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子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豪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顏名澤律師 伍經翰律師 被 告 李裕庭 陳嘉煒 徐得欣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046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25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主刑部分 ㈠邱子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李裕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陳嘉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㈣徐得欣無罪。 二、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邱子豪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李裕庭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未扣案陳嘉煒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帆擎網路服務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3樓, 下稱帆擎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歐陽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原名吳坤儒)、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邱子豪、陳建誌、洪健順、李裕庭、林泓逸、陳嘉煒、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徐得欣則均為任職帆擎公司之員工(上述共30人之職稱、工作內容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帆擎公司自民國108年11月間某日起,係以經營如捕魚遊戲、百家樂 、鬥地主、龍虎鬥等賭博遊戲之客戶服務、遊戲維護及網頁管理為業,並提供「百靈」、「888」、「大滿貫」等手機 軟體及「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等網站,供來自於大陸地區之賭客賭博。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下載上開手機軟體或至新皇冠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依手機軟體或網站之指示以匯款、支付寶支付、USDT(即加密貨幣之泰達幣)充值等方式儲值遊戲分數。復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賭博軟體伺服器後,於該等賭博遊戲中下注簽賭,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賭客若賭贏即可依手機軟體或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分數兌換為現金,帆擎公司並可依賭客投注金額,收取5%之服務費或房費以營利;帆擎公司員工則各依其職務內容,處理賭博軟體開發、客戶服務、遊戲活動策畫等業務。詎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對前情及其各自提供之資訊服務將供違法博弈之用,均有所預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猶與前開帆擎公司負責人歐陽柏瑜暨所屬其它員工,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豪擔任前端工程師,李裕庭、陳嘉煒擔任後端工程師之方式,從事經營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分工。嗣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許,前往帆擎公司設址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筆記型電腦暨螢幕、鍵盤、滑鼠、行動電話與教育訓練教材、員工訓練筆記、監視器主機等物,並查獲前揭歐陽柏瑜共30人(按:其中歐陽 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陳建誌、洪健順、林泓逸、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等26人業與檢察官協商成立,而經本院另判處罪刑在案),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邱子豪 、李裕庭、陳嘉煒均任職帆擎公司,在該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的辦公室內,各從事博弈賭博軟體及網站之前端軟件開發、解決後端技術問題等犯罪參與行為,其行為地顯然均在我國臺灣地區;又縱令前揭博弈賭博軟體及網站之主機伺服器部分設於海外,賭客甚至遍及大陸地區、泰國、越南等地,惟其實行犯罪之行為既有一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雖被告李裕庭、陳嘉煒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6至47頁),然被告邱子豪之辯護人就警詢、偵訊陳述之供述證據則全部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55至65頁)。經查: ⒈證人羅心彤、胡維珊、盧建洲、楊承鐸、陳建誌5人於警詢或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既均無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當不得作為證據。 