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周恩敏、卓峻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周恩敏 被 告 卓峻霆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