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鄧銀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代 表 人 鄧銀貴 送達代收人 曾韻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 訴字第28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北檢欽光107 他3852字第1099025503號函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就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予以凍結扣押之扣押命令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存款,部分係從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之員工薪水提撥,而遠東航空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因交通部停業處分無法營運,經訴願未果,不得已於109年3月底資遣旗下員工,聲請人原應發給員工之款項因上開帳戶遭凍結而無法發給,爰聲請解除檢察官所為之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檢察官為保全對被告張綱維犯罪所得之追徵,於109年3月31日以北檢欽光107他3852字第1099025503號函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就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予以凍結扣押在案,有逕行扣押理由書(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頁至第2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31日北檢欽光107他3852 字第1099025503號函(見本院卷第1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9年4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17548號函(見本院卷 第1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先予認定。 ㈡、惟按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第7 條第1項前段、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職工福利委員會如經調查未申請法人登記,又非法人,該福利金似為合夥組織之各合夥人所公同共有或為職工所共有,非屬公司之資產(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70號判決意旨參照)。由上揭說明可知,職工福利金並非被告張綱維或遠東航空公司之資產,而係為遠東航空公司職工之福利而設立甚明,且不得沒收。從而,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之財產,自非本案得沒收或追徵之財產,亦非得作為證據之物,即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之請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帳號:00000000000號之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