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所明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故原則上賦予該項陳述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例外否定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羅心彤、胡維珊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指述,被告邱子豪暨其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55至65、366至392頁),而前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本案卷證,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均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已各依檢察官、被告邱子豪辯護人之聲請,於審判期日傳喚前揭羅心彤、胡維珊皆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8至49、139至173頁)。是本院業完足合法證據調查,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已受保障,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㈡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各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均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復為其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89至391頁),則與事實相符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即得為證據。 ㈢按證據之分類,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固可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物證)。供述證據如屬上訴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決定;如屬物證,自無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祇需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參照 )。次按卷內合約書、法律意見書、額度確認書、電子郵件等,均非以其中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而係以其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而為待證事實,依其等與本件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以觀,均屬物證並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 判決參照)。本案扣案「員工班表、員工上課筆記、考核試卷等」、「會員/客戶儲值金額表(110年3月至4月)」(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4667號卷一第237至255、719至753 、787至799頁),經邱子豪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其理由為該等文書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書面記載,應屬審判外陳述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6至47、63至64頁)。惟查,本案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帆擎公司上址執行搜索,而在該公司辦公室內查獲前揭文書,此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細繹文書內容,其中帆擎公司專員月考測驗有關流程處理及業務應用、會員/客戶 儲值金額表,均為印刷字體,實涉與客服相關的問與答,甚或客戶充值/兌換之統計,可知該等扣案物性質上類似於教 育訓練及業務上例行性紀錄之工作文書,與一般人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之供述有別,而係以文書物體及內容本身之存在作為證據,屬物證性質之文書證據,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傳聞法則之適用;又無事證足認係違背法定程式取得、甚或有何違法或偽造、變造之情事,復皆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當均有證據能力無訛。 ㈣其他本判決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邱子豪暨其辯護人、被告李裕庭、陳嘉煒,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於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86至392頁)。且本院審酌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 行,各自答辯如下: ⒈被告邱子豪辯稱:我是前端工程師,不知道公司把遊戲拿去線上賭博,帆擎公司工作內容與我先前所屬的妍妍公司一樣,不知此涉賭博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466頁,易字卷二第47至48頁);辯護人為其辯護以: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邱子豪知悉帆擎公司從事線上博弈,蓋其係在104人力銀行網站應徵到此前端工程師之工作,不僅薪資未高於市場行情,工作內容性質與其先前在科技產業亦無太大差異,帆擎公司並有為其合法投保勞健保,故被告主觀上從未認知所設計修改的遊戲會遭帆擎公司拿去進行賭博活動,尚無何參與賭博之犯意可言,請求為無罪之諭知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466頁,易字卷二第45、55至65、396頁)。 ⒉被告李裕庭辯稱:對於公司網站涉及博弈產業並不知情,主觀上欠缺賭博之犯意聯絡,亦無營利意圖,蓋其轉職當工程師僅有1至2年的資歷,尚在不斷學習新的程式語言跟架構…1 09年9月前原任職顧問有限公司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於109年10月底起獲聘至本案帆擎公司任職,直至案發之110年4月為止僅約6個月,月薪比以往還低…工作內容主要 係「聊天系統」(以websocket做通訊協定,功能是有對話 及傳訊息貼圖,類似LINE功能)、「網頁後台中英翻譯轉換功能」的製作,於此期間及被告所負責網頁本身,並無任何資訊提到公司經營賭博遊戲,且少與同事互動…當初面試我的是胡維珊,及跟「喜哥」遠端面試…請求諭知無罪等語(見本院簡字卷第201至203頁,易字卷一第466至468頁,易字卷二第397至398頁),並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簡字卷第205至207頁)為憑。 ⒊被告陳嘉煒辯稱:我是後端工程師,主管是盧建洲REX,他叫 我做甚麼就做甚麼,不認為自己有觸法…當初面試我的是胡維珊,及跟「喜哥」遠端面試…我在遊戲產業工作,遊戲儲值在市面上是很普及的事情,我不會聯想到與賭博有關,且任職帆擎公司並未直接接觸公司的遊戲,也不清楚帆擎公司相關營運,請求諭知無罪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467、468頁,易字卷二第397頁)。 ㈡經查: 帆擎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3樓),登記負責人 為同案被告歐陽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邱子豪、陳建誌、洪健順、李裕庭、林泓逸、陳嘉煒、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徐得欣均為任職帆擎公司之員工(渠30人之職稱、工作內容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在帆擎公司任職期間,被告邱子豪係擔任前端工程師,被告李裕庭、陳嘉煒擔任後端工程師。嗣警方持搜索票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許,前往帆擎公司設址處實施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筆記型電腦暨螢幕、鍵盤、滑鼠、行動電話與教育訓練教材、員工訓練筆記、監視器主機等物,且查獲前揭歐陽柏瑜共30人。而歐陽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陳建誌、洪健順、林泓逸、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等26人業與檢察官協商成立,而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另以111年度易字第791號宣示判決筆錄諭知罪刑在案。 上情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0053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本院112年5月31日111年度易字第791號宣示判決筆錄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他卷一第655至685頁;本院易字卷二第215 至229頁)附卷可考。復為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所 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又帆擎公司自108年11月間某日起,係以經營如捕魚遊戲、百 家樂、鬥地主、龍虎鬥等賭博遊戲之客戶服務、遊戲維護及網頁管理為業,並提供「百靈」、「888」、「大滿貫」等 手機軟體及「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等網站,供來自於大陸地區之賭客賭博。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下載上開手機軟體或至新皇冠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依手機軟體或網站之指示以匯款、支付寶支付、USDT(即加密貨幣之泰達幣)充值等方式儲值遊戲分數。復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賭博軟體伺服器後,於該等賭博遊戲中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手機軟體或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分數兌換為現金,帆擎公司並可依賭客投注金額,收取5%之服務費或房費;帆擎公司員工則各依其如附表一所示職務內容,處理前揭博弈網站或APP之客服、軟體前端/後端維護事宜等節,有其上列明捕魚遊戲、百家樂、鬥地主、龍虎鬥等大滿貫遊戲之「128棋牌網站」手機APP軟體畫面截圖、「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網站畫面截圖、後臺系統畫面截圖、本案博弈遊戲玩法規則、「員工班表、員工上課筆記、考核試卷等」、「會員/客戶儲值金額表(110年3月至4月)」等件存卷可證(見他卷一第19至25、45至53、237至255、719至753、787 至799頁,他卷二第5至83頁)。且徵諸前揭卷附「128棋牌 網站」手機APP軟體畫面截圖、「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 彩投注」網站畫面截圖明確顯示「提現」、「充值」、「帳戶充值」、「帳戶提款」等按鈕(如下圖示)。 名稱 手機APP軟體截圖、網站畫面截圖 卷證出處 「128棋牌網站」 他卷一第19頁 「128棋牌網站」 他卷一第21頁 「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 他卷一第21頁 亦核與證人即帆擎公司員工陳建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擔任前端工程師,工作上接觸到的帆擎公司遊戲程式,有捕魚機、鬥地主、龍虎鬥等棋牌類遊戲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5至357頁),及證人即帆擎公司員工楊承鐸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擔任前端工程師,處理遊戲圖片與介面美化時,有看過「充值」跟「提現」的按鈕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60至362頁)均大致相符。足認帆擎公司所經營維護之博弈網站會員係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且得將其於上開諸遊戲中贏得之遊戲幣或點數、彩金轉換為現金領取,該等網路連結所具備之儲值、兌換功能既令玩家得將虛擬之遊戲輸贏轉換為現實之財物得失,即與單純之博奕遊戲有別,而屬賭博行為,則上述「百靈」、「888」、「大滿貫」等手 機軟體及「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等網站,要屬賭博網站乙節,亦堪認定。 ㈣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固以前詞辯稱其等並無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然查: 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同斯旨)。