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嘉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嘉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即其正本有有誤寫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主文及宣告刑」欄內之「馬嘉聖」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廖嘉聖」。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附表:犯罪事實與主文有關「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文字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