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瑞格納有限公司、李楊翠香住同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瑞格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楊翠香住同上 李佳蓉 被 告 陳富進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另同案原告吳小惠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被告所犯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諭知公訴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