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上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176號,111年度偵字第9991號、第11889號、第12604號、第13322號、第14102號、第14174號、第14778號、第16470號)及移送併辦 (110年度偵字第35357號,111年度偵字第1899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上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上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37頁)」外,其餘均引 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㈠、㈡)。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23罪)。 3.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4.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5.公訴意旨認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起訴書所載之社會基本事實應屬同一,且詐欺得利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相同,僅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上開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5357號、111年度偵 字第18994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 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本應循合法途徑賺取所需,竟為附件所載行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非是,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朱家佑、盧冠廷、林家名、李式賢、陳葦軒、周明毅、被害人盧偉真成立調解,亦與告訴人張盛幃、黃俊翔達成和解,均已履行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審易卷第111、113、141至143頁,本院審簡卷第9頁),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本案遭詐騙 財物之價值,另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13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所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手機1支(廠牌:iPhone8、IMEI: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35357卷第10頁),且有被告與告訴人呂申昱之對話紀錄截圖 在卷可參(見偵18994卷第43至5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㈠: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176號111年度偵字第9991號111年度偵字第11889號111年度偵字第12604號111年度偵字第13322號111年度偵字第14102號111年度偵字第14174號111年度偵字第14778號111年度偵字第16470號被 告 林上恩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王鈴毓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上恩前因積欠蘇郁鈞款項,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5日9時40分許,以LINE訊息向蘇郁鈞佯 稱:欲借用蘇郁鈞之信用卡刷卡購買遊戲點數,賺取發卡銀行之回饋金後,即可以回饋金償還債務,之後再協助蘇郁鈞刷退,蘇郁鈞將無任何損失云云,其台新銀行簽帳卡(卡 號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持卡姓名、卡號、有效年月、識別碼等信用卡資料,蘇郁鈞因而陷於錯誤、傳送信用卡資料予林上恩。林上恩嗣後竟於110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3日,在臺北市中正區金門街住處,以蘇郁鈞上開之金融卡資料,逕自在網路上繳交台灣大哥大公司電信費,並在APPLE公司ITUNES電商、智冠科技公司網頁等刷卡購買遊戲點數,共刷卡新臺幣(下同)19萬384元,而獲取上開利益。詎林上恩未依約刷退,亦未清償刷卡款項,蘇郁鈞始悉受騙。 二、林上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出貨之意願及能力,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0年11月16日至111年2月13日間, 分別以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林又文」,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佯稱低價販售IPHONE手機、模型、公仔、遊戲卡片等,並提供其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供買家匯款(不知情之帳戶所有人王慶國、黃勝茂、李水來另為不起訴處分),林上恩取得款項後,均挪作他用,嗣後並未出貨,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31萬6,065元。 三、林上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在不詳處所,以MESSENGER向經營「MAGICSTAR魔法之星桌遊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之朱家佑訛稱「欲以轉帳之方式購買商品,剩餘款項需現金退還」等語,致朱家佑陷於錯誤,而將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帳號傳送予林上恩。嗣林上恩即於同月20日,在臉書社團「二手CANON、NIKON、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佯稱欲出售「SONY A7C」單機身,致張皓喻因而陷於錯誤允諾(此部分為警另案偵辦中),林上恩並於同月25日要求張皓喻匯款1萬7,000元至朱家佑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中,林上恩再前往「MAGIC STAR魔法之星桌遊館」,向朱家佑表示該1萬7,000元為其所匯入,而在店內取走價值約9,000元之商品,並向朱家佑騙取剩餘8000元 之款項,因此得以使用該帳戶並詐得款項。嗣因朱家佑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始知受騙。 四、林上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並無交易之真意,係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1年2月12日以臉書帳號「林又文」向陳柏叡佯稱以6,600元販售音箱1個,至陳柏叡陷於錯誤,於同月14日2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將6,60 0元交付林上恩,林上恩詐得款項後即挪作他用,且拒不出 貨,陳柏叡始悉受騙。 五、案經蘇郁鈞、歐陽碩、陳柏凱、呂申昱、蕭慶宏、陳冠豪、楊哲威、柯育辰、盧冠廷、林家名、邱彥傑、黃俊翔、張盛幃、李式賢、官煊印、盧偉真、陳葦軒、陳思言、許文軒、羅惟瀚、王湘雯、陳柏叡、朱家佑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111年度調偵字第1176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上恩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以告訴人蘇郁鈞上揭金融卡刷卡繳費、購買遊戲點數等,並從未刷退款項之詐欺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蘇郁鈞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蘇郁鈞LINE對話紀錄列印頁、告訴人蘇郁鈞上開金融卡對帳單 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事實。 (二)111年度偵字第9991號、111年度偵字第14778號、111年度偵字第13322號、111年度偵字第12604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上恩於偵查中及羈押庭中之自白 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2 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警詢中之指證 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MESSENGER對話紀錄列印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帳戶往來明細、網路銀行匯款截圖、 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IPHONE8 被告並無交付商品之真意,基於詐欺之犯意詐取財物,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三)111年度偵字第14174號 1 被告林上恩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承向告訴人朱家佑詐得財物並使用其帳戶之事實。 2 證人張皓瑜警詢中之指證 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事實。 3 告訴人朱家佑所有帳戶網路交易截圖、存摺影本、告訴人朱家佑與被告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列印頁 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IPHONE8 被告並無交付商品之真意,基於詐欺之犯意詐取財物,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四)111年度偵字第16470號 1 被告林上恩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向告訴人陳柏叡詐得6600元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柏叡與被告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列印頁 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各次詐欺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8 日檢 察 官 白 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 書 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歐陽碩 110年12月16日 在臉書社團「自由領域WS卡片交易專區買賣交易」佯稱欲出售「WS遊戲商品莉莉二彈大全套」 面交2000、匯款5000 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王慶國) 2 陳柏凱 110年11月16日 在臉書社團「APPLE交易網二手買賣團限面交」佯稱欲出售「IPHONE13 PRO MAX」 5000 面交 3 林佑澍(報案紀錄) 110年11月17日 佯稱欲出售「IPHONE13 PRO MAX」 28000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沈琨泓,下同) 4 呂申昱 110年12月5日 佯稱欲出售「IPHONE13」 28000 000-00000000000000 5 蕭慶宏 110年12月19日 在臉書社團「寶夢集換式卡牌交易PTCG」佯稱欲出售「寶可夢卡牌、卡套、卡盒」 2500 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黃勝茂,下同) 6 陳冠豪 110年12月21日 在臉書社團「自由領域WS卡片交易專區買賣交易」佯稱欲出售「小墨SSP」、「麵包狗預組SSP」 10000 000-000000000000 7 楊哲威 110年12月26日 佯稱欲出售玩具公仔 2120 000-000000000000 8 傅子灝(報案紀錄) 111年1月2日 在臉書社團「桌遊跳蚤市場」佯稱欲出售桌遊 6800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張丞佑,下同) 9 柯育辰 111年1月3日 在臉書社團「魔法風雲會卡片交易群」佯稱欲出售「魔法風雲會卡片」 162700 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潘俊良)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林宏庭) 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張丞佑) 10 盧冠廷 111年1月24日 在臉書社團「惡魔黨模型」佯稱欲出售「穿山甲及刺蝟模型」 1900 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李水來,下同) 11 林家名 111年1月28日 佯稱欲出售模型 2460 000-000000000000 12 邱彥傑 111年1月29日 在臉書社團「惡魔黨模型」佯稱欲出售模型 9500 000-000000000000 13 黃俊翔 111年1月30日 在臉書社團「交易聯萌」佯稱欲出售公仔 4060 000-000000000000 14 張盛幃 111年1月30日 在臉書社團「桌遊跳蚤市場」佯稱欲出售桌遊 1800 000-000000000000 15 李式賢 111年2月9日 在臉書社團「惡魔黨模型」佯稱欲出售模型 3600 000-000000000000 16 官煊印 111年2月9日 在臉書社團「挖寶二手玩具模型」佯稱欲出售模型 10000 000-000000000000 17 盧偉真 111年2月10日 在臉書社團「賣!收動漫周邊,小說,漫畫」佯稱欲出售漫畫 2400 000-000000000000 18 陳葦軒 111年2月10日 在臉書社團「二手玩具模型(直購版)交易平台」佯稱欲出售公仔 16550 000-000000000000 19 陳思言 111年2月11日 在臉書社團「交易聯萌」佯稱欲出售漫畫 3800 000-000000000000 20 許文軒 111年2月11日 佯稱欲出售「BARBOUR外套」 2500 000-000000000000 21 羅惟瀚 111年2月12日 在臉書社團「各種動漫周邊小說漫畫交易社團二手全新」佯稱欲出售「FF38智乃新刊套組」 2900 000-000000000000 22 王湘雯 111年2月13日 在臉書社團「黏土人模易2.0」佯稱欲出售公仔 2400 000-000000000000 23 周明毅 111年2月11日 佯稱欲出售模型 4500 000-000000000000 320565 附件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35357號111年度偵字第18994號被 告 林上恩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上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出貨之意願及能力,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0年11月16日至111年2月13日間, 分別以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林又文」,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佯稱低價販售IPHONE手機、模型、公仔、遊戲卡片等,並提供其借用不知情之沈琨泓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供買家匯款,或與買家面交,林上恩取得款項後,均挪作他用,嗣後並未出貨,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案經陳柏凱、呂申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上恩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凱、呂申昱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告與告訴人2人之對話紀錄截圖、沈琨泓上揭帳戶歷史 往來明細。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上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1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77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0 日檢 察 官 白勝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