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姚文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丰 代 理 人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姚文智 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 處分(不起訴處分案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637號),聲請交付 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甲○○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637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11年1月3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號處 分書駁回聲請,該處分書於111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等,聲 請人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之111年1月14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尚未逾法定不變期間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臺北地檢署及高檢署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等所提書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在卷可稽,是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在程序上適法,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7年間,時任第9屆立法委員 及該年之臺北市市長選舉之候選人,竟意圖散布於眾,於107 年11月20日,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之競選總部召開記者 會時,使用標題「全民拒看旺中媒體!這次讓它在臺灣下架」之背板,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本案言論),不實指 摘聲請人係受中國所利用之媒體,罔顧新聞倫理,介入選舉造 謠生事及因三中媒體事件而挾怨報復,並於選舉期間蓄意針對被告製作假新聞、假民調以為攻擊等語,供不特定人觀覽而散布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聲請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分別著有判例要旨可資 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 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參照)。所謂告訴人所指摘 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是本院就本案所應審查者,即在於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是否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或是否有告訴人請求調查足資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認定及處分決定之證據,而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者。況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倘該案件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被告否認有上揭犯行,具狀辯稱:依香港交易所資料顯示,中 國旺旺集團自96年起接受中國政府補助,且根據長期統計,聲請人以極高頻率吹捧柯文哲、韓國瑜,故我在記者會上表示聲請人受中國利用介入臺灣選舉支持中國代理人,又聲請人 在新聞中刻意使用不同之民調製作方式,凸顯「棄姚保柯」之民調,這是假民調,聲請人旗下記者連續製作關於我的負面新聞,使社會形成支持柯文哲之氛圍,我在記者會上陳述皆有調查的根據等語。 六、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故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又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 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經查: ㈠聲請人提出其公司登記公示之股東名單資料,佐證其公司並無顯示有任何中國資金入股,並指稱被告傳述:聲請人係受中國利用之媒體、製作虛假民調攻擊被告或支持中國的代理人包括柯文哲及韓國瑜、扭曲事實報導等不實言論,鼓吹全民拒看聲請人報導之行為,已造成聲請人名譽損害之情事。被告則否認其明知其言論內容為不實而故意傳述,具狀辯稱:我有經過合理之查證等語(見偵卷第30、35頁、本院卷第30、35、36頁),並提出⒈107年8月14日、同年10月23日自由時報電子報新聞報導、⒉107年11月23日美國之音新聞報導、⒊108年7月17日今周刊新聞報導、⒋108年4月23日蘋果日報新聞報導、⒌108年6月25日BBC新聞報導、⒍維基百科有關親中媒體說明網頁截圖列印資料、⒎105年至107年10月報紙頭版次數比較表、⒏中國時報有關甲○○負面報導之統計表(統計期間:107年7月1日至8月3日、107年8月2日至10月31日)及相關報導內容等件為據。由此可知,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其消息來源係根據其他新聞媒體之報導及相關統計資料,而形成相當理由確信本案言論之事實為真實。是被告辯稱其所為陳述有其消息來源,並非憑空虛構,並無明知不實事項而虛構事實指摘聲請人之主觀犯意等情,尚非全然無憑。 ㈡又聲請人為國內主要新聞媒體之一,而新聞媒體為自由社會之重要支柱,並與促進國家發展之公益性息息相關。且就有關新聞媒體是否受到政治力量干預、是否有製作假民調、假新聞等議題,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核屬可受公評之公益事項。