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黃耀興、陳畹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自訴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 告 陳畹芷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畹芷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損害自訴人信用之犯意,透過連結網際網路,從自訴人提供予被告之公務電子信箱,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寄發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郵件內容之電子郵件予附表所示之寄發對象,使他人誤生自訴人內部控管不佳等錯誤印象,足以貶損自訴人信用並毀損其商譽、社會評價。復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損害自訴人信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在 不詳地點,透過連結網際網路,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載有自訴人現金資產遭不當掏空等內容之檢舉信函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致自訴人遭金管會、臺灣證券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調查,使金管會、證交所承辦人員及自訴人公司員工誤生自訴人財務報表不實、內部控管及財務狀況均不佳等錯誤印象,足以貶損自訴人信用並毀損其商譽、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第313條第1項、第2項以網際網路 犯妨害信用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條文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 三、查被告陳畹芷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死亡乙情,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寄發時間 郵件內容 寄發對象 1 110年9月11日上午10時32分 如果台肥手邊已有40億現金,為何拼命大賣基金? 因為台肥這16年來的帳本數字,都是大黑瓢蟲直接操控&指使作帳。黃13年前曆與就告訴我資訊處只出不入,但股務帳冊年年有巨額收入?!沒有人看到台肥真正的現金,大蟑螂拼命賣出土地,連農委會也只看到{年年漂亮的營收數字}綠營完全都不知道台肥這16年來帳本的真正盈餘金額!我後面的董昭玲8月底起來拼命大賣基金,要賣出全數基金以支付台肥即將發放的巨額現金股利。董昭玲8月底電話說【台肥沒錢了,台肥需要大量現金,一定要賣出全數基金!】前年初財務處在董事會報告台肥手邊尚有40億現金,如果手邊早有40億現金為何拼命大賣基金?16年來董事會從未通過財務處買賣基金,是財務處架空董事會完全違反資產取得&處分準則!沒想到菩薩早就知道誰是大蟑螂 誰是大黑瓢蟲?!綠營渾然不知。 范振周、陳敏裕、黃瑞楨、李彥達、陳耀光、葉春超 2 110年9月13日上午9時33分 FW:如果台肥手邊已有40億現金,為何拼命大賣基金? 聰敏的學長:連您都看懂{等台肥土地處理差不多,你大概也差不多退休}! 原來留下范振宗只要500萬,94年台肥現金本位100億元--當時我一定贊同范振宗,至少比追加40億元工程款低太多{台肥就不會被大蟑螂大黑瓢蟲掏空}!不知大蟑螂&大黑瓢蟲把台肥逾40億現金搬去哪?(是否全花光?!) 范振周、陳敏裕、廖川熠、周素珍、黃瑞楨、李彥達、陳耀光、葉春超、被告 3 110年9月14日下午3時56分 我好像了解{民股董事曹啟鴻為何持股為0股}-方便隨時更替,極可能農委會早已知道台肥是空殼,故知,根本不需要北檢查扣帳冊存摺-反正現金數字是0,也讓我們知道北檢不可能認真查辦大蟑螂&大黑瓢蟲! 范振周、廖川熠