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纓賢、王健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纓賢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被 告 王健安 申通國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