被告為本案言論時,任職第9屆立法委員,並為該年之臺北市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其認為聲請人所發行之中國時報做出許多關於被告之負面報導,卻對柯文哲、韓國瑜等其他競選對手多所吹捧,認有不公,從而根據前揭消息來源形成之主觀確信,提出本案言論之意見及評論,核非單純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是被告所為本案言論,性質上兼有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又非出於故意傳述不實資訊,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尚難遽對被告以誹謗罪責相繩。 七、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既已調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訴之犯行,是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核無不當。聲請人指摘駁回再議之處分不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附表: 大家應該看到標題,在記者會說明之前,我會向現場在這家集團工作的媒體朋友先致意一下,我知道來到現場的都是我們非常優秀的媒體工作者,但是個人優秀是一回事,個人遵守新聞倫理是一回事,整個臺灣的政治環境,「在選舉的時候,變成中國利用網軍、利用中資媒體,來介入臺灣選舉,來造謠生事,扭曲事實,來侵襲我們民主的過程」裡面,甲○○就必須要挺身而出,事實上,這樣的現象,並不是最近才開始,這樣的現象我是忍受了近兩年的霸凌,兩年對我的嘲諷羞辱屈辱,全面性的霸凌,透過網路、透過中資媒體,假臺灣媒體之名,長期的支持中國的代理人,以及打壓甲○○,我今天必須要很沉痛的很沉痛的,我真的不願意今天這樣記者會的舉行,因為2004年到2005年我擔任新聞局長,那個時候三中媒體,中國時報、中視還有中影,為了黨政軍退出的問題,正是我在新聞局長強烈的堅持,我阻擋了馬英九的假交易,但是在2005年我因為新聞局局長的印章不予核准,當時的這家媒體,就無所不用其極的每天以大篇幅來羞辱我來辱罵我,2005年為了落實黨政軍退出,為了阻擋馬英九三中媒體的假交易,這家媒體就曾經使用過這個手段,但是歷史真是一個很難以言喻的一個輪迴,「到2018年這次我的選舉,我必須要讓大家知道,不斷的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來扭曲事實,來羞辱甲○○,來作假新聞,假民調、假消息,來攻擊甲○○,或者來支持中國的代理人包括柯文哲跟韓國瑜」,我相信這不是甲○○個人的事情,這是臺灣民主社會我們要持續往前走,必須要揭發的事實,同時我們也必須要利用這次選舉,將這樣一個的事實讓所有臺灣的民眾知道,所以甲○○已經忍無可忍,我必須在這個時候說,全民!我在這裡呼籲,全民拒看旺中媒體!全民拒絕旺中媒體!這次,讓這家媒體在臺灣下架,全民拒看旺中媒體,這次讓他在臺灣下架!我不是没有所本的,大家看一下,我曾經在辯論會的時候提到,中天電視及中國電視台已經變成韓國瑜的新聞部,所有的新聞都是韓國瑜,嚴重侵害臺灣新聞媒體的公正性,其中的內容更是充滿著偏頗、扭曲事實,但是今天我要跟大家講的,是一個我們辦公室長期在忍受這樣的霸凌,非常清楚的監看、统計,甲○○所說的都是一個長期統計的結果,第一個跟大家報告,「2016至2018年的10月,我們比較了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聯合晚報所有的報紙頭條,這是比較柯文哲,柯文哲佔了報纸的頭條的版面有多少,來大家看一下,自由時報23則、蘋果日報15則、聯合報32則、聯合晚報23則,中國時報幾則?中國時報是101則!對柯文哲極盡吹捧之能事,其中包括很多虛假的民調」,這是2016至2018年10月,我們比較所有的報紙頭條,大家如果不相信可以也去做個比較,我們是非常客觀的每一個月幾篇,每個月幾篇,有些時候有新聞熱潮我們知道,但是經過了兩年多的比較,柯文哲比所有其他報纸加起來的則數還要再多將近30則,這是柯文哲佔據中國時報的版面,韓國瑜跟柯文哲在最近9月、10月、11月,韓國瑜12則、柯文哲7則,這些都是客觀的數字,內容我們等一下再講,長期我們進行內容分析,對不起,我們在場也有一些媒體的名字在我們的這個表格裡面,中國時報對甲○○報導的內容分析,2018年7月到2018年10月31日這兩個表格,這個表是到8月初,這個表是8月初一直到10月31日,這個表待會我們會提供給大家,中性的報導當然也有,但是呢,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引述名嘴,當然是罵我的名嘴,引述網友,當然是不斷酸我的,引述網紅,然後綠打綠,標題攻擊,幫KMT宣傳,在整個動員的記者裡面,有這麽多則,這是到8月3日是中性、無攻擊的報導23則,但是透過各種引述、轉借PTT,也就是透過網路上的酸民,透過各種方式來攻擊我的有57則,到8月2日以後,同樣的,中性的是86則,攻擊我的總數是105則,而且呢,注意到一個現象,「我相信在場這家報系的記者朋友都是我所敬重的,他們的文章多半都是落在中性的報導,但是躲在背後的,就是你們編輯台的,動用各種不同的消息轉述、差辱、嘲諷、扭曲事實,用這樣的報導」,這個就是,待會這個表我可以給大家,這是我們長期做內容分析。再來看現在最熱門的,對於韓國瑜的報導,中天新聞已經變成韓國瑜的新聞總部,在11月15日、11月16日我們的統計,中天晨報韓國瑜10則新聞、柯文哲2則,午間新聞韓國瑜6則,晚間新聞韓國瑜11則,夜線新聞韓國瑜11則、柯文哲1則,這是11月15日、11月16日中天晨報韓國瑜13則,午間新開韓國瑜11則,每一則我們辦公室都做了監看、都做了紀錄,這裡面,各位媒體朋友,這是講新聞節目,還不包括CALL IN、還不包括談話性節目,談話性節目他的偏差,他的趨勢,更是不忍卒睹,這個是新聞節目,坦白講我已經發現,即使你們這家媒體的中天中視來到這裡,回去大概除了可以罵我的大概都不會報導,我講的是事實,你們應該非常清楚,其實你們來這裡跑這個新聞,我其實感到替你們委屈、替你們叫屈,一家媒體操作成這樣,變成中國的傳聲筒,用新聞支持中國的代理人,扭曲臺灣民主的真相,這是甲○○我們辦公室從中國時報的頭條分析、對甲○○報導的内容分析,以及這幾天對電視新聞相關的内容及則數,「我們不是謾罵,我們是心裡最沉痛最沉痛的,對臺灣民主賴以維持的新聞自由,遭受如此強大的災害、逆襲,我們要提出最深層的控訴,我們已經忍無可忍,所以我在這裡,我要呼籲全民站出來,我們拒看中國時報,我們拒看旺中媒體,我們拒看,我們要在這次選舉,讓這個媒體集團在臺灣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