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彥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黃彥文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被 告 冷之元 住新北市○○區○○○0號之00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5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一併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