元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27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109年11月4日20時41分 50,000元 109年11月5日22時59分 50,000元 國泰世華-曾裕閔-000000000000 109年11月6日/50萬 證據出處 1.告訴人J○○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160-163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曾裕閔之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209-227頁) 24 r○○(起訴書漏列,即附表二編號49) r○○經網友介紹投資詐欺集團所架設之「IFS」平台,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欲提領金錢,平台客服表示需再儲值會員才能提領,始悉受騙。 109年10月30日12時50分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張柏偉申設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30日/210,015元 已併同附表二編號49部分一併諭知主文。 109年10月30日12時50分 17,000元 證據出處 1.告訴人r○○於警詢之供述(30786偵卷四第59-63頁)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匯款憑條(30786偵卷四第64-68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9年12月31日合金南挑園字第1090004319號暨附件張柏偉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3720偵卷二第195-208頁) 附表四: 編號 品名 備註 一 realme c3手機1支 供犯罪所用。 二 信用卡3張 與本案無涉。 三 金融卡1張 同上。 四 iphone 11pro手機2支 同上。 五 新臺幣1,000元鈔票174張 同上。 六 新臺幣500元鈔票1張 同上。 七 新臺幣100元鈔票2張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