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該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即已該當。本案所涉網路賭博之行為,係利用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由經營賭博網站之其他不詳成年成員負責設計遊戲、架構平台、入出金制度,帆擎公司客服部門員工則負責招攬賭客操作電腦下注、回答賭客相關問題等工作,帆擎公司技術部門員工(即本案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詳後述)各自負責網頁之前端、後端軟體維護,以保持集團持續獲益為主要目標,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架構,是行為人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其等若係基於相互補充、彼此協力,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成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共同意思而為本案行為,即應論以共同正犯,而應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⒉觀諸: ①證人即帆擎公司人資主管胡維珊(英文名Wei-wei Hu、Eva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我擔任人資主管工作內容主要是結算全公司同仁的薪資及招募人員,例如工程師(RD)、設計師(UI)、客服、行政部門人員,我面試求職者時都會說公司是博弈產業,在庭被告(即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我都面試過…我做完工程師的第一輪面試,若他們可接受博弈產業,就會進入到第二輪,用公務機的TELEGRAM通訊軟體或語音讓他們跟遠端線上的技術部門主管做技術面試,二面通過後,遠端線上技術主管才會跟我說核心部分、由該主管決定月薪,再發OFFER…博弈跟 賭博對我來說是一樣的…基本上技術部門主管比較在意的是對方能否接受博弈,所以我主要問求職者能否接受博弈產業,還有薪資範圍…帆擎公司現場白板是客服上課使用,由客服主管羅心彤負責上課…我的座位在平面圖(註:見他卷一第179、219頁)左邊洽談室旁邊房間,數字編號2、3區域,工程師跟客服都坐在右邊逃生樓梯間旁邊的空間1至8,該空間是1個大房間,只有1個入出口等語(見他卷一第269至272頁,他卷二第93頁;本院易字卷二第142 至154頁)。 ②證人即帆擎公司客服主管羅心彤(英文名Anna)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我擔任客服副理,管理客服的面試、出缺勤、績效表現及新進客服的培訓內容…我會詢問員工是否排斥博弈產業…警方現場查扣(編號E-8-1)筆記 型電腦中所發現數個教材檔案,是我在教育新進客服專員所製作的教材,內容有關帆擎公司博弈遊戲玩法及說明…帆擎公司主要營業像是撲克牌、數字類型的遊戲平台…「新皇冠888、百靈、大滿貫」也都是帆擎公司做的遊戲網 站…會員可以透過點及網址進行下載,或透過二維碼進行掃描,內部都是一些博弈的遊戲(捕魚遊戲、炸金花、鬥地主、糖果派對等),客戶從遊戲軟體就可以直接進行儲值、領錢等手續…「遊戲入出金」是客戶的儲值跟提款,客戶要去玩平台的遊戲,就要儲值,這是一開始培訓教材有寫到的內容,儲值越多,點數就增加…客人玩遊戲有獲利、或不想玩了,就會把剩餘的金額提出來…客服人員主要處理客戶在遊戲上不懂的規則、入出金無法順利、訊息需要修改等問題或是客戶的抱怨…客服面對客人反應入出金不順利,會向客人索取那一筆儲值金額後,交到當時各種TELEGRAM群組,由另外的部門去解決……臺北地檢署他卷 一第179頁的警察搜索帆擎公司平面圖,是他卷一第219頁最右邊的大辦公室區域,該區域有客服與工程師的座位,只有1個入出口,且該辦公空間是開放式的,沒有輕隔間 等語(見他卷一第278至278頁,他卷二第99至103頁;本 院易字卷二第155至166頁)。 ③證人即帆擎公司資深工程師盧建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是帆擎公司資深技術工程師,也負責新進技術人員的第一關面試,海外主管即大陸口音的蘋果哥會決定二面…我會告知是博弈公司…其他人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連線連不上、邏輯看不懂都由我親自處理,網站的基礎、翻譯的基礎都是我設計的…帆擎公司分為前端、後端工程師,前端主要是做APP,後端是做PHP(例如後台翻譯)、遊戲服務器(例如角子老虎機、棋盤遊戲),在庭被告李裕庭、陳嘉煒是在我負責的後端PHP部門,他們接海外翻譯,即大量翻譯後台,只對應英文即可,至於對應到泰文跟越南有找其他人做…例如後台網站全是中文,我們會做多語系對應、可同時支援多國,把網站轉換成全英文、全泰文、全越南文…我在做後端時有看到遊戲名稱,有看到「上分」、「下分」的字樣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66至175頁)。 ④證人即帆擎公司前端工程師陳建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在104人力銀行網站上應徵,並由胡維珊面試進帆擎公 司當前端工程師,需要用cocos-2D編輯器去做遊戲軟體的UI創造、圖片…帆擎公司辦公室內,工程師部門比較大的主管是盧建洲REX…但工作內容是由大陸主管遠距交代我們 ,被告邱子豪、楊承鐸的工作內容跟我類似,都是臺灣前端工程師,我們3人都有在TELEGRAM群組內,群組內也有 其它不認識的人會交代我們工作…大陸主管會用TELEGRAM傳送遊戲程式的物件(例如圖片、動畫),並遠距指示我們要將該物件置入遊戲內,我們裁切、修剪後再寫入程式內…我開始工作後接觸到龍虎鬥、捕魚機、鬥地主等遊戲,得知帆擎公司在做棋牌類的遊戲,我看到的遊戲介面類似法官提示的他卷一第19頁(註:即本判決貳、一㈢所示圖片)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0至358頁)。 ⑤證人即帆擎公司前端工程師楊承鐸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從104人力銀行網站上應徵,由胡維珊面試我進帆擎公 司,被告邱子豪、陳建誌跟我一樣擔任前端工程師,主要負責換遊戲的圖片、增加動畫與介面美化…我工作時有接觸過儲值、充值的畫面,也有看過他卷一第19頁的遊戲介面(註:即本判決貳、一㈢所示圖片,該介面右下角有「提現」、「充值」字樣)…我會製作小遊戲,可跳出來蓋在原本的遊戲介面網頁上,也就是一般進到網頁上除了看到整個網站介面,若游標點到小遊戲或正在做活動,就會有單獨視窗彈出來,遮蓋原本的介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58至364頁)。 ⒊由前揭證人證述,不僅可證帆擎公司之客服、工程師等員工, 於面試時即均明確知悉公司從事博弈產業,且客服、工程師 均係同處一個無遮蔽、無輕隔間、僅有一出入口的大辦公室 ,以常人視線所及,均可輕易察知周遭客服同事的電腦螢幕 ,隨時呈現跟賭博比分、輸贏盈虧、充值、兌換有關之畫面 ,此徵諸卷附帆擎公司辦公室平面圖、查獲現場照片甚明( 見他卷一第219、251至253、687頁)。再者,觀諸本判決貳 、一㈢圖片所示之卷附遊戲網頁介面截圖,顯見帆擎公司所維 護之該等遊戲介面均有「提現」、「充值」、「帳戶充值」 、「帳戶提款」字樣之按鈕,並提供匯款、支付寶支付、USDT(即加密貨幣之泰達幣)充值等方式儲值遊戲分數,此情核與搜索當天查扣之卷附「會員/客戶儲值金額表(110年3月至4月)」(見他卷一第719至753頁)上載有「USDT充值」、「線下充值」、「線上充值」、「VIP充值」、「總充值」、「一般兌換」、「代理兌換」、「總兌換」、「盈虧」若合符節 ,益證帆擎公司所維護之博弈網站及手機軟體,確實係提供 賭客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賭贏者即可「直接向帆擎公司 申請兌換為現金」;此與邱子豪辯護人辯稱「平常玩手機遊 戲,也常課金跟充值,甚至打到很好的虛寶可以賣出去」云 云(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96頁),要屬截然不同之二事,蓋辯護人所謂手遊虛寶之交易,實係坊間玩家間私下買賣之契約 自由行為,尚與手機遊戲公司無涉,故辯護人此番所辯,委 不足採。 ⒋更何況,無論是前端工程師、或後端工程師,於維護網頁後台 程式碼或是將網站文字翻譯成不同語系的語言時,除了在自 己的編輯器視窗內撰寫程式碼,編寫完成後本需執行該程式 ,方能知悉成品是否能正確顯示,此乃程式撰寫之當然,並 無可能對帆擎公司所維護網頁介面之樣貌毫無所悉。申言之 ,帆擎公司工程師於工作期間,縱使僅負責前端的更換圖片 、動畫、製作小遊戲,抑或僅負責後端的網頁翻譯,皆會接 觸或看到與「充值」、「提現」以及與博弈賭博有關的文字 ,此稽諸卷附帆擎公司後台程式碼截圖(如下圖示),亦至 為明灼,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自難諉為不知。 名稱 註:下揭程式碼,將可於遊戲介面上顯示「刺激好玩的大博棋牌」、「全網最公平遊戲,為您帶來最刺激的棋牌盛宴,快來和我一起玩吧!」 卷證出處 帆擎公司網頁後台畫面暨所顯示程式碼截圖 他卷一第23頁 是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猶辯稱其等未接觸公司 營運、金流、不清楚遊戲具賭博性質、不知可提領現金云云,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均難採信。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於帆擎公司各擔任前端工程師、後端工程師,若 無其等之協力,難認帆擎公司得順利使用上揭賭博遊戲網站/手機軟體做為營運、獲利之工具。則渠3人既就其各自提供之資訊服務將供違法博弈之用,均有所預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猶持續在帆擎公司擔任工程師之工作,當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與前開帆擎公司負責人歐陽柏瑜暨所屬其他員工間,有共同圖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 ⒌又被告3人雖辯稱係透過104人力銀行網站求職,始至帆擎公司工作,且老闆保證係合法經營、合法博弈產業云云。惟帆擎公司之營業項目均無「博弈事業」,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23】開放民眾免費上網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可佐(如下圖示) ,可知帆擎公司並未獲准於我國經營網路博弈事業。被告3 人既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等就賭博行為於我國係違法行為當無不知之理,且公司合法設立登記與否,與該公司實際從事業務之合法性要屬二事,104人力銀行網站亦僅係收費 供客戶刊登徵才廣告之媒介而無從對就職後從事之工作內容進行審核,亦無從擔保工作之合法性,此應為其等所明知,則被告等既已在工作中瞭解帆擎公司實際從事之業務內容涉及賭客賭博並可提領現金,亦應自行判斷該等工作內容之合法性並決定是否繼續從事資訊工程師,猶繼續在帆擎公司分工擔任賭博遊戲網頁及手機軟體之前端、後端工程師,堪認其各自具有圖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間接故意,尚無刑法第16條之欠缺違法性意識可言。 ㈤至被告邱子豪之辯護人固提出「邱子豪在職期間所編譯之程式碼」光碟1張(見本院易字卷二第65至67頁)聲請送鑑定 ,欲證明被告邱子豪在職期間編寫之程式碼內容無涉賭博入出金等系統。然依現有事證,被告邱子豪確有共同圖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舉,俱如前揭。且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覆:「本局數位鑑識實驗室僅提供刪除資料還原、關鍵字搜尋、手機及電腦密碼破解與資料擷取等項目,無法協助鑑驗該光碟所編譯程式碼內容與線上賭博程式入金出金系統設定是否相關」等旨(見本院易字卷二第203頁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4日刑研字第1120062049號函),再徵以前開光碟之出處,經被告邱子豪自述:我在帆擎公司工作時,不會把東西帶回家加班…光碟中檔案並不是警察搜索現場時從我工作機拿出來的,而是楊承鐸事後找給我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65至366頁),則該光碟既非 出自經扣案之帆擎公司電腦內檔案,又別無佐證可資確認與本案之關聯,即難逕為對被告邱子豪有利之認定。