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信錡、黃允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黃信錡 訴訟代理人 朱玉裕 被 告 黃允楓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29號(即111年度審交簡 字第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