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根、陳躍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葉 根 被 告 陳躍方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龍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