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古定國、林秀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11號 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被 告 林秀鳳 上列被告林秀鳳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對被告林秀鳳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共同被告潘平華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潘平華到案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