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榮華、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至0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湯��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須自為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分別主張: ㈠被告湯��隆為公開網站伊莉討論區(又稱伊莉論壇,下稱系 爭論壇)之會員,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前某日起,擔任系爭論壇影片區版主,並以每月收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香港地區男子「鐘錦錢」新臺幣(下同)約3 萬元之酬勞,負責管理伊莉討論區影片區管理者帳戶「peanuts1」(下稱 系爭帳號)。詎被告與「鐘錦錢」均明知「風中奇緣」、「 花千骨」、「步步驚情」、「武媚娘傳奇」及「衛子夫」屬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智勝鮮師/ 又見麻辣鮮師」屬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微笑PASTA 」、「犀利人妻」屬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之方式觀看,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06 年10月25日,在不詳處所,利用網際網路及電腦設備,使用「peanuts1」帳號登入伊莉討論區後,上傳上開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下合稱系爭著作)至伊莉討論區影片區,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擊收看該等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而侵害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項 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如下: 1.原告八大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為「智勝鮮師/ 又見麻辣鮮師」,該節目之授權金為每月18萬7,410元,被告於106年10月25日上傳,109年4月13日下架該節目,共計28個月,原告八大電視公司受損害為524萬7,480元。 2.原告三立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為「微笑PASTA 」、「犀利人妻」之製作費分別為每集135萬(共17集)及145萬(共23集),原告三立電視公司受損害為2295萬元及3335萬元。 3.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為「風中奇緣」、「花千骨」、「步步驚情」、「武媚娘傳奇」及「衛子夫」,各節目授權金分別為1,410萬5,000元、2,402萬5,000元、1,209萬 元、6,355萬元、2,185萬5,000元,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受損 害為1億3,562萬5,000元。 ㈡又若上開主張並非原告等3公司之真正損害,則被告所得利益 至少為其自「鐘錦錢」處所獲自106年10月25日至今所獲之216萬元,亦應以此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 ㈢又若法院認定上開兩種計算基礎均不成立,則亦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考量原告等3公司製播系爭著作所耗費之鉅額成本,以及被告主觀上具侵害故意等情,酌定賠償額。 ㈣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八大電視公司524萬7,480元、三立電視公司5,630萬元、中天電視公司1億3,56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帳號是我的,但影片不是我上傳的,故不願意賠償等3公司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1.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第49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2.被告明知系爭著作分別為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之方式觀看,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06 年10月25日,在不詳處所,利用網際網路及電腦設備,使用系爭帳號登入系爭論壇,上傳上開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享有之系爭著作,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擊收看該等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而侵害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經本院認被告該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且所犯上開2 罪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而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論處,而以111年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 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本件自應以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據,被告確有上開侵害原告等3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自應 對原告等3公司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無訛。 ㈡侵害著作財產權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1.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等3公司雖主張以原告八大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之授權金為每月18萬7,410元,被告於106年10月25日上傳,109年4月13日下架該節目,共計28個月、三立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之製作費分別為每集135萬(共17集)及145萬(共23集)、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受侵害之節目各節目授權金分別為1,410萬5,000元、2,402萬5,000元、1,209萬元、6,355萬元、2,185萬5,000元等為計算基準,然觀看系爭著作之情狀容有多種,或抱持可看可不看之心態,僅是偶然瀏灠被告系爭帳號予以點閱,或自始即不願花錢進戲院而只願觀看盜版片,或重復點閱,且製作成本與授權金僅係原始取得或得同意使用系爭影片之成本,並不可以成本轉換做為被告對原告等3公司造成的必然損害,亦無法真實反應原告等3公司所失利益。再者,被告自承其有收到每月來自香港的生活費,是「鐘錦錢」所匯,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函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刑事卷第95至99頁)。可知被告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曾收到每月1萬2,019元至5萬7,125元不等自香港匯出的外匯款項,惟被告辯稱此金額與使用系爭帳號並上傳系爭影片之事並無關聯,該固定款項僅係友人「鐘錦錢」所匯給其之生活費。而此部分資料無證據證明該筆固定款項確係「鐘錦錢」所匯,或為其因犯罪而獲之利益,即不能認該款項為被告所得之利益。故本件即有不易證明原告實際損害額之情形,本院自得依本件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經查,被告未經原告等3公司授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共僅8 部,且並未藉公開傳輸之舉而為己營利,有別於其他大量重製、公開傳輸藉此收費為己牟利之情,暨兼衡被告之學經歷及生活狀況,收入有限,依警詢筆錄記載家並不寬裕,顯然原被兩造經濟能力差距懸殊等因素,認本件損害賠償金額應以每部10萬元為適當,原告等3公司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而不應准許。 3.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原告等3公司請求被 告賠償其損害,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等3公司請求被告 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1 年10月31日,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後之翌日即111 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中天電視公司、八大電視公司及三立電視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予中天電視公司、給付10萬元予八大電視公司及給付20萬元予三立電視公司,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以外之情求,則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四、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查原告等3公司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本院 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對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等3公 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訴訟費用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參以同法第504 條第2 項、第505 條第2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 案件均特別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之意旨,足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並無負擔訴訟費用之問題,本院自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指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