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昇祺有限公司、張森棋、江昶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昇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棋 被 告 江昶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簡 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以111年度智簡字4號判決在案,原告於111年1月2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因本件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而終結,本院已無刑事案件訴訟繫屬,則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從依附,依法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