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纖惠、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纖惠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52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 第4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