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慶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榮 劉玉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6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慶榮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劉玉惠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劉慶榮、劉玉惠均明知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不得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徐明賢、安土美津子及蘇張淑惠、李玉龍、陳衍彰、林良政、許行廣、蘇怡芬等8 人(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共同基於違反前述規定之犯 意聯絡,以徐明賢、安土美津子擔任負責人之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訊公司)、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網公司)等4家公司(前3家公司址設以下合稱日訊集團)名義,在日訊集團實際營業之臺北市○○區○○ ○路000號6樓,對外召開投資說明會,宣稱民眾以每組(6臺 )新臺幣(下同)14萬7,000元之價格向日訊集團購買視訊 電話機後,再由日訊集團向投資人回租視訊電話機,並轉租給世界各地之終端使用者收取租金,並與投資人簽訂「商品購入單」、「買賣契約書」、「承租契約書」及「業務承攬契約書」等合約書,保證投資人自購買視訊電話機第3個月 起,可獲得日訊集團支付每月每組6,000元之「租金」報酬 ,租期3年,換算年報酬率達15.6%;另投資人自購買第2組 起,享有每組12萬7,000元之優惠價格,換算年報酬率達23.4%;若投資人招攬會員人數及銷售業績達成目標,更可依序由專員晉升為主任、襄理及經理等不同階級,並分別享有購買視訊電話機價格12萬4,000元、12萬元及11萬4,000元之優惠,年報酬率分別提高為24.7%、26.7%及29.8%,而3年租約期滿後,視訊電話機所有權則歸日訊集團所有,復於109年 初推出平板電腦銷售轉租投資方案,平板電腦投資方案之銷售價金、租期及租金報酬皆與前開視訊電話機銷售轉租方案相同,而以前開給予招攬及銷售獎金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日訊集團視訊電話機及平板電腦投資方案,劉慶榮自102年起迄109年9月止,直接或間接招攬 附表編號1至5所示張慈娟等會員,投資總額計450萬4,000元;劉玉惠自106年10月起迄109年9月止,招攬附表編號6所示黃怡婷等會員,投資總額計47萬1,280元。前揭投資款分別 匯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日訊公司台新銀行0000號帳戶)、日訊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日訊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日訊公司玉山銀行0000號帳戶)。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告訴人張慈娟、鄭靖儒、許嘉恩、曾陳美麗、黃怡婷、鄭雯憶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證人曾盛君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張慈娟之報案紀錄、買賣契約書、承租契約書、無紙化同意書、業務承攬契約書、商品購入單等資料。 ㈣告訴人鄭雯憶提出之受理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存入憑條。 ㈤告訴人黃怡婷提出之受理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㈥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玉山銀行等3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 明細光碟。 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24號等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8949號等檢察官併辦意旨書、110年度偵字 第32673號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佐曾盛君之職務報告1份。 ㈨日訊企業涉嫌投資詐欺案涉案人員、被害人一覽表。 ㈩被告劉慶榮、劉玉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劉慶榮、劉玉惠所為,均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犯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被告就上 開犯行與同案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李玉龍、陳衍彰、林良政、許行廣、蘇怡芬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劉慶榮於102年起至109年9月間 、劉玉惠於106年10月起至109年9月間,分別基於同一之概 括犯意,反覆從事上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行為,於犯罪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具備反覆、延續性之行為特徵,則被告在上開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非法多層次傳銷之行為,應各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劉慶榮、劉玉惠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圖以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可賺取紅利之方式而為本案犯行,此種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係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使參加人增加並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倍數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因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因此為法令明文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被告藉此賺取不法獎金利益,影響社會與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劉慶榮、劉玉惠年紀均長,本身投資損失非小,並於犯後坦承犯行,暨劉慶榮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初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無業,靠老人年金維生,現與女兒同住,無須扶養之親屬;劉玉惠陳稱:國小畢業之最高學歷,於夜市打工,月收入數千元,與婆婆同住,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等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參與時間長短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劉慶榮、劉玉惠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劉慶榮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並以73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判決駁回上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74年間執行完畢,此後即無任何因故意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紀錄;劉玉惠則於本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劉慶榮、劉玉惠年紀均長,犯後俱坦承全部犯行,本院審酌其等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經此偵、審程序、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規定,各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劉慶榮、劉玉惠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3萬元、2萬元,以觀後效。倘劉慶榮 、劉玉惠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尚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查本案附表所示告訴人繳交之投資款,均直接匯入日訊公司之銀行帳戶,有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證明日訊公司有將收得投資款分配予劉慶榮、劉玉惠,且無事證可認劉慶榮、劉玉惠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不對劉慶榮、劉玉惠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相關被告 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認購組數 匯入帳戶 投資期間及組數 投資總金額 1 張慈娟 劉慶榮 108年4月16日 14萬7,000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16日至109年3月31日 共20組 251萬8,000元 108年4月29日 25萬4,000元 2組 108年7月11日 38萬1,000元 3組 108年7月24日 148萬8,000元 12組 109年1月20日 12萬4,000元 1組 109年3月31日 12萬4,000元 1組 2 鄭靖儒 劉慶榮 108年1月14日 14萬7,000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月14日 共1組 14萬7,000元 3 許嘉恩(原名許美惠) 劉慶榮 107年8月3日 41萬1,000元 3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8月3日至109年8月12日 共11組 141萬2,000元 107年9月4日 25萬4,000元 2組 108年1月14日 24萬8,000元 2組 108年11月28日 12萬4,000元 1組 109年4月23日 24萬8,000元 2組 109年8月12日 12萬7,000元 1組 4 曾陳美麗 劉慶榮 109年7月7日 15萬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7日至同年月13日 共2組 28萬元 109年7月13日 13萬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鄭雯憶 劉慶榮 108年9月27日 14萬7,000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7日 共1組 14萬7,000元 6 黃怡婷 劉玉惠 108年8月7日 14萬7,000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7日至109年6月17日 共4組 47萬1,280元 108年10月28日 5萬8,000元 1組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380元 4,900元 109年6月17日 26萬元 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