況該光碟內檔案之程式碼究竟內容為何,仍無解於被告本案罪責之成立,則被告邱子豪暨其辯護人此部分聲請,核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前揭所辯均不足 採,本案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268條中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 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條 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賭客於帆擎公司所經營博弈網站及手機軟體賭博之行為後,刑法第266條業經修正並於111年1月12日公布,同年 月14日生效施行,考其修正內容,係增列第2項規定,將電 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認定同屬第1項所稱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之行為,並提高其法定刑為5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並非有利於本案賭博行為人,是本案 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加以判斷,認定登入前開賭博手機軟體賭博者,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從而賭客與賭博網站/手機軟體營運商均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之賭博罪,惟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既已參 與供給賭博網站/手機軟體等賭博場所之犯行,仍應構成同 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㈡是核被告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 ㈢查被告3人皆受帆擎公司老闆即同案被告歐陽柏瑜僱用擔任前 端、後端工程師,並與其他員工各自分工從事本案簽賭網站之客服、網路維護等業務,以便賭客下注以營利,是渠等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歐陽柏瑜等人分別自附表一各編號「加入 時間」欄所示時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持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㈤又被告3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㈥爰審酌被告3人均受帆擎公司老闆即同案被告歐陽柏瑜聘僱, 各自擔任博弈產業之前端工程師、後端工程師,而與如附表一所示其他員工共同分工,以遂參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行,而上開賭博簽賭網站及手機軟體之規模、數量非小,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氣,誠屬不該,兼衡渠3人犯後迄今否認之態度、其各自受雇期間長 短、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物: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帆擎公司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並非被告3人所有,自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本判決宣告沒收之餘地。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刑法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⒉查前揭被告3人既係受僱期間而犯罪,考量其獲利尚需靠時間 之付出始能換得,並非僅不勞而獲,佐以國內各地消費水平有所不同,為維持被告生活條件之必要,若宣告沒收全部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本院爰以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家庭收支調查(歷年收支資料-按區域別分)」所載臺北市平均 每人月消費支出109年為30,713元、110年為32,305元【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93頁(檔案下載網址見:https://www.stat.gov.tw/cp.aspx?n=3914)】據以計算,逾上開部分始為沒 收,而酌減其等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則詳如附表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以利被告日後維持最低限度生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酌減之。 ⒊準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被告邱子豪290,946元、被告李 裕庭91,659元、被告陳嘉煒149,520元),均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徐得欣任職於帆擎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23樓),然帆擎公司自108年11月間某日起,係 以經營如捕魚遊戲、百家樂、鬥地主、龍虎鬥等賭博遊戲之客戶服務、遊戲維護及網頁管理為業,並提供「百靈」、「888」、「大滿貫」等手機軟體及「新皇冠(現金網)體育 博彩投注」等網站,供來自於大陸地區之賭客賭博。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下載上開手機軟體或至新皇冠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依手機軟體或網站之指示以匯款、支付寶支付、USDT(即加密貨幣之泰達幣)充值等方式儲值遊戲分數。復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賭博軟體伺服器後,於該等賭博遊戲中下注簽賭,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賭客若賭贏即可依手機軟體或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分數兌換為現金,帆擎公司並可依賭客投注金額,收取5%之服務費或房費以營利;帆擎公司員工則各依其職務內容,處理賭博軟體開發、客戶服務、遊戲活動策畫等業務。詎被告徐得欣明知前情,竟仍與前開帆擎公司負責人歐陽柏瑜暨所屬其它員工(即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邱子豪、陳建誌、洪健順、李裕庭、林泓逸、陳嘉煒、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渠等職稱、工作內容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共同基於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徐得欣擔任行政櫃檯之方式,從事經營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分工。