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桀安、即、陳崇午、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黃偉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桀安 聲請人 即 被 害 人 陳崇午 第 三 人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代 理 人 黃偉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395號、第1214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經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由本院112年3月16日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所載「陳崇武」應更正為「陳崇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所載「陳崇武」,明顯屬誤載,經核予以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