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國華、金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華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金 寧 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 ,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因原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欄業已詳載適用之法條內容(修正前規定),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2頁第5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2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第2頁第7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 3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頁第26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4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4頁第29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