嗣警方持搜索票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許,前往帆擎公司設址處實施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筆記型電腦暨螢幕、鍵盤、滑鼠、行動電話與教育訓練教材、員工訓練筆記、監視器主機等物,且查獲前揭歐陽柏瑜共30人( 按:歐陽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陳建誌、洪健順、林泓逸、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等26人業與檢察官協商成立,而經本院另判決有罪在案;至邱子豪、李裕庭、陳嘉煒則俱經本判決論斷如前),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徐得欣共同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徐得欣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犯歐陽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邱子豪、陳建誌、洪健順、李裕庭、林泓逸、陳嘉煒、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彭宇廷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會員/客戶儲值金額表、 員工上課筆記、考核試卷、現場照片、求職網站「面試趣」之帆擎公司簡介截圖、128棋牌APP遊戲截圖、新皇冠網站截圖、本案博奕遊戲玩法規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徐得欣堅詞否認犯行,辯稱:其年紀尚輕,甫入職場才4個多月,擔任行政助理月薪僅2萬8,000元,負責整理 登記公司員工出缺勤紀錄及倒茶水等基本工作,經胡維珊、李蓓蓉2人面試,且渠2人告知工作內容簡單,即每日將員工用104企業大師打卡完成上下班紀錄後,每日製作EXCEL表格,有空閒之餘則打掃環境或遞送茶水,無涉賭博營運及相關細節之事,亦不知悉公司從事博弈產業等語(見本院簡字卷第153頁,易字卷一第501、537至539頁,易字卷二第77頁),並提出「錄取通知電子郵件」、「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良民證」(見本院簡字卷第157頁,易字卷二第79、81至83頁)為憑。 五、經查: ㈠帆擎公司自108年11月間某日起,係以經營如捕魚遊戲、百家 樂、鬥地主、龍虎鬥等賭博遊戲之客戶服務、遊戲維護及網頁管理為業,並提供「百靈」、「888」、「大滿貫」等手 機軟體及「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等網站,供來自於大陸地區之賭客賭博。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下載上開手機軟體或至新皇冠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依手機軟體或網站之指示以匯款、支付寶支付、USDT(即加密貨幣之泰達幣)充值等方式儲值遊戲分數。復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賭博軟體伺服器後,於該等賭博遊戲中下注簽賭,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賭客若賭贏即可依手機軟體或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分數兌換為現金,帆擎公司並可依賭客投注金額,收取5%之服務費或房費以營利;帆擎公司員工則各依其職務內容,處理賭博軟體開發、客戶服務、遊戲活動策畫等業務。嗣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許,前往帆擎公司設址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筆記型電腦暨螢幕、鍵盤、滑鼠、行動電話與教育訓練教材、員工訓練筆記、監視器主機等物,並查獲帆擎公司登記負責人歐陽柏瑜暨員工共30人(各自之職稱、工作內容分別如附表 一所示,而其中歐陽柏瑜、羅心彤、胡維珊、李維育、孫定楠、盧建洲、陳羿雯、吳弈葳、陳婷柔、翟亞群、郭妤茜、朱欣樺、莊雅筑、唐郁琳、李芸妍、張一山、黃彥豪、張鴻文、楊承鐸、陳建誌、洪健順、林泓逸、范姜士文、藍嘉芸、李蓓蓉、陳宜姍等26人業與檢察官協商成立,而經本院另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有其上列明捕魚遊戲、百家樂、鬥地主、龍虎鬥等大滿貫遊戲之「128棋牌網站」手機APP軟體畫面截圖、「新皇冠(現金網)體育博彩投注」網站畫面截圖、後台系統畫面截圖、本案博弈遊戲玩法規則、「員工班表、員工上課筆記、考核試卷等」、「會員/客戶儲值金額表(110年3月至4月)」、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0053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本院112年5月31日111年度易字第791號宣示判決筆錄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他卷一第19至25、45至53、237至255、655至685、719至753、787至799頁,他卷二第5至83頁;本院易字卷二第215至229頁)附卷可考。且為被告徐 得欣所不爭執,先堪認定。 ㈡而查,證人即帆擎公司人資主管胡維珊(英文名Eva、Wei-we i Hu)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我擔任人資主管工作,有面試過在庭被告徐得欣,她主要做櫃檯接待,請求職者填寫相關資料表、協助打掃辦公室環境及整理出缺勤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42至154頁),可知被告徐得欣在帆擎公司之工作內容,純屬庶務性質,而無涉任何賭博博弈之實體技術層面。又稽以被告徐得欣求職時之帆擎公司錄取通知(見本院易字卷二第79頁),僅有單純紀載「行政助理」、所領薪資亦與當年度勞工之基本薪資相去不遠;且待其實際任職後,依其職掌,要難認有何與帆擎公司客服部門、技術部門接洽,而得以接觸帆擎公司所經營之賭博網站之機會,被告徐得欣辯稱絲毫不知帆擎公司係經營違法博弈遊戲網站等情,即非無據。則其是否確實知悉帆擎公司所經營之賭博網站係供大陸地區或其他區域之賭客下注並可現金提領賭金乙節,亦屬有疑。準此,依罪疑惟輕之法理,既無從依現有事證遽認被告徐得欣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或有何分工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當難逕以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相繩。