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偉銓、陳銘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銘仁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林大鈞律師 王怡茜律師 被 告 陳兆嶸 選任辯護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陳懷傑 義務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 被 告 李宏遠 選任辯護人 劉耀文律師 被 告 徐立豪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22979、29594號),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