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書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書平 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書平明知「為你而讀」係告訴人李宇祥於民國103年9月間,為追求一名女性始創立,且告訴人有邀請友人戴嘉慶、王誌慶一同參與「為你而讀」品牌之營運,復於103年10月起,以「為你而讀」名義創辦社群軟體FACEBOOK(即臉書)社團、粉絲專頁、Accupass活動通帳戶等 進行行銷,而舉辦多場讀書會,又被告乃因接觸上開Accupass活動通訊息,方參與「為你而讀」讀書會,並擔任後續讀書會之說書人,雖被告與戴嘉慶、王誌慶另於104年10月30 日,共同設立登記先行智庫股份有限公司,以持續經營「為你而讀」品牌,告訴人僅因工作忙碌方未加入,但仍不改「為你而讀」係告訴人所發想之事實,然被告因見告訴人有以「為你而讀」名義對外開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年7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3樓之住處,利用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登入其所 申辦之臉書帳號「蘇書平」,在個人頁面張貼「如果有人再打著為你而讀假創辦人,講一堆與實事不符合的事,我就會把這個人過去蒐證到的照片和證據全部公佈出來,並tag他 過去所有的主管還有他現在參加的社群以及單位,並直接以刑事訴訟處理」等內容之不實言論,並標記社群騙子等,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易字卷第12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