六、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徐得欣有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柏融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怡華、楊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加入時間 工作內容 月薪(新臺幣) 1 歐陽柏瑜 108年年底 負責人 不詳 2 羅心彤 109年4月 客服部門主管兼組長,負責員工面試、客服教育訓練、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計算玩家儲值及兌換金額並填入統計表內回報上司。 6萬7,000元 3 胡維珊 109年2月24日 人資部門主管,負責員工招募、薪資核算。 7萬元 4 李維育 109年4月間 客服部門組長,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計算玩家儲值及兌換金額並填入統計表內。 4萬5,000元 5 孫定楠 109年4月間 客服部門實習組長,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計算玩家儲值及兌換金額並填入統計表內。 3萬6,000元 6 盧建洲 109年4月間 工程部門主管兼工程師,負責開發後台之翻譯及聊天系統。 18萬元 7 陳羿雯 109年4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協助其他客服人員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玩家問題回報技術部門。 3萬5,000元 8 吳奕葳 (原名吳坤儒) 109年10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元 9 陳婷柔 110年1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元 10 翟亞群 110年4月19日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1,500元 11 郭妤茜 110年3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不詳 12 朱欣樺 109年5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元 13 莊雅筑 110年1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2,000元 14 唐郁琳 109年6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協助公司內工程師。 2萬9,000元 15 李芸妍 109年7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元 16 張一山 109年4月間 客服人員,負責回答玩家遊戲問題、將入出金問題以telegram回報其他部門。 3萬元 17 黃彥豪 109年7月底 工程部門主管兼工程師,負責維護伺服器、處理玩家登入及個人資料問題。 7萬6,000元 18 張鴻文 109年11月20日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開發、維護公司遊戲。 5萬7,000元 19 楊承鐸 109年9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修改遊戲介面。 7萬元 20 邱子豪 109年10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開發遊戲介面。 8萬元 21 陳建誌 110年2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修改遊戲介面。 4萬元 22 洪建順 110年1月初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開發後台網頁。 10萬元 23 李裕庭 109年11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維護後台網頁、聊天系統及翻譯。 5萬元 24 林泓逸 109年8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開發聊天軟體及翻譯。 5萬元 25 陳嘉煒 109年8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開發及維護公司網頁。 5萬元 26 范姜士文 109年8月10日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網頁及軟體之美工設計。 6萬元 27 藍嘉芸 109年8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負責開發遊戲介面。 7萬元 28 李蓓蓉 109年3月間 行政部門人員(櫃檯),負責招募員工及文書作業。 3萬5,000元 29 陳宜珊 109年10月26日 行政部門人員(會計),負責記錄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內款項進出。 3萬2,000元 30 徐得欣 109年12月7日 行政部門人員(櫃檯),負責員工出缺勤記錄、環境維護等工作。 2萬8,000元 附表二【見後附表二】 附表三: 姓名 加入時間 工作內容 月薪(新臺幣,下同)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註:自各被告加入時間起算至110年3月為止,蓋110年4月20日為警查獲時,渠等尚未及領取4月份薪資) 邱子豪 109年10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前端工程師),負責開發遊戲介面 8萬元 290,946元 【計算式:(月薪80000元-30713元)×3月+(月薪80000元-32305元)×3月=147861元+143085元=290946元】 李裕庭 109年11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後端工程師),負責維護後台網頁、聊天系統及翻譯 5萬元 91,659元 【計算式:(月薪50000元-30713元)×2月+(月薪50000元-32305元)×3月=38574元+53085元=91659元】 陳嘉煒 109年8月間 工程部門人員(後端工程師),負責開發及維護公司網頁 5萬元 149,520元 【計算式:(月薪50000元-30713元)×5月+(月薪50000元-32305元)×3月=96435元+